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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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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8〕8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威战略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奖励等次设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科学技术奖申报者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人员单独接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在评审过程中,与科学技术奖申报者或参评项目有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要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实施重点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八)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九)与我市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技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为发展我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在我市独资、合资企业及其他组织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活动,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威海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应当经过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单位申报的,申报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0日内,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获得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市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对我市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市政府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50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20%用于奖励项目科研团队,80%用于资助获奖者的科研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仅限于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科技成果。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市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各市、区政府应当设立本辖区的科学技术奖。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3年8月28日发布的《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商务部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联合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并及时将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分别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

  为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决定在全国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以下简称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政府形象声誉。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由于餐饮服务单位多、小、散、低特征明显,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然存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餐饮服务是食品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关口,责任重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建设一批示范单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升级和健康发展;有利于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秩序,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需求。

  二、科学把握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
  开展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争创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分级联创相结合、逐步推进与滚动发展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统筹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资金扶助相结合,从2010年开始,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创建数百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含县级市、区)、数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数万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店、食堂),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群体,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

  三、认真执行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基本标准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应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领导与工作机构,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队伍配备有力,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健全,财政支持保障充足,辖区内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设立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监管工作扎实有效,达到以下基本要求: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其中B级以上达到80%;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及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90%以上;辖区食品安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辖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目标达到100%;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应选择餐饮服务单位相对集中、基础好或影响大的街区开展创建工作,并满足下列基本要求:街区内不存在无证经营的现象;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均应诚信守法经营;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街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以上;街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比例达到50%以上;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B级以上;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四、全力做好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示范工程建设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示范工程建设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对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单位建设标准进行补充,并积极开展省级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在省级示范县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遴选国家级示范县。有关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实施步骤
  2010年6月下发指导意见,启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各地迅速宣传发动,组织制定实施方案,10月底报送启动情况。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县建设活动,并组织年度考核。每年12月底前上报年度建设活动进展情况。
  2011年开始,每年第二季度各地上报国家级示范县候选名单,第三季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组织开展国家级示范县遴选工作。

  五、全面推进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积极创新机制,推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要从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沟通协调,齐抓共建。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工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尤其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旅游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学校示范食堂、建筑工地示范食堂、旅游景点餐饮示范店的建设工作。

  (三)注重实效,大胆创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示范工程建设的方式方法,把握好示范工程建设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向纵深发展,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四)典型带动,整体提高。要通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将一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食品安全水平高的单位、街、县向社会进行展示和宣传,使示范工程创建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切实发挥餐饮安全示范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争取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的目的意义,及时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和推广创建经验,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46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5月底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1/P02010111639626744629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