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及草畜平衡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及草畜平衡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府发〔2006〕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鄂尔多斯市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及草畜平衡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鄂尔多斯市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及草畜平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下称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的科学有效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实施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的地区。禁牧,是对草原施行1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本规定所指禁牧区域是我市境内国家生态重点工程项目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工程迁出区、农区和半农半牧区以及牧业旗生态严重恶化的地区。休牧,是在1年内一定时间对草原施行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本规定所指休牧区域是我市牧业旗除禁牧区以外的地区,实行从牧草返青开始的休牧制度,休牧期不得少于3个月。具体起始时间由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划区轮牧,是指在休牧区休牧结束后有计划、分小区依次轮流放牧利用草原的科学放牧方式。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料总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料保持动态平衡。 实施禁牧休牧的草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标志,并成图、建立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改变禁牧休牧的标志。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管理,确定专人专抓此项工作,保证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工作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普及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舍饲圈养、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技术,科学保护、利用草原资源。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确保有人抓工作,有人负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的主体,对该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市农牧业、林业、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区域分工,具体负责全市的禁牧休牧督查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参加督查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的举报制度,相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偷牧和牲畜超载过牧以及禁牧人员执法不力、不公、渎职等事件。 第六条全市境内的一切草原,都要落实“双权一制”(所有权、使用权、牧户承包制),将草原彻底承包到户,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今后,草原凡未承包到户的地区,不予安排国家生态重点工程项目。第七条我市牧业旗划入休牧区域的草原在休牧结束后必须实行草畜平衡制度。退牧还草项目实施禁牧工程的地区,项目结束后,如果要将禁牧改为休牧的,必须报市农牧业局批准。旗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草畜平衡核定每3年进行一次,向草原使用者和所有者公布。市、旗区两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三)核查牲畜数量。第八条旗、苏木乡镇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成效显著的,优先安排国家生态重点工程项目;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执行不力的,减少或取消国家生态重点工程项目。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禁休轮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市农牧业、林业、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负责的禁牧休牧区域督查不力,对发现偷牧现象不能及时督促旗区采取有力措施处理的;不能迅速准确、实事求是地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禁休牧工作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根据责任划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禁牧休牧管理职责,导致放牧、偷牧现象频发,禁而不止、休而不休,给予通报批评,情节、后果严重,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第十一条违反规定,在禁牧休牧区放牧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每个羊单位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违反规定,破坏禁休轮牧围栏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违反规定,在实施草畜平衡的草原上超载放牧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土保持局、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的补充规定
国家出版局
《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的补充规定
1986年7月1日,国家出版局
为便于社店双方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推行图书多种购销形式的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说明和补充规定:
一、关于征订包销中第一、二、四类图书的范围问题。
(一)《试行方案》规定“由党和政府统一规定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实行征订包销,是指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
(二)《试行方案》规定实行征订包销的“中、小学课本”,是指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规定的中学、小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教学大纲、教参书、教学挂图以及统一采用的补充教材;
“大中专教材”,是指国家教委和中央各部委审定、规划的,列入北京发行所教材统一征订目录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电视大学等使用的教材。
(三)《试行方案》规定“内部发行的图书”,包括限国内发行的图书,也实行征订包销。
二、关于征订经销和寄销图书的进发货业务问题。
发货店应积极支持出版社实行多种购销形式。对出版社提出实行征订经销的品种不论多少,发货店都要认真办理征订,搞好进发货业务。经销、寄销图书的编目、分发工作,仍由发货店负责(向新华书店系统分发),所需费用由出版社和发货店协商解决。销货店根据读者需要和图书市场情况确定订数并积极扩大销售。
三、关于出版社所在地书店直接向当地出版社进货问题。
(一)《试行方案》规定“除去必须实行包销的五类图书仍应通过发货店进发货外,允许出版社所在地的书店对其他一般图书可以直接向当地出版社进货”。直接进货的图书范围,包括五类图书以外实行包销的其他一般图书。
(二)《试行方案》规定:“直接进货以后,出版社、发货店、销货店的进发货折扣要作相应的调整。”是指这一进发货环节的折扣差额的重新分配,要兼顾出版社、发货店、销货店三方面的经济利益。北京地区的折扣调整,另行商定。各地是否试行以及具体折扣多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全国暂不作统一规定。
四、出版社对集体、个体书店的批销折扣问题。
出版社对集体、个体书店的批销折扣,原则上应与发货店对国营基层书店的发货折扣一致。考虑到目前基层书店对农村供销社售书点大部分仍是实行经销包退货的办法,解决农村批零分流问题还要有段准备过程。因此,对《试行方案》中规定的折扣允许逐步实行,出版社批给集体、个体书店的折扣,可由各地出版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五、关于基层新华书店对集体、个体书店、农村供销社的批销折扣问题。
鉴于各地销货店原来实行的批销折扣不尽一致,以及考虑到调整进发货折扣后,基层书店多得到的折扣在批销时还要兼顾到集体、个体书店、农村供销社或其他图书销售点的经济利益,因此,基层书店的批销折扣和批发形式,各地可结合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变通规定。
六、在图书版本记录页上署明确切的发行者名称问题。
包销图书应署名:××出版社出版 新华书店××发行所发行;
经销、寄销图书应署名:××出版社出版发行 新华书店经销。
七、关于社店双方签订图书购销合同(协议)问题。
社店双方应根据《试行方案》规定要求,经过认真协商研究于1986年10月1日前签订具体的图书购销合同(协议),最迟应在今年年底前签订完毕。
八、关于年画、年历、挂历、台历的进发货折扣调整时间问题。
年画、年历、挂历、台历属于期销商品,采取提前订货和预印预发的办法。为便于销货店开展批发,扩大销售,凡1987年度的年画、年历、挂历、台历进发货一律实行新折扣,销货店也应按新的批发折扣批发。货款结算时间不变,仍按原规定执行。
九、关于老存货实行新的进发货折扣和新的批发折扣时间问题。
出版社、发货店的备货(即老存货),应从10月1日起按新折扣向新华书店(包括古旧书店、外文书店)发货。
书店内部调拨、调剂,也应从10月1日起实行新折扣。
鉴于销货店现有存货金额较大,特别是农村店的批发比例较大,为减少销货店因调整折扣造成的经济损失,销货店老存货的批发实行新折扣的时间,可从1987年1月1日开始(不包括年画、年历、挂历、台历)。出版社、发货店的老存货向集体、个体书店的批发折扣也可参照执行。
十、图书进发货折扣调整后,新华书店内部相关的发货折扣调整问题。
(一)新华书店北京、上海发行所对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书店(二级转发)的发货折扣,可按《试行方案》规定的发货折扣适当调低:包销图书(除课本、教材外)调低二个折扣(即由七五折调为七三折);经销图书调低三个折扣(即由七五折调为七二折);寄销图书调低三个折扣(即由七七折调为七四折),货款结算时间按规定办理。
(二)照顾历史延续关系,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图书发行工作,新华书店北京、上海发行所给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书店的包销、经销图书的发货折扣一律由七五折调整为七二折,寄销图书由七七折调整为七四折,货款结算时间按规定办理。
(三)对省级书店备货的发货折扣调整为:包销图书除课本、教材外按七二折发货;经销图书按七一折发货。
(四)对实行二级进货的地市书店的发货折扣和委托其他省市书店代发货的费用,由发货店和有关书店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