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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45: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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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宿州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等文件精神,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和信用担保,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是指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宿州并依法纳税、单户贷款余额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和担保是指2009年1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的或者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且贷款利息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农村信用社不超过50%)。中小企业贷款数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的统计口径确定。

第五条 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创设规模为2000万元,以后每年视中小企业贷款增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以及财力状况,相应扩大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各县区政府及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均应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条 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对市直和市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遵照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和不得用于国家限制行业、大型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原则。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市政府财政金融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申报受理和审查牵头部门为市政府财政金融办公室,市财政局对数据审核后提交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标准为:

(一)按中小企业贷款新增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

(二)直接发放的中小企业无担保、无抵押类信用贷款,按新增额的1%给予追加风险补偿。

第九条 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贴费标准为:

(一)按新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

(二)中小企业担保费率不足2%的,按2%补齐。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补偿资金用于充实贷款损失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将补偿资金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投放到市经济开发区的贷款,按照以上标准,由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二条 投放到各县区中小企业的贷款,按照以上标准,由各县区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意见七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9〕49号)要求,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纳入风险资金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市政府年终对各县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建立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采取以奖代补政策,鼓励和扶持各县区推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每年7月31日前与次年1月31日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汇总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担保机构统计汇总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和费率补贴,分两次向市政府金融办分别提出上半年与下半年补偿申请,亦可于年底一次提出补偿申请。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风险补偿的报告;

(二)市经信委出具的贷款对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认定材料;

(三)经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审核,市政府财政金融办公室认定的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明细表及汇总表、收取企业贷款利息的计息单等材料;

(四)风险准备基金帐户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和费率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担保风险补偿和费率补贴的报告;

(二)市经信委出具的担保对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认定材料;

(三)经市政府财政金融办公室认定的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担保企业明细表及汇总表、担保合同及主合同履行情况、收取企业担保费凭据、符合费率补贴条件的担保企业明细表及汇总表等材料;

(四)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协议;

(五)风险准备基金帐户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补偿方案经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受偿金融及担保机构账户。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审计部门应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在申请使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时,必须实事求是,据实申报。对弄虚作假套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享受当年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财政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关于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箱唛头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关于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箱唛头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15日,外经贸部、国家商检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检局,各特派员办事处,总后经贸局,中粮进出口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关于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箱唛头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箱唛头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了保证对香港、澳门地区冻肉禽的正常供应,确保商检证书和出口货物相符,一证一货。现将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纸箱唛头标记、商品名称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冻肉禽出口包装纸箱唛头标记印刷要求
(一)包装纸箱唛头必须标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有关单位的代号、厂代号、生产日期和发运批次。
编排顺序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有关单位的代号(前二个字的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日期(日、月、年),厂代号(生产加工冻肉禽工厂的商检注册编号末尾两位数)和发运批次。
(二)包装纸箱唛头的刻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有关单位的代号,厂代号、生产日期和发运批次,应用胶面板以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刻制,印章的每个字宽1CM,高2CM,印字颜色应用紫蓝色,唛头刷印在纸箱正面上方LOT后面,纸箱LOT字样应改印在商品品名下方。
(三)申请报验必须填写唛头
各出口单位在申请报验时,必须将纸箱上刷印的唛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有关单位的代号、厂代号、生产日期、发运批次)填写在申请报验单上。
(四)商检证书上必须打印包装箱唛头
为了做到货证相符,商检机构须在商检证书上打印申报单位填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单位的代号、厂代号、生产日期、发运批次,确保一证一货。
(五)唛头号码器的制作
对港澳出口冻肉禽包装箱用的唛头号码器由各出口单位定制。生产加工冻肉禽的工厂需要唛头号码器,向有关出口经营单位联系订购。
二、商品名称和编码的规范
各出口单位在申请报验填写商品名称时,必须按外经贸部《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1994)外经贸管发第698号〕规范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填写,并注明具体规格。
三、出运期限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冻肉禽,发货人应当在商检证书签发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必须重新向商检机构报验。
四、本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5]2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5年6月22日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

为了履行工会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群众监督参与”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责任制。
一、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独立自主、认真负责地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二、各级地方总工会主席对本地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主席负直接领导责任;劳动保护部门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开展调查研究, 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3、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实行建档备查,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对拒绝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三同时”规定的,向有关方面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予签字。
5、按照国家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相应的地方总工会派员参加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6、指导企业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总结推广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先进经验。
7、在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中,对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或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个人,提出意见,落实一票否决权。
三、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建立负责劳动保护的工作机构,配备劳动保护专兼职干部,为劳动保护部门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
四、企业工会主席对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主席负直接领导责任;劳动保护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
2、听取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和职工群众的意见,研究解决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3、监督和协助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4、参与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督促合同相关内容的落实。
5、参加本企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上报伤亡事故。
6、独立或会同企业行政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要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整改;对本企业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向上一级工会反映。
7、组织职工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8、宣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协助企业行政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密切关注生产过程中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遇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应代表职工立即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
五、企业工会在履行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遇到障碍、阻力,以至影响正常开展工作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工会反映,上一级工会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上级工会在参加重特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时,发现下级工会有关人员没有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责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七、上级工会应对下级工会执行本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八、乡镇、街道基层工会联合会,可以参照地方总工会的责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