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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12 11:5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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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烟运〔2011〕116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技术防范水平,有效预防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基础设施的含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设施、设备、装置。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设施设备配置达标、性能有效、管理到位为目标,全面加强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企业安全技术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消防、锅炉压力容器、仓库、变(配)电、电气线路、机械、起重机械和电梯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2011年底前必须全面配置落实到位,有效运行;“两烟”仓库2012年底前必须达标使用。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见附件。

  三、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设施建设顺利实施。

  1.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安全作业环境,推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要落实责任,注重规划,突出安全设施的全面配置达标,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技术防范水平。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领导,认真进行统筹规划,做好设施排查、摸底工作和现有安全基础设施的可靠性评价,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如期落到实处。

  各省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和检查,根据所属企业安全基础设施现状情况,认真制订、实施建设规划方案,全面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

  3.各单位要确保现有消防报警、视频监控、自动灭火“三项系统”的有效运行。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合理设置各类安全设施、设备、装置,确保性能符合要求,运行灵敏、可靠。

  (二)强化安全基础设施配置和管理。

  1.企业要确保安全基础设施配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2.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基础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基础设施台账,制订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设备。

  3.安全设施、设备、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暂时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要立即复原。

  4.企业要对监测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测和测量设备台账,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为建筑物、设备配套的安全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要求。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者制造配套的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新增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认真制订整体实施进度方案,按照规定全面完成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确保相关设施、装置达标。各省级公司于2011年5月1日前,将整体实施进度方案报国家局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内容及相关标准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内容及相关标准

一、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内容
1.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基本要求:
各类生产经营场所要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烟草行业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报警和灭火设施、设备、器材。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水泵、备用电源、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具配置达标、有效。
烟草仓库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按规定数量和种类配备消防器具。库区及库房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得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室外消火栓距路边距离不得超过2米,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米。
2.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监控设置范围主要包括:单位周围边界、公共作业区域、仓储区域、公共办公场所、重点危险源、人员密集活动场所、重点生产工艺部位以及其他重要监控部位。
监控系统要具有对图像信号采集、传输、切换控制、自动报警、显示、分配、记录和重放的基本功能。现场探测图像清晰,有图像来源、时间和运行状态提示。视频探测设备应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环境照度不满足视频监测要求时,要配置辅助照明。
监控系统可手动或自动操作,对摄像机、云台、镜头、防护罩等的各种动作进行遥控。记录图像数据的保存时间要根据应用场合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一般不少于30日。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基本要求:
(1)锅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炉体完好、构架牢靠、基础牢固。
锅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完好,相关水位报警装置(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超温、超压报警和联锁等安全装置安装齐全,做到结构完整,安全可靠,动作灵敏。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防爆帽)、压力表、液位计等必须安全有效,泄压防爆装置、指示装置、自控报警装置、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防止容器、管道超温、超压、超负荷。
压力容器及管道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部件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外表面无严重腐蚀现象。压力容器、管道及所有安全装置应定期校验、保持完好,性能可靠,记录齐全。
4.仓库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1)“两烟”仓库:
仓库及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及面积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消防通道保持畅通,防火间距符合标准要求。烟草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4米;库房周围必须保留环行消防通道;库房门要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要向外开或靠墙体外侧设推拉门;高层库房要采用封闭楼梯间。仓库通道(车行道、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要求。
库区、库房内电气设施及使用要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规定。库区要设置独立的变(配)电室并与库房保持安全距离;库区、库房内电气线路必须按有关规范安装,不得随意敷设电气线路;库房内供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炽灯或其它高温灯具;电气开关要安装在库房外并有断电指示灯。
(2)危险化学品仓库: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贮存,库房建筑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库房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标志要醒目、完好;防火间距要满足要求,耐火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相邻库房要有防火墙隔开;消防通道要应布局合理,保持畅通;库内要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电气设施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型电器设施,安装线路、开关、电器等要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匹配合理;库内所使用的工具要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库内要有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变(配)电系统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变(配)电站环境要求:与其他建筑物间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且保持畅通;与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场所有足够的间距;现场无漏雨、无积水痕迹;变配电间门要向外开,高压室门要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室门要双向开;门窗及孔洞要设置金属网。
变压器、发电机基本要求:湿式变压器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要设有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或排油设施,有定期绝缘测试报告;变压器的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无放电痕迹。柴油发电机油温指示清晰,温度低于85℃,冷却设备完好;发电机工作温度符合要求,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有定期测试资料。变压器室及露天变压器和发电机要有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和遮栏。
高低压配电间、电缆线路及电容器间控制装置要求:瓷瓶、套管、绝缘子要清洁无裂纹;母线应整齐、清洁,接点接触良好,相序标志明显,连接可靠,母线的间距、连接方式和相序色标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各类电缆及高压架空线路敷设符合安装规程,电缆头处表面清洁、无漏油,接地(接零)可靠;空气开关灭弧要完整,触头平整。
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温升符合要求,无漏油现象;接地故障保护可靠并有定期试验记录;变配电间各种通道符合安全要求,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
6.电气线路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1)固定线路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机械损伤、绝缘破损,电缆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易触电的裸导体有屏护或其他保护措施,无过热现象。
线路保护装置齐全可靠,要装有能满足线路通、断能力的开关、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线路穿墙、楼板或埋地敷设时均要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要装绝缘护套;电缆沟要有防火、排水设施。
(2)临时线路安全要求:
临时线路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要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使用绝缘良好并与负荷匹配的护套软线;临时设备必须可靠接零;线路敷设方式、高度、间距及保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
7.机械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机械设备的紧急开关、过载保护装置、行程限位装置、事故联锁装置、机械与电气自锁或互锁装置、音响信号报警装置、光电等自动保护装置、指示信号装置及止挡器、止退器等安全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8.起重机械和电梯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起重机械位置限制与调整装置、锁定装置、防倾装置、超载保护装置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电梯防超越行程、防超速和断绳、防坠落、缓冲、报警和救援装置、停止开关和检修运行装置、机械伤害等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二、相关规定及标准
1.厂房、库房建筑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的相关规定。
4.按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电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通用用电设备设计规范》GB5005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 10228、《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 6451等规范设置供配电系统、电气装置、电力装置。
5.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等有关规范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并加强监测管理。
6.按照《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7.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及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卷烟工业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准则》YC/T 312、《烟草行业卷烟物流配送中心作业规范》YC/T 261、《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4〕317号)等。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5226.1、《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32部分:起重机械技术条件》GB5226.2、《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等。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双增双节”精神,在保证完成各项事业和行政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继续压缩行政经费和节减非生产性事业费支出,充分调动各方面理财的积极性,改善财务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现对我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预算包干办法的主要内容是:核定经费定额和基数,包死预算,一定三年,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年初,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的当年支出预算;对有收入的事业单位,要核定收入,确定一个基数,按一定比例逐步抵顶支出,并一次包干给单位。执行中不再
办理追加、追减预算,年终财政按银行支出数核销决算,超支(或短收)财政不补,结余(或超收)留给单位按规定用途自行安排使用。
二、按照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确定各单位的包干和非包干经费。
包干经费的范围为: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公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差旅费、器具车辆修理费、机动车辆用油和燃料费、养路费、会议费等)、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离退人员费用以及差额
补助费等十项。
非包干经费的范围:大型修缮费、购置费、一次性的大宗业务费和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性增支因素、政治体制改革须增加的人员和机构等开支。
三、包干经费的核定
1、工资:根据各单位的现实工资水平,按实有人数核定。
2、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分别根据规定包括的项目和现行财务制度标准,按实有人数核定。
3、公务费、差额补助费:根据相应定额,按编制人数核定(编制人数大于实有人数的,按实有人数核定)。
4、人民助学金:根据当年在校学生人数和招生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类型的标准核定。
5、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包括项目和标准,按实有人数核定。
6、购置、修缮费和业务费: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前三年的平均数(剔除基建性开支和数额大的一次性开支)核定。
上述各项费用,年初由财政部门通过一级财务主管部门一次核给单位包干使用。
四、非包干经费的核定:根据各部门所报具体项目,年初由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核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根据基层单位不同情况核定。主管部门本身的非包干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五、包干后,新的增支、减支因素,一般不调包干预算,确因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性的增支因素引起当年经费缺口,由各部门编出详细预算,送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财政部门转报同级政府(行署)审定后,再据以安排追加各部门的经费预算。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当年部门和单位未实行包干的行政经费,下达控制总额,年终突破控制总额的行政经费,财政不予核销。
七、实行预算包干后,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使预算包干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各单位可将支出指标的有关项目分解包干到内部各处、室、班、组,发动群众搞好节约。
八、包干结余的使用
1、各单位必须在年终按附表格式编制“年度预算包干结余核定表”,连同当年决算一并报一级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决算核复后,方可在第二年度安排使用预算包干结余。
2、预算包干结余,50%由单位自行安排用于改善工作条件、职工集体福利,50%用于奖励节约搞得好的基层单位和个人。
九、年终结余的大型修缮、购置费以及末完成计划任务的专项经费,必须结转来年继续用于修缮、购置和专项事业方面,并纳入第二年预算。
十、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对包干经费和包干结余的安排使用,要力求节约,注重效益。购买专控商品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十一、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度起执行。




1988年7月12日

关于印发自治州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政办[2006]34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自治州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经济发展的硬件环境,州人民政府决定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加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按期足额归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按照《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64
号)要求,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基本建设和国债投资项目管理等有关规
定,结合巴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管理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
资金的州、县市政府部门、融资平台、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利用国家开
发银行贷款实施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自治州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属于政府信用贷款,由
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

第四条 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划分为:
州本级(包括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和各县
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

州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非经
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
原则;投资经营性项目要坚持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是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以财政
补贴还款为依托,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非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由受益县市及州财政负责归还;
经营性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归还,不足部分由财政先行垫付。贷款项目
所需配套资金,由项目受益县市负责筹集,州本级项目配套资金由州本
级财政负责筹集。

第六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石油石化、电力、交通、
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及其配套设施
建设,以及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和社
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的管理,成立由州直有关部
门、各县市及巴音资产公司法人组成的自治州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协调
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
调人员组成,其日常机构设在州财政局。

巴音资产公司是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作为政府的融资平
台,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的具体情况,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实行分类管理,负责贷款资
金的统借统还。

第八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商定双方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
确定双方未来合作方向和内容;

2、决策贷款资金的总规模、期限;

3、审定贷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4、管理、控制建设项目过程,监督建设项目资金运用情况,考核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果;

5、协调各县市及州直有关部门安排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还贷资
金来源等;

6、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综合平衡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拟定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
资金使用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2、负责办理双方信用建设和金融合作方面的相关事宜;

3、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运作,并
制定具体的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政府信用贷款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督
办、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宜;

5、会同州审计局、监察局对贷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
查和审计。

第十条 巴音资产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
贷款有关合同、协议的签订,贷款资金的调度、分配、使用以及贷款本
息的回收和偿还工作

2、负责汇总、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工程
进度信息,分析执行情况;

3、按照工程进度合理调度资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
确保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4、建立、健全内部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运营信用
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防范贷款风险,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
查;

5、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项目建设法人行使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贷款承借主体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
务会计制度办理贷款资金的会计核算,并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的监
督与管理,确保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
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努力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效益显著。
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
计概算。

第十三条 各县市财政和计划部门、州直各主管部门根据贷款用
途和使用原则,结合经济发展规划和财力,提出利用政府信用贷款的
建设规模、项目还贷资金来源、分年度还款计划等,县市项目经当地
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县市、各部门报送的利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由领
导小组审核,经州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开发银行审批。

第十五条 利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经州财经领导小组、国家开发
银行新疆分行审定后,由新疆分行协调领导小组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贷
款计划,巴音资产公司根据年度贷款计划文件与各县市指定的贷款承
借主体及州本级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利用政府信用贷款协议书》,包
括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的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数额、期限、资金占
用费、还款资金来源、分年度还款计划、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
《协议书》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议书》签订后,即可向巴音资
产公司提出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由巴音资产公司汇总后,向国家开发
银行提出年度用款申请。

第十六条 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
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并实行向领
导小组报告建设项目信息制度。项目设备采购按照州政府采购管理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筹集配套资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费;

(二)预算外收入;

(三)排污费收入;

(四)财政安排的建设性支出;

(五)自治区、中央投资计划中属于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

(六)项目建设已投入的资金;

(七)其它可用于配套的财政资金;

(八)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第十八条 巴音资产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开设"利用国家
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户",用于核算资金的使用。各级项目建设单位的
建设资金都要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准截
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严格按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贷款项目资
金。县市贷款项目资金由巴音资产公司向各县市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
主体拨付;州直项目资金根据签订的经济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的财务管理,厉行节约,
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管好、用好建
设资金。资金一经下达,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财务
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项目,不得违规挪用或随意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合同规
定的条款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审批签证手续,对项目资金
的支用管理负责。按时向州财政局和巴音资产公司报送年度基本建设
财务决算,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切实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
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第五章 还贷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偿还,巴音资产公
司在开发银行开立"政府信用贷款还贷准备金专户",归集和管理还贷
资金。根据政府信用贷款"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由自治州和项目
所在县市财政承担连带经济偿还责任,实行财政风险分级负担制。具
体偿还办法和操作流程,由州财政与各县市签订协议,明确各县市的
还款责任、还贷资金来源和归集方式,并报开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还贷准备金机制,每年按年初财政支出预算的
千分之五,设立还贷准备金,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还贷资金的来源

(一)当年上级补助的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
所得税返还基数)10%;

(二)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新增部分20%;

(三)经营性项目筹措的还贷资金来源有:①取得的利润在按规定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的部分;②建设项目投产后提取的固定资金折旧;
③公益性商品、服务经批准为还贷而调增价格的增值部分;④财政拨付
专项用于还贷的补助资金等;

(四)土地出让收益;

(五)还贷准备金专户收益;

(六)国有资产经营收益30%;

(七)已设立的还贷准备金;

(八)其他可用于还贷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还贷资金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将预算安排的还贷资金提前一个季度存入偿债准
备金专户,确保还贷准备金专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偿还下一个季度应归
还的本金和利息。

(二)政府信用还贷准备金专户由巴音资产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单独核算。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并接受州财政局的管理与监督。

(三)还贷准备金专户应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接受国家开
发银行新疆分行的日常监督。

(四)建立健全巴音资产公司自查、财政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审计
的三层监管体系。

第六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六条 州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各部门以及项目
实施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巴音资产公司
负责建设项目的动态跟踪、检查、监督,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单位
是否按《协议书》的条款使用贷款资金、是否按期归还资金本息、是
否存在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现象等。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各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管。重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
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
失浪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州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按
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各县市、各部门不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领导小组可责
成州财政局直接扣缴其转移支付资金或其他应拨付的财政资金,由此
产生的不良影响由各县市、各部门承担。

(二)对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用款计划及时提款的,由此产生的所
有资金损失,均由项目单位承担。

(三)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贷款资金、
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被骗取和挪用的贷款资
金外,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

(四)对经营性项目不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停止贷款的拨
付,并由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追缴应还贷本息。

(五)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
提高建设标准、随意改变或调整项目概算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
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六)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失真、会
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做
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拨付贷款资金,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该项
目的建设,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对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项目,将按国家
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八)对暂缓拨付贷款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查合格,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恢复拨款。

(九)经整改仍达不到项目建设要求,被取消项目建设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和还贷风险,由县市财政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
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