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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3 05:0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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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的若干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太原地区房地产综合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有关手续,报经市城建委核准后发放。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向境内外预售商品房,必须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五条 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办单位应具有本市的《城市综合开发资质证书》或《涉外房地产项目开发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建设项目已取得商品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征用土地通知书》、《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施工通知单》等,并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旧城改造项目已完成拆迁,回迁楼已开始建设并落实了回迁安置方案。

  4、预售商品房已完成该建筑物建设总投资20%以上或基础工程已完成,并确定了工程竣工日期和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预售单位与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方案。

  5、具有相应的房屋售后管理、维修和服务保证措施。

  第六条 凡有回迁安置任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商品房预售面积一般不超过50%。回迁安置任务落实后,方可售出其余部分。

  第七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价款必须存入太原地区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由开户银行监督使用。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时,买卖双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签约后在三十日内双方持契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登记和产权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售房单位预售商品房,应将其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售房场所;制作售房广告和说明书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码。

  第十条 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委托传播媒介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不得接受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单位的委托作广告宣传。如有违反,对售房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各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 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进行预售商品房的,经查出,除责令其停止销售外,对买卖双方各处以成交房价款5%的罚款,并限期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拒不补办者,取消其开发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开发单位以资产抵顶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所罚款项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各郊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至本规定发布前已预售的商品房,参照本办法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到十二月十五日到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补证手续。


铁路行车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

铁道部


铁路行车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
铁道部



第一条 为了强化铁路运输安全,规范对铁路职工(包括干部)中造成行车事故责任人的警诫、处罚,严肃纪律,保证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证铁路安全运输,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铁路职工的天职。铁路职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提高自身素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执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罚制度,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实行行政、经济处罚和法律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因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造成行车事故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对发生行车一般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待岗。
2.对发生行车险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待岗。对其中错误办理接发列车、列车冒进信号、违章施工导致联锁失效等险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待岗或辞退。
3.对造成行车大、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发生行车各类事故的间接责任人,应视其情况给予低于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或处理。
5.对发生旅客列车一般、险性、大、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要加重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因渎职或过失,造成严重危害运输安全后果,经司法机关查处而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 对破坏、盗窃铁路设备、设施,可能使列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给予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发生责任行车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干部,视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和经济损失程度,给予以下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对发生责任行车险性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站段及以下干部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违章指挥造成责任行车险性事故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分局领导(未设分局的为路局领导,下同)给予通报批评。
2.对发生责任行车大、重大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站段及以下干部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造成责任行车大、重大事故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分局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路局领导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发生责任旅客列车险性、大、重大事故,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干部要加重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隐瞒事故不报或弄虚作假降低事故等级的责任人,按查实的事故等级加重处分。
第九条 对造成责任行车大、重大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干部,经司法机关查处而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 因各类行车事故给予职工处分(包括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包括任免权限、处分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 因发生行车事故受到各种行政处分的职工(包括领导干部),可同时附加罚款或令其适当赔偿经济损失。具体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数额,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部《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铁劳〔1986〕367号)对个人处罚部分同时废止,其它有关处罚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报部核备。



1997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2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永川县人民法院:
你院11月2日(62)院行字第37号函已收阅。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的婚姻案件的管辖问题,我院在1961年8月19日批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这类案件由提起诉讼当事人(原告人)的所在地法院审理,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你院提出这类案件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最好也由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法院直接函托劳改单位来作。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不适当的。请你们仍按我院1961年8月19日的批复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