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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时间:2024-07-04 11:36: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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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1988年10月10日,化工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及《化工系统贯彻〈计量法〉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标准的考核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的资格的计量认证。
第三条 化工部门各厅局、各化工公司计量所(站)和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 化工部门和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或生产上使用的特殊情况建立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在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量值的依据。
第五条 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
化学工业部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化工公司、计量站以及化企业、事业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对所辖二级标准进行量值传递和考核。
第六条 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1.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2.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卫生制度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建立本部门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均需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主持考核的部门申请考核。
第八条 计量标准的考核由主持考核的部门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由考评员执行。考评员由承担考核的单位报主持考核部门审定聘任;也可由主持考核的部门直接聘任。
第九条 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负责考核的单位认定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部门审查后发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确定有效期。
第十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持证单位应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
第十一条 经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在有效期内由主持考核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停止其使用或吊销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申请书,考核证书由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救灾扶贫周转金进行审计调查的通知

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救灾扶贫周转金进行审计调查的通知
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全国救灾扶贫周转金目前已达十多亿元。为了总结经验,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效益,经部领导同意,国家审计署批准,已将救灾扶贫周转金列为今年审计调查项目。除我们直接调查外,请你们也组织内审机构和农救处进行调查,共同完成此项任务。现将审计调查提纲附后,
请按照调查提纲中的要求进行审计调查。

附 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审计调查提纲
一、调查范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选择二至三个县,每个县选择二至三个乡进行调查,了解所调查县、乡救灾扶贫周转金增减、投放、回收及年终结余的情况。
二、调查的具体内容
(一)这几年救灾扶贫周转金所发挥的作用和效果;
(二)投放的对象(如贫困户、经济实体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回收的情况及其采取的措施;
(四)具体解剖至1991年末未回收额,其中按合同或协议未到期的多少,已到期未收回的多少,已到期未收回的部分经过具体分析后,能收回、难收回、收不回的各多少,并认真分析形成的具体原因;
(五)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组织及制度是否健全。
三、调查方法
(一)调查人员亲自查阅被调查县、乡的扶贫周转金的帐册及有关资料,对帐册、报表及存款进行必要的核对;
(二)调查人员亲自深入到一些不同类型的扶贫户和扶贫经济实体进行实际考察,了解情况,听取各方面反映;
(三)必要时可邀请一些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座谈,直接听取他们对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使用的意见。
四、调查的几点要求
(一)各地在选择被调查县、乡时,要注意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使用好、中、差三种不同的类型;
(二)此项调查请安排在第二、三季度进行,十月底前写出有情况、有问题、有建议的审计调查报告,并抄报我们,一式二份;
(三)必要时,我们还将组织一些地区集中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性审计调查报告;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内审机构、农救处直接组织进行这项调查,不要层层布置。



1992年4月14日

景德镇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2000]3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3月9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三月十七日


景德镇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修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室内装饰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及相关的配套用品和设备安装的所有中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必须遵守本规定。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已竣工的建筑物及已成形的构造壳体内部、内部空间(包括车、船、飞机等)艺术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室内空间及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生产、组套供应和陈设布置的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 市轻化工业局是全市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市)轻化(二轻局)局负责本辖区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审核、颁发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许可证。
  (三)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
  (四)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审查室内装饰施工工程的预算定额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
  (七)组织培训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专业人员,开展行业技术交流。
  (八)组织本行业开展室内装饰设计方案、施工工程的评优活动。
  (九)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
  (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装饰市场秩序。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建工建材、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室内装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人员上岗证,并按规定凭资质等级证书到公安消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无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上岗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

  第七条 开办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经营的管理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能够独立进行经济核算、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申办资质等级证书,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施工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主管部门批件;
   2、资质等级申报表;
   3、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件;
   4、验资报告;
   5、银行帐号;
   6、企业章程;
   7、住所和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8、外资企业应提交《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设计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主管部门批件;
   2、资质等级申报表;
   3、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件;
   4、资金担保书;
   5、组织章程;
   6、住所和工作场地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施工企业分为一、二两个等级。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及营业范围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资质由省轻工业厅审核,报国家轻工业局批准;
  (二)乙级、丙级由市轻化局审核,报省轻工业厅批准,并报国家轻工业局备案。
  (三)丁级由市轻化局审批,报省轻工业厅备案。

  第十一条 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到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补办资质等级证书,补办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补办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需要变更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凡取得从事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营业。凡需超越许可范围营业的,需按规定报经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取得从事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期接受发证部门的资质复查的年检,逾期不接受资质复查和年检的,资质等级证书将被公布失效。

  第十五条 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室内装饰设计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代审、代签室内装饰设计图纸。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工程。凡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由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工程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企业。

  第十七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凭丙级以上资质等级证书、外出施工证明及营业执照等,到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验证、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第十八条 甲、乙、丙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工程的主体部分必须自行完成,分包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二分之一。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不得分包。禁止倒手转包室内装饰工程。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室内装饰设计收费标准》等规定,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严格履行。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室内装饰施工监督指导费。缴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承接装饰工程项目,必须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承包合同、工程预算表和经公安消防部门防火审核的图纸,到工程所在地的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定登记,领取设计、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领取设计、施工许可证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承接室内设计、施工业务。市轻化工业局发放的设计、施工许可证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对已由市轻化工业局核发许可证的,也要进行验证登记,以便统一市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进入居民住户进行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人员,必须有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经过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与资格认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和验收必须认真执行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及原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轻化工业局负责组建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会同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五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行工程质量评定证书制。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到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造价20万元以上的所有工程,由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监督管理;总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工程质量的设计管理制度。施工中需改变设计图纸的,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设计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防火规定和《江西省消防条例》。完成室内装饰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结构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审批。未经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施工。危房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三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不少于一年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对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架子工等)必须持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第三十三条 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和噪音,不得妨碍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条 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用户投诉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中的有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认真处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和停工、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及设计、施工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一定金额的罚款,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营业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的;
  (四)应公开招标发包而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五)拒绝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的监督检查的;
  (六)未经质量评定或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
  (七)违反家庭室内装饰有关规定的;
  (八)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
  (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室内装饰施工中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
  (十一)在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室内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十二)在室内装饰施工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室内装饰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接受监督;凡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轻化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