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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5-17 17:0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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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24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法制统一和立、改、废结合的原则,省政府决定废止1996年12月27日发布施行的《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4号)。该办法废止后,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职外部董事:完善中央企业董事会制度的一项举措——学习国资委关于《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张喜亮


  完善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在公司法的框架内,国资委先后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等文件。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国资委又颁发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个文件的贯彻执行是完善中央企业董事会制度深化中央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外部董事的设置与作用

  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要求就是实现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权力制衡的公司制法人治理。所谓法人治理就是强调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在市场中是独立的经济活动主体,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在法律的范围内自主运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央提出了“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总要求。经过多年的探索,中央企业实现了法人治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出资人和经理层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我们称之为“资营分离”。资营分离实际上是一种代理行为,怎样才能保证经理层不会背离出资人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就成为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提高经理层的效率,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创设外部董事制度是改变经理层决策权力、实现监督制衡的一个有效途径。对于一元制的公司,董事会承载着自我监督的职能,自我监督显然是存在隐忧的,所以,必须在分工上有专门的董事承担监督之责,才能达到内部权力制衡的目的,--外部董事制度应运而生。
  借鉴了日本的模式我们制定了《公司法》,当时还并没有考虑到外部董事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外部董事制度。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的规定,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同时,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外部董事制度,《公司法》修正案中也明确规定了建立外部董事的内容。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后,致力于中央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开展了董事会试点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央企董事会制度建设的规范,外部董事制度也被引人了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
  所谓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也通常被称为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一般来说就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外部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外部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外部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实行单一董事会制度的英美等国都有设置外部董事。在中央企业设置“专职”外部董事,这是我国中央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机构的制度创新,是对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发展道路的重大探索。
  设立外部董事对于促进中央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现有的环境的条件下,兼职的外部董事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作用还是有一定局限性的。据调查情况看,一些企业的外部董事尚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审议重大事项时态度不认真的有之,不能按时参加董事会议的有之,很少参加董事会议的有之,几乎不参加董事会决议的亦有之……。有鉴于此,国务院国资委制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有其必要性,中央企业毕竟有其特殊性,这个《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办法》第一条规定:“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专职外部董事关键在于“专”

  《办法》全文七章二十五条,涉及了对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主要内容,设置外部董事在董事会试点工作中至关重要,对规范中央企业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防范重大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办法》只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也就是我们过去所说的国有独资公司。《办法》没有把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内部的子公司。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看,公司董事大体上可以分为这样几种类型:第一是股东董事,第二是外部董事或称独立董事,第三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即职工董事。《办法》规定的“专职”外部董事,理论上说,属于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中的一种类型。但是,我们必须强调的是专职外部董事的关键就在于一个“专”字,这是与兼职外部董事的一个大不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办法》特别指出:“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这就是专职外部董事与兼职外部董事的区别所在。兼职外部董事仅仅是不在董事任职企业内部,也不在有利益相关的企业或单位任职,但是,不排除在其它的机构或单位任职。一些经济学家、高校教授、资深学者或社会名流等等,往往被企业聘为所谓外部董事,但是,他们一般都是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服务组织中有自己的专门“职业”。兼职外部董事对于完善现代企业董事会制度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其局限性,这个局限就在于其“兼”而不“专”。从知识结构、业领域等方面来说,兼职外部董事可能也是比较“专”业的,但是,因其“职”的兼就可能造成对任董事的企业不够“专”心了。另外,我们还知道,有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不设立“外部董事”,于是,就把公司退下来的老领导、老同事、各种老关系者聘请回来担任外部董事。这种的情况外部董事肯定是难以“独立”表达意见的,更谈不上“专”了。再者,这些外部董事在公司内部享受着各种待遇,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吃人嘴软等世俗伦理作崇,其“独立”作用也是很难得到保障的。我们无意否定外部董事的作用,但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毕竟是具有其中国特色的具体情况和运行规则,兼职的外部董事是难负其全部重任的。设置专职外部董事是贯彻国家对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保障中央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从源头上说,专职外部董事是由国资委任命或聘用的,兼职外部董事一般是由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聘任的;专职外部董事仅限于在国资委监管的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而不是泛用于其它国有企业;再者,专职外部董事是不在任何企事业单位有任职的,甚至也不应当有除任职董事的中央企业之外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的虚任职务。对于专职外部董事要“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其薪酬由国资委专门支付,在制度设计上就考虑到了破除兼职外部董事作用的“局限”性。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原则:第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第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第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第四,依法管理。《办法》突出强调了“社会认可”的原则,这是中央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不简单是所谓“国有”企业,根据宪法的规定,归根到底还是“全民所有制”的,这种全民所有的本质属性决定其所任用的专职外部董事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国资委接受国务院代表国家的授权肩负着监管国有资产使命,所以,中央企业的专职外部董事也必须是国资委认可的。所谓专业、专管、专用原则就是指专职外部董事应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由专门机构或部门统一管理,只担任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职务,不担任其他职务,专职外部董事只向董事会试点企业派出。专职外部董事的选拔通过组织推荐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结构需求,由国资委任聘到中央企业,实行任期制,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国资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受委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帐、管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事项,并协助国资委有关厅局做好相关工作,建立专职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专职外部董事应当每半年向国资委报告一次工作,对于发生在任职单位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办法》的一个重要的亮点还在于明确规定了专职外部董事的退出条件和程序,不能切实履行其职责的专职外部董事必须依照本《办法》退出。

三、专职外部董事制度还面临着新问题需要做好具体工作

  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中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就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人才来源渠道问题,对外部董事的约束力的问题,队伍不够稳定问题,作用的局限性问题,等等。针对兼职外部董事存在的这些情况和问题,《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区别于兼职外部董事的专职外部董事的激励和评价措施机制,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按照《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执行,其薪酬标准由国资委制定,其受委托机构每年根据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拟订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后兑现。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在实行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肯定还会有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出现,还需要做好细致的具体工作。
  从《办法》的规定来看,设置专职外部董事首先要搭建或“委托”一个机构即专职外部董事管理机构。如果是“搭建”一个机构的话,这个机构怎样组建,与国资委是怎样的关系?如果是“委托”一个机构话,是国资委内部的还是国资委外部的呢?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的一个问题,因为与此相关的问题就是:专职独立董事个人为这个单位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问题。当然,《办法》里已经明确规定是负责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并提供相关的服务,问题的关键是这些专职外部董事的劳动关系归属在哪里?既然是专“职”,就存在着一个劳动关系的问题。专职外部董事由国资委任聘,理论上说,其劳动关系的主体另一方就是“国资委”,国资委又是国务院的特设机构类同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是没有资格担任企业的董事的。从劳动关系的属性而言,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发放薪酬等由国资委委托机构负责,那么,其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应当是这个“委托机构”,很显然这也不现实。劳动关系对于专职外部董事个人而言是相当重要的,比如其身份问题、退出后的去向问题等等。专职外部董事的“专”,解决了发挥对中央企业监督管作用理的问题,但是,涉及外部董事个人的“职”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似乎解决了这个问题:“专职外部董事的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据反映,中央企业负责人也有关于自己身份的“行政性”和“企业性”的困惑。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通过制度设计加以完善。此外,尽管《办法》附则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就《办法》本身来看还有一些工作并没有完成,第十六条规定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标准由国资委制定;第十九条规定专职外部董事评价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办法》规定的专职外部董事社会认可的原则如何操作,等等。所有这些涉及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基本的标准和基础性的制度都有待较快制定和完善。




商业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印发商业部门食品工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业务标准的通知

商业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商业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印发商业部门食品工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业务标准的通知

1981年12月12日,商业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根据《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结合食品工业的特点,草拟了制冷和冷藏、肉食品加工、酿造和糖业食品以及食品工业卫生检疫检验等四个考核晋升业务标准,发给你们,请在考核评定技术职称时研究执行。
同时,经研究决定,在商业部门从事电器、仪表修理,石油商品应用研究、生产和生化制药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均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各级商业部门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评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考核评定工作。

附件一:食品冷藏加工工业技术人员职称业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制冷和冷藏加工技术人员)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工作见习期满一年,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二、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1.具有一般的生产、设计、试验、科研能力,能独立分析和处理技术疑难问题;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提升为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2.能全面分析和处理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制冷专业要对制冷机械和设备的操作、调整、维修保养,具有全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冷藏加工专业要对各类易腐食品在冷加工和冷藏中的技术条件、保护方法,具有全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1.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选择地推广国内、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并能解决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能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提高管理水平,不断降低成本,减少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3.能组织或指导较大的制冷专业或食品冷藏加工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科研工作或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或能制订、审批现代化重大工程的生产建设、科研设计项目;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五、在制冷或食品冷藏加工技术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艺专长,能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提升为技师。

附件二:肉食品加工工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业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屠宰加工、腌腊、熟肉制品加工、畜禽副产品加工、蛋品加工技术人员)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工作,见习期满一年,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二、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能够完成一般生产、设计、试验、科研任务;
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提升为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有独立承担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制订和安排产品加工工艺规程,对操作技术进行指导,解决生产中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技术状况,改革产品工艺规程和操作技术。腌腊、熟肉制品加工工程师还应掌握一、二个具有独特风味的加工产品,为行业所公认;
4.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1.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条件,有选择地推广国内、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研制新产品,并能解决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能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提高管理水平,不断降低成本,减少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3.能组织和指导较大的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科研工作,或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或能制定、审批现代化重大工程的生产建设、科研设计项目;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五、在畜禽屠宰加工或腌腊、熟肉制品加工、畜禽副产品加工和蛋品加工工作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技术专长,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比较显著的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提升为技师。

附件三:酿造食品和糖业食品工业技术职称业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酿造专业的酱油、食醋、酱腌菜、豆粉制品及其他发酵制品;糖业食品方面的糖果、糕点、冷饮、小食品、乳制品等)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工作,见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二、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1.能够完成一般生产、设计、试验科研任务;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提升为工程师:
1.掌握酿造食品专业或糖业食品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2.有独立承担酿造食品专业或糖业食品专业的工艺(或机械)设计、科学研究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能指导技术员和工人的工作和学习;工作上有一定成绩;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1.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酿造食品专业或糖业食品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2.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组织和指导酿造食品和糖业食品工业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科研工作,或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或能制定、审核生产、科研、设计项目;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五、在酿造工艺或糖业食品工艺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艺专长,能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提升为技师。

附件四:食品工业卫生检疫检验技术人员职称业务标准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工作见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二、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1.能较熟练地进行检疫、检验和化验等技术操作,能正确处理和解决本专业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2.掌握兽医和肉品卫生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提升为工程师:
1.掌握比较系统的兽医和肉品卫生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绩;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1.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2.具有系统深入的兽医和肉品卫生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组织和领导本专业技术工作;
3.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有较高水平的专题论述、论文和著作;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五、在技术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某些特长,能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比较显著的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提升为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