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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22:35: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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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办〔2002〕121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厅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八日
河北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网络化,更好地为建设系统各级领导的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根据建设部和省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是指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提供重要情况,制定建设事业方针政策、指导建设事业工作发展所必需的,具有时效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安全地报送信息,以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室归口管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
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本市、本单位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处理、通报、存储政务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培训。
省建设厅办公室负责汇集、处理建设系统的各类政务信息并指导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
第四条 上报政务信息的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到本市、本单位视察工作的情况;
(三)建设部及省建设厅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市领导和建设厅等省有关部门领导到本市、本单位检查工作时的讲话要点;
(五)本市人大、政府出台的有关建设事业的政策法规;
(六)建设各行业发展形势、存在问题、对策措施;
(七)本市(单位)工程质量事故和地震自然灾害等;
(八)与建设部门有关的重大社情民意及突出性事件;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的质量要求是:
(一)反映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重大信息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感情用事;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事应当迅速上报,必要时应当连续上报;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本市、本单位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的信息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的需要。
第六条 建设政务信息按内容上报省委、省政府。
第七条 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可以通过文件、各市信息刊物、办公网络等多种方式传送。各市办公室应当及时、按质、按量报送政务信息;建设厅办公室及时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采用情况,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下列信息工作制度:
(一)发布信息报送要点制度。建设厅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一段时间内部的中心工作及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发布报送信息参与要点,供各市搜集、报送信息时参考。
(二)重要信息预约制度。建设厅视情况需要,通过预约方式,向有关市发出重要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各市按要求积极组织专人搜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上报。
(三)信息上报及采用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建设厅对各市和各直属单位报送信息及信息采用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对连续3个月以上未报信息的单位,特别是对于必报信息漏报、迟报或扣压不报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四)好信息评选制度。省建设厅每年对所采用的信息进行分析,将其中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筛选出来,评好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信息员给予表扬和奖励,以促进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九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切实指导政务信息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研究、有检查。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各项工作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十条 建设厅办公室不定期召开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会议、座谈会或举办政务信息培训班,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问题的批复

1955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法院:
司法部转来你院1954年12月14日法行调字第811附函暨即附件收悉。
关于兄弟民族离婚纠纷的处理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处理原则,照顾民族团结,尊重兄弟民族的风俗习惯,一般应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不宜作硬性判决。对个别必须判决的案件亦应事先与有关方面联系再作适当的判决。
此复

附一: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发生离婚纠纷的处理问题的请示 法行调字第811号
司法部:
我院接到靖县人民法院报告一件,请示兄弟民族有关离婚问题的案件中,有一部份确系由于其婚姻不合理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到不堪同居的程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但另一方则坚决不同意,此时可否由人民法院迳行判决,经研究,我们初步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对于兄弟民族的婚姻纠纷,仍应以照顾民族团结,尊重兄弟民族风俗习惯为原则,从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邀集当地民族代表人物及男女双方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人民法院不宜予以硬性判决,此外是否还有其他处理原则?请指示。
1954年12月14日

附二:湖南省靖县人民法院关于兄弟民族离婚问题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否可以迳行判决的请示 法行字第146号
湖南省人民法院:
一、我院受理兄弟民族有关离婚问题之案件中,有一部份确系由于其婚姻不合理或夫妻感情破裂到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以解除痛苦,但另一方明知不乎合新的婚姻制度或夫妻感情不能继续,仍故意硬拖。任凭动员说服(包括利用兄弟民族区乡干部动员)仍坚不肯离婚(个别严重的还用难懂的兄弟民族言语辱骂法院干部)。而上级法院又无明文规定可以判决,因此使这类案件久悬不能结,使许多兄弟民族从数十里甚至百余里以外跑来法院,既浪费人力物力而又不能解决问题,群众反映很不好。我院对此只束手无策,现特来函请示对处理兄弟民族有关婚姻问题时,可否迳予判决。
请速详细函复以利工作。
1954年11月26日



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府[2006]74号

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
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市规划、交通、公安、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八条 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利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的;
(六)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的;
(七)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遇台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下列方式出让经营权:
(一)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经产权人同意,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可将经营权直接协议出让给产权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或已超过批准年限的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一律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出让。
第十五条 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前到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阅在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设置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并依法接受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组织招标、拍卖工作。
第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户外广告经营者按公告要求,持工商部门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竞标、竞买申请,依法参与竞标、竞买活动。
第十八条 公益性广告设置必须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确定的中标人为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用的,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
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通过拍卖确定的买受人为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
第二十一条 获得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特许经营主体的,经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特许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再次招标、拍卖的,原特许经营者在履行该户外广告设施特许协议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审批,设置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在合同到期后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设置期未满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前通知广告管理责任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前通知广告管理责任人,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