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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1:4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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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分所的相关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情况表》、《分所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上报中注协。

第九条 每年5月份,中注协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6月份,中注协根据事务所上报的数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 每年7月份,中注协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以下称领军人才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等五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培训完成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四)领军人才人数,是指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分所情况表》时,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

(五)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领军人才人数为直接加分项,每名加0.5分。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四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培训完成率得分+领军人才人数得分 –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

(一)总收入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上一评价年度前100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7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评价年度前100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培训完成率得分=(某事务所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0

(四)领军人才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0.5

(五)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

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Size:[20479]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Size:[19455]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5月29日,最高法院刑二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年5月26日电话请示的有关办理减刑、假释工作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本院法办发(1988)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影响较大的几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是指裁定前上报。
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含“五年有期徒刑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含本数。
三、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报减刑的,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办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兰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市级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立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
3.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审核发放。
4.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
5.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7.负责监督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条例》第十条内容规定的,在规定限期内进行整顿。
8.受理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9.受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10.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和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环境保护部门。
12.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3.受理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14.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2)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调温、消毒、中和、防潮、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3)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未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7)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且未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未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
(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9)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存储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10)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11)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2.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3.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4.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5.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6.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7.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8.受理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的报告。
9.受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10.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11.负责接收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并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12.负责为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13.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4.受理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的报告。
15.受理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的报告,并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16.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2)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6)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7)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未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0)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
(11)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1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13)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1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15)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6)邮寄或者在邮寄物品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
(17)《条例》法律责任中,对触犯刑律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3.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实施救援。
5.负责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6.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2)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3)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危险化学品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2.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4.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公布。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7.受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五、交通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船员经市属地方海事机构考核合格),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3.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5.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
(2)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3)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4)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5)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6)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2.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3.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2)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3)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6)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邮政部门职责
1.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2.防止危险化学品进入邮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