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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21:4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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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来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来宾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减轻水体及城市水源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市政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污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纳入市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征收。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应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来宾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桂价格[2008]119号),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50元/立方米;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0.80元/立方米。
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三年后,我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入运行的,停止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七条 对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取)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用户,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其他直接从江河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的,其取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取水量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第九条 五保户免征污水处理费;低保对象贫困户,凭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半收取污水处理费。减、免手续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或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代办。
第十条 城市景观、公共绿地绿化用水及利用自备水源对农作物、植物进行喷淋灌溉的,不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对自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不经市政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江河、湖泊的企业和单位,不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污水排污费。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业,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减收退款手续。
第十三条 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取得市物价局颁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代收单位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墙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市财政局指定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市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部门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对应缴而不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市市政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抽测检查,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满负荷运行造成污水不能及时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财政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1978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建委

一、为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竣工以后,都应按照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办理交付动用验收的依据,为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要注意积累各项资料,做好基础工作;要发动群众讨论,认真总结经验,进行对比分析,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以利于不断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在竣工项目办理动用验收后一个月内,要编好竣工决算上报主管部门。其中有关财务成本部分,应送开户建设银行审查签证。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所需施工资料部分,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提供。每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或建设指挥部)提出有关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纸,办理交工验收,应同时编制工程决算,办理财务结算。
三、竣工决算的内容,按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分别制订。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一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二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附一表)以及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竣工决算的各项数字,要核对准确,真实可靠,并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
竣工决算,应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有关设计单位和开户建设银行各一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一表、二表),还应抄送财政部和省、市、自治区财政局各一份。
四、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后,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结束工作,做到工完帐清。各种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在没有编报竣工决算、清理结束以前,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竣工后的结余资金,一律通过建设银行上交主管部门。
五、各建设施工部门、设计部门以及建设银行要注意积累技术经济资料,考核分析建设成本,不断改进设计,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降低消耗,提高投资效果。
六、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督促所属执行。
附:竣工工程概况表(一表)(略)
竣工财务决算表(二表)(略)


关于中协宾馆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


关于中协宾馆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8年1月2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协服务开发中心:
你中心《关于提高中协宾馆标准间房价的请示》(中协发〔1997〕0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协宾馆改造后的设备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水平,经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体改司,重新核定该所两人标准间客房基价为90元/床日。其他价格事项,仍按《国家计委、国管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5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