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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轻工业部、林业部、国家物资局、国家医药局、中国丝绸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达《关于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联合通知

时间:2024-07-12 07:58: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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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轻工业部、林业部、国家物资局、国家医药局、中国丝绸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达《关于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联合通知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 等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轻工业部、林业部、国家物资局、国家医药局、中国丝绸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达《关于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联合通知
1986年5月30日,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轻工业部、林业部、国家物资局、国家医药局、中国丝绸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轻工业部、林业部、国家物资局、国家医药局、中国丝绸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达《关于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联合通知

近几年,农村经济体制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一九八三年七月颁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试行目录》有许多方面需要相应修改。为了适应农产品逐步放开搞活的新形势,做好农产品价格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23号文件的精神,现将经全国物价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关于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农产品价格管理办法和目录。在执行中,要及时总结经验,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于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
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和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陆续下放了一批农产品价格管理权限。为了更好地运用价格杠杆,指导生产,调节供求,协调各方利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以及当前形势的要求,对农产品价格管理作以下改进。
一、农产品价格管理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国家定价是计划价格,国家指导价也具有计划的性质。
要适当扩大国家指导价的品种,减少国家定价的品种,逐步形成少数重要的农产品实行国家定价,多数实行国家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二、国家定价系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和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购销价格。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全国统一定价,地方性的重要农产品由地方政府定价。
国家物价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对以下商品实行国家定价:合同定购的小麦、玉米、稻谷(大米),主产区的大豆、豆油、花生(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茶籽(油)、葵花籽(油),合同定购的棉花,以及烤烟、蚕茧、甜菜、甘蔗、紧压茶原料和国营林业单位的木材。这些品种的价格调整,由国家物价局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对国家定价,各地方、部门,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变动。
三、国家指导价是国家加强间接控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的重要方面。国家指导价要根据各种农产品的特点,采取不同方法、分级负责。具体办法是:


1.国家对价格的指导,主要通过规定作价原则和价格水平,使价格趋势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有利于宏观控制,给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以比较准确的价格信息。具体价格由地方政府、地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产销情况、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
2.国家指导价,实行多层次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业务部门(必要时报国务院或同级政府批准),对全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稳定有较大影响的农产品,规定指导价格的原则和水平。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农产品是:生猪、猪肉、茶叶、南方集体林区的木材、麝香、甘草和主产区的绵羊毛。这些品种价格指导原则和指导价格水平的调整,由国家物价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紧俏的出口物资、需要保护资源的品种以及需要地区之间调拨的主要品种,规定指导价格的原则和水平,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指导价格原则和水平的品种是:黄麻、红麻、松脂、松香、松节油、杜仲和厚朴。
大中城市的大宗蔬菜,必须列入当地的国家指导价的范围。
对于没有列入各级物价和业务部门指导价格的农产品,各级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需要,对某些品种采取召开主要产销地区价格协调会议,通报产销趋势和成本、比价等情况,根据国家政策,协调价格,指导生产和经营。
3.国家指导价可以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规定一定时期的指导价格水平、浮动价格、幅度价格、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规定购销差率、批零差率等。并根据商品的重要程度,在指导程度上有严有宽。
4.对国家规定的指导价格,各部门及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贯彻执行。对违反指导原则和指导价格水平的,要按违反物价政策查处。对上级规定指导价格的品种,主产区不能放开不管。
四、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以外的农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定价。在价格暴涨暴跌时,各级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指导和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五、积极开展农产品的供求和价格预测,交流信息,搞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和分析,是新形势下做好农产品价格工作的重要条件。各级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组织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和沟通产销和价格动态。
对省以上有关部门定价和指导价格的品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每季度末向国家物价局综合报送一次价格执行情况,价格(包括市价)发生较大波动时,应及时报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的农产品价格目录(略)


关于印发《鹰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9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鹰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速、提质、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鹰潭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鹰潭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单位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审一次。经相关县(市、区)和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是对申报单位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单位3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对复评获奖的单位不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不超过2个,达不到奖励条件奖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授予鹰潭市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鹰潭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鹰潭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具有杰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3年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名牌企业、驰(著)名商标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群众(顾客)满意度高。

第九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鹰潭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评审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省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四条 根据每年度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评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有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各专项评审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十九条 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时间为10天),并对公示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对有异议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查,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市长审定签署后,由鹰潭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由市长向获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拨至获奖单位。

第六章 获奖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企业可以在获奖的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市长质量奖标志,并标明编号、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获奖单位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宣传、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技术研发设施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评委会办公室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疯狂宝马撞人案”反常中的正常

杨涛


疯狂“宝马”撞人事件的主角苏秀文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交通肇事罪,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负责事故处理的哈尔滨市道里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在近日证实,苏秀文不是黑龙江省或哈尔滨市曾任和现任领导的亲属。苏秀文今年44岁,无职业,其丈夫关明波系哈尔滨一私营公司董事长,苏所驾驶的宝马SUV车也是公司所有。
然而,在此前网上盛传苏秀文是黑龙江省政协主席或某黑龙江省副省长的儿媳妇。继而,网上对于此案的声讨不绝于耳。无疑,本案中关于苏秀文的身份问题是最为瞩目的问题,而如果有关方面对苏的身份的证实属实,那恐怕要让众多网民大跌眼镜。
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的主角却被网民认为有着特殊的背景,看起来,公众称疑有些离谱。然而,在貌视反常的公众称疑中,却孕育着合理成份,公众的理性不容嘲笑。
这一事件的双方从开始就是一场强者与弱者的对话,且看苏秀文驾驶的是牌照黑AL6666,价值为127万的宝马,死者丈夫代义权驾驶却是牌照为08哈市44085号农用四轮车,装载的是赖以谋生的大葱。再看苏秀文在事发是“苏怀抱三条大中华若无其事伫立一旁”,看来是有恃无恐。如此的对话背景,公众对于本案的处理自然充满着比普通案件更强烈的要求得到公正处理的渴望。而此后的案件的处理加剧了公众的疑虑,且不说公众怀疑的苏秀文的故意杀人罪能否成立,就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也的确有些难平众怨。对于一个将1人撞死、7人撞成轻伤、5人撞成轻微伤的案件,法官在量刑上是否酌情考虑到犯罪的动机、损害后果、犯罪的时间、社会对犯罪的正常反映等因素,是否考虑到判决的社会效果呢?公众当然有理由追问是不是有其他因素干扰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否被滥用?如此进在而联想到某些特权人士在一案件上的特殊处理,将怀疑指向苏秀文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就不足为奇。
看来,公众对于苏秀文的合理怀疑并不反常,因为中国古代社会处刑原则便有一条是“刑不上大夫”,公然宣称法律面前不平等。以集中华法系之大成的《唐律》为例,对于不同等维级的官僚、贵族有名目繁多的减免制度,诸如“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宪法高高张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历经多次运动,特别是“十年浩劫”,使民众对于纸上的法律在现实中的作用有某种深深的怀疑。近年来,一些官员、名人、富豪屡屡违法乱纪,却没得到有效查处,“刑不上大夫”又加上了“刑不上名人” 、“刑不上富豪”。在这种特有的语境下,一个理性的公民,当然会对某些不合理的现象产生敏感的联想。
在笔者看来,反常的是在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今天,我们却一再听到有关某些官员、富豪为所欲为、有恃无恐的事件;反常的是在许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对于案件的调查遮遮掩掩,公众不能得以充分知情,在处理程序上,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一再出现;反常的法院的许多判决不能充分说理,不能给予公众合理解释,民意与法官的判决经常处于一种紧张的状态。所以,一昧去指责民众的不理性是无济于事的,在一个法治社会,要使民众不至于经常对当事人的身份产生一些反常的联想,便应当在司法的公正、程序的正义等方面下大力气,多做文章。唯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纸上回归现实,从应然走向实然,身份的意识逐渐被淡化,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得以充分的增强,各种反常的联想才会失去其生存的土壤,这也许是我们在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中必须加以直面与深思的。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