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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2:0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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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业经2008年4月10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实现丹东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资人是指为资金或项目引进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凡是从丹东域外引入各类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捐赠等)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备案确认工作由市招商局负责。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二)项目资金来源于丹东域外、国外,可以是本(外)币、实物等。
(三)项目单位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不低于500万元;无偿捐赠类项目不低于100万元。
(五)项目在市招商局备案确认。
(六)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六条 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体工业项目,按5‰予以奖励后,再加奖10万元人民币。
对外商投资一次性到位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5‰基础上再加奖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引进无偿捐赠资金(以现金形式)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奖励,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对外借款以5000万元为起点,3年以上使用期,用于市财政统筹列支的公益性项目,以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为基准和资金到达指定账户为准,根据融资额度的多少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包括利用政府信用担保借入的资金)。每降低人民银行同期利率1个百分点,再增加降低部分10%的奖励。
(一)5000万元(含本数)—5亿元(不含本数)奖励0.5‰;
(二)5亿元(含本数)—10亿元(不含本数)奖励0.6‰;
(三)10亿元以上奖励0.7‰。
第九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项目落户税收征缴所辖地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条 对从丹东域外、国外引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并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人员,其配偶和子女愿意到事业单位工作且具备岗位条件的,其中的1人可不受编制限制免试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当事人填写《丹东市招商引资待遇申报审批表》,经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审批,1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确定建设前,由项目和资金引荐人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并送市招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引资人在项目建成、运行以及捐赠资金到位后,提交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局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待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按招商引资奖励备案考核认定程序予以兑现。分期实施的项目,在每期工程竣工后先按当期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兑现奖励,其余部分待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其他奖励事项。
(一)奖励金额上不封顶。
(二)引进外资按固定资产验收全部合格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三)奖励资金为税前额,被奖励人要依法按章纳税。
第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抽逃出资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8年9月3日发布的《丹东市引进资金奖励办法》(丹政发[1998]56号)同时废止。


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交政法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部组织对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2年1月31日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取消规章中的行政强制措施4项(见附件1)。

二、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23件(见附件2)。

三、决定修改规范性文件10件(见附件3)。

上述决定取消的行政强制措施,部将尽快启动相关规章中相应条款的修订工作。上述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研究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决定取消的规章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1

决定取消的规章中的行政强制规定



序号
规章名称
行政强制规定
相关条款

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暂扣证件
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暂扣证件
第六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
扣留或者封存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五)扣留或者封存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但要在航行(海)日志上注明,并向当事方出具注有明确收存日期的收存清单。

4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
禁止船舶离港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除追缴费款外,并应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1000的滞纳金。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禁止船舶离港,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附件2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 称
文 号
颁布日期

1
关于加强国际运输船公司管理的通知
交运字〔1990〕447号
1990-8-14

2
关于加强国际运输船公司管理的补充通知
交运字〔1991〕166号
1991-3-14

3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船用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管理的通知
交信字〔1991〕729号
1991-10-18

4
关于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运发〔1994〕135号
1994-2-15

5
关于加强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
交水发〔1999〕26号
1999-1-13

6
关于加强国际船舶代理业和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水发〔1999〕119号
1999-3-12

7
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交水发〔1999〕534号
1999-10-10

8
关于实施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水发〔2000〕114号
2000-3-7

9
交通部关于印发《西部交通科技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交通科技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科技发〔2001〕191号
2001-4-19

10
关于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海发〔2001〕221号
2001-5-9

11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02〕51号
2002-2-19

12
关于发布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的公告
交通部、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安徽省、上海市人民政府 交通部公告第17号
2003-12-5

13
关于对挂靠海峡两岸港口的船舶签发进出港许可证的通知
交海发〔2004〕371号
2004-7-12

14
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4第30号
2004-11-22

15
关于完善公路建设工程基本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5〕230号
2005-6-6

16
关于加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监管的通知
交水发〔2005〕295号
2005-7-1

17
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
交海发〔2005〕486号
2005-10-24

18
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和优秀设计奖评选办法
交通部通告2006年第2号
2006-5-9

19
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密切配合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交财发〔2006〕216号
2006-5-15

20
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交公路发〔2006〕451号
2006-8-29

21
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8〕358号
2008-10-14

22
关于发布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评选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2号
2009-5-25

23
关于上海世博会船舶配备保安设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33号
2009-8-12







附件3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 称
文 号
颁布日期

1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安监发〔1995〕13号
1995-1-4

2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水网地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安监发〔1995〕816号
1995-9-4

3
关于做好长江船舶垃圾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安监发〔1998〕258号
1998-4-29

4
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交海发〔2000〕37号
2000-1-20

5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交通部、国家经贸委、邮政部 交水发〔2001〕151号
2001-3-29

6
《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
交人劳发〔2002〕20号
2002-1-17

7
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局

交安委明电〔2006〕3号
2006-3-16

8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教育部 安监总局

交海发〔2006〕281号
2006-6-15

9
关于印发《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交人劳发〔2006〕458号
2006-10-10

10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的通知
交海发〔2008〕249号
2008-8-14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2003]1号 [2003] 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已经第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六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州政府各项工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州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对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根据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四)领导州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撤销州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执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八)领导管理全州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城乡建设、财政、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审计、民族事务、外事、侨务等工作。 (九)决定本州内村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 习惯,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和自主权,搞好民族区域自治,努力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三)行使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州长、副州长的职责 (一)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二)州长召集、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州长、副州长分工负责处理。 (三)州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副州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州长的委托,负责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州长报告,或提交常务会议决策。对于带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州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州长、副州长在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州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讲实话、办实事,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三、会议制度 (一)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州政府的重要工作;2、讨论通过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作的 政府工作报告;3、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州政府 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4、通报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州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二)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 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讨论通过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3、讨论由 州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4、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大事项;5、讨论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建设项目; 6、讨论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重大问题;7、讨论研究工资调整、机构异动、体制变革等重大政策性问 题;8、听取省里重要会议的精神汇报;9、分析州内外形势,互通情报。州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常务会议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常务会议听取主要部门工作汇报,每个部门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 (三)州长办公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主要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听取省里一般会议的精神汇报。州长办公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时召开。 (四)专题会议。州长、副州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 (五)县市长会议。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召开全州县市长会议,传达贯彻全省市州长会议精神,部署州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县市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六)专项工作会议。部门以州政府名义召开有县市长,副县市长参加的专项工作会议,主要传达贯彻上 级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专项工作。凡召开有县市长、副县市长参加的专项工作会议,由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副州长签署意见,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方能举行。 (七)州长碰头会。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召集州长碰头会,通报情况,处理日常事务。州长碰头会一般每星期举行—次。 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州政府办公室整理形成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州长办公会议纪要,州政府分管领导和归口部门要负责抓好纪要的落实,并定期向会议主持人反馈办理结果。州长、副州长主持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形成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四、州政府领导分工协作制度 (一)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副州长向州长负责, 坚持大事集中决策,小事分工负责。 (二)副州长要大胆负责地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非重大事项不提交集体决策。 (三)副州长之间对于跨分管职责范围的工作,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有困难的交常务副州长协调;常务副州长协调有困难的,再交州长协调,或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四)参加上级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参加的原则出席,分管副州长因故不能出席,由州长、常务副州长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州长指派出席。 五、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1、属于重大问题,由州长审批,或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2、属于州政府已确定政策、原则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州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州长;3、属于州政府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问题,其负责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不应随意把矛盾提交州政府;4、州政府收到的文件,需要送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审批的,事先由州政府办公室及主管副秘书长负责审核把关。 (二)文件的签发按以下原则处理:1、以州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主管副州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州长主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州长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主管副州长审核后送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2、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重要的问题,经秘书长审核后,送州长、副州长签发。3、向州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一般由主管副州长负责审核,重要的问题经主管副州长审核后,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州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报送州政府审批的有关计划、投资、财政、编制等方面的问题,由主管副州长根据州长授权审批,其中重大问题报经州长决定。 (四)送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审批、签发的文件,由州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做好基础工作。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州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受理文件。 六、调查研究和联系群众制度 (一)州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改革和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找出 解决问题的办法,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基层存在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必要时应采取现场办公的办法解决。 (二)建立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州政府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并充分发挥决策研究、咨询机构的参谋作用,经过反复比较、论证,然后由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州政府领导同志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经 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广泛同干部群众和各界人士交朋友。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 群众反映的情况,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别情况,正确处理,需要查处的,应提交或责成有关机关查证核实处理。 (四)州政府领导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廉洁奉公,勤政为民。通过以身作则,带头反腐倡廉,建设廉洁高效政府。 (五)州政府要提高政府工作的开放度,接受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监督。对宜于公开的文件和会议的内容,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每次发布会根据内容指定发言人。 (六)州政府领导成员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应根据分工,在基层建立联系点,并形成制度。 七、领导同志应邀参加活动制度 (一)各部门召开工作会、座谈会、表彰会,以及举办庆典、科技成果展览等,一般不要邀请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讲话、接见或剪彩。 (二)各部门举行重要活动、举行较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纪念活动,或负责联系在州举办的全国、全省性活动或会议,需要邀请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有关部门应事前提出具体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分工原则,统筹提出安排建议,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确定。 (三)各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需要邀请主管的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直接向领导同志请示。 (四)外地团组来州,上级国家机关和外地领导同志来州,需要州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会见、陪同、商谈等活动的,有关部门事先应提出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八、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一)州政府领导同志离州或下基层调查研究,应书面或口头向州长报告或告州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案,并随时通报行踪。 (二)州政府各委、办、局和各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同志离州5天以上,各县市长离开本县市5天以上,要向州人民政府请假,获准后方能外出,并要及时销假。请假期间要指定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三)外出请假由州政府办公室承办。如已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获得批准,要随即向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为了充分发挥州政府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订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是州政府领导进行集体决策的重要方式。州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提请州人大常 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由州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大事项;讨论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建设项目;讨论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工资调整、机构异动、体制变革等重大政策性问题;听取省里重要会议的精神汇报;分析州内 外形势,互通情报。州长办公会议主要是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听取省里一般会议的精神汇报。 第二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列席,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吉首军分区领导列席会议。 第三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州长办公会议应有两名以上州长、副州长参加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时召开。 第四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提出,州政府办公室整理汇总,秘书长初审,报州长、常务副州长确定。 第五条,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应由分管副州长或分管秘书长组织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会前协调,形成初步决策方案,有的复杂问题要有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会议召开之前,分管副州长应就协调的初步意见向州长或常务副州长报告通气,以便会议决策。 第六条,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前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尽量 取得一致意见。重大项目决策,首先要经过专家或咨询机构论证。未作充分协调的不得提请会议讨论。 第七条,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会前必须反复讨论修改,并由州政府办公室和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政策审核把关,连同起草说明一并提交讨论。 第八条,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形成汇报材料并提前1至2天送交州政府办公室。汇报材料要简单明了,严格控制篇幅。 第九条,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并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到。列席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部门人员应为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准请假,部门确需安排副职参加会议,要能够在会上研究决定问题。 第十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举行期间, 一般不请领导接待来客和接电话,不给领导送阅文件,领导同志一般也不约人商谈其它工作。如有急事请示领导,应先同会议工作人员联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十一条,参加会议人员汇报情况、讨论发表意见应紧扣主题,简明扼要,控制发言时间。 第十二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服务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工作人员应提前到达会场,检查会场准备情况,做好接待工作,分发会议材料,查点出席、列席人员到会情况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对未按时到会的人员,要及时电话催请。 第十三条,会议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忠实、完整地反映每位领导发言的意图和意见。 第十四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结束后,州政府办公室要抓紧整理会议纪要,一般3天之内应将会议纪要初稿送领导审批。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报州长、副州长签发。会议纪要按规定分发,必要 时可增发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对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有关县市负责贯彻落实,重要的决定事项,由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组织专人进行专项检查落实。 第十六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议定的重要指导思想、决策和措施,可选择性地公开报道,报道内容应先送秘书长审核。 第十七条,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以及未正式发文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记录和纪要,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定期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