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02:0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大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七年 七月二十五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聘用、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职工。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自行招聘职工,也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代为招聘。企业招聘职工,应到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任务、报酬、期限、保险福利、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履行。

 第六条 下列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过试用不合格的;
  (二)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也不宜改调其他工作的;
  (三)因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
  (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中国政府对劳动合同制工人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五)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企业宣告解散的。

 第七条 下列情况,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第八条 下列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开发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职工有升学、入伍、外迁等特殊情况的;
  (四)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并向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被开除、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职工或按第六条(三)、(四)、(六)项规定和第八条(一)、(二)、(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实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外商投资企业对按第六条(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发给本人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企业可以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不同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开除职工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向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应按不低于本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确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按职工实得工资的20%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按职工实得工资的25%提取;职工待业保险金,按职工实得工资的1%提取。

 第十四条 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由企业按规定向开发区劳动保险公司缴纳;住房补助基金留给企业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待业保险基金向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缴纳。

 第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对国营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如实列支。
  职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向中方有关部门支付补偿费。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每周不多于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多于八小时的工作制度。企业职工享受中国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待遇。
  职工超时工作,企业应按规定付给加班费。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中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劳动人事部门参加,不符合中国政府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规定的工程,不得施工、投产。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调无效的,可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企业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劳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34号 2003年12月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颁布,定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其对外汇管理工作也将产生重大影响:一是《行政许可法》限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设定范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人民银行和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再设立行政许可,人民银行和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设立的外汇行政许可,以及分局设定的外汇行政许可,都将被废止。二是《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则,对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和时限进行了规范。由此,不但需要尽快调整有关办理外汇行政许可的操作规程,而且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规则办理行政许可,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监督责任制度,要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也要进行监督。 
  《行政许可法》对于形成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外汇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分局必须准确理解、正确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充分认识、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纳入到各分局的工作日程,并作为下一阶段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强化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工作的组织保障 
  为保障《行政许可法》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各分局必须加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力量,成立以主管局领导为组长、有关处处长或副处长为成员的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分局领导小组”),及时调整和指导本局和下级支局的工作,使有关贯彻落实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抓紧《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 
  各分局必须认真组织学习《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与特点,尽快安排对分局、支局全体干部的培训。具体方式可以灵活掌握。要充分利用讲座、板报或者信息系统网络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务求各级外汇管理部门每一名干部了解、领会《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主要规定内容等。尤其是对那些直接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使他们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 
  四、抓紧落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和法律依据修订工作 
  目前,总局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安排,已经制定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分为四个阶段,即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处理行政许可项目、拟定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修订方案和修订行政许可法律依据四个工作阶段,并据此开展对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及其法律依据的修订工作。总局要求各分局在实施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工作时,应当与总局的工作部署上下一体,协调一致,工作完成时间适当提前。具体步骤、分工和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全面清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各分局应对在其行政管理区域内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全面清理,明确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许可类别、实施主体、审批时限、法律依据等,并提出保留、取消或者拟增设许可项目的初步处理意见。各分局应当将上述清理结果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清理工作中,各分局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一是清理工作要全面、彻底,不能漏报、瞒报行政许可项目;二是清理的行政许可项目要直接、准确,能够细化的要尽量细化,不能将关联许可项目合并;三是行政许可项目要尽量与法律依据一一对应,对应的法律依据引用要准确、详细,具体到条款内容本身,避免出现含糊不清或者过于概括的内容;四是清理过程中,各分局要与总局有关业务司进行及时和充分的沟通(具体联系人名单见附件)。 
  这一阶段的工作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基础,各分局应当于2003年12月19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明确对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处理意见。 
  各分局应当再次对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处理意见进行全面复核,有关清理结果和处理方案应当得到总局有关业务司的认可,并提出行政许可项目的最后处理意见,报送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阶段的工作应于2003年12月24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审核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拟定法律依据的制定或者修订方案。 
  各分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许可项目法律依据。对于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各分局应就如何提高行政许可项目法律依据的效力层次,是否修订法律依据中的相应内容等问题,在与总局有关业务司进行研究后,提出解决方案,上报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此作为分局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法律规范清理工作的依据。 
  这一阶段工作计划于2003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四阶段:按照《行政许可法》原则与规定,制定或者修订行政许可项目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项目法律依据的制定或者修订方案,进行行政许可项目法律依据的修订和制定工作,上报总局批准后实施。 
  这一阶段工作计划于2004年2月底前完成。 
  请各分局收到此文后,尽快转发所辖支局。 
  各分局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完成各阶段的工作。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的,应尽快与总局联系,予以解决。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联系人名单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联系人名单

  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曹利群 010-68402239; 
            胡春雨 010-68402235;
  国际司:韩健 010-68402373; 
  资本司:郭松 010-68402259; 
  经常司:杨田洲 010-68402410; 
  管检司:郗百顺 010-68402264。




城口县实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实践与思考

王泗友

近几年来,地处重庆直辖市景北边的国贫县——城口,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推进,人民脱贫致富的愿望日益强烈,工业、农业建设与发展夹飞猛进,给贫穷落后的城口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但是,蕴藏量居亚洲第一位的锰、钡矿资源;严重制约城口经济发展的便道公路,致使粮仓产量日趋下降的贫脊山地,.....爆炸物品的使用成了改变这些面貌的主要工具。因此,矿山的开采与利用,公路的改造与扩建、农田基本建设, 工程规模大, 民爆物品使用数量大,往往由于使用单位只重效率,不重安全,只管进度,忽视管瑾,导致大量的爆炸物品流散社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造成隐患。仅1996年1月至1997年8月问,全县共发生爆炸案件共15起,炸死2人炸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日口余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其爆炸矛头直指代表人民权力的人大机关,检察院、教育委员会等单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曹一度时期失去安全感。鉴于这种情况,对全县民爆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销售事环节进行了数月数次的清理整顿。然而,整治下到位,滑缴不彻底,部门下协调,效果不明显,案件仍有发生, 作为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加复杂和严峻。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如何服从服务于城口的社会治安环境, 为全县人民甘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氛围,是治安部门在新形萤下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因而,城口县公安局治安科大胆的提出了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以“权、责、利”相结合的创造性构想。

一、推出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客观依据

(一)城口经济要发展,人民物质生活要富裕,寓不开矿产资源的发掘与利用, 商下开与外界发生联系的公路纽带,更高不开改变穷山恶水的山区面貌,这些与大自然抗争、战天斗地必须借助于爆炸物品的力量, 因此,遍及城口的数十家工程施工单位, 绵延数百公里的筑路大军,漫山遣野改田换地的农民,平均年使用炸药数百吨、导火线数百万米、雷管数百万发,使用量之大、使用人员之多, 点面分散、乱存乱放、被盗、被抢、丢失、买卖、转借、交换、私藏等现象经常出现, 涉及范围广, 物资财富多, 一旦出现问题将引起连锁反映、造成严重后果,虽然通讨数次整顿,没有达到明显目的,不在管理上采取强硬措施,很难维护好全县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对爆炸物品的强化管理、规范管理巳成为公安部门的当务之患。

(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所依靠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 (1)一方面, 部分领导的重视程度有时松时紧、时冷时热的现象。另一方面专(兼)职员变动案件仍有发生, 作为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加复杂和严峻。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如何服从服务于城口的社会治安环境, 为全县人民甘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氛围,是治安部门在新形萤下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因而,城口县公安局治安科大胆的提出了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以“权、责、利”相结合的创造性构想。

一、推出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客观依据

(一)城口经济要发展,人民物质生活要富裕,寓不开矿产资源的发掘与利用, 商下开与外界发生联系的公路纽带,更高不开改变穷山恶水的山区面貌,这些与大自然抗争、战天斗地必须借助于爆炸物品的力量, 因此,遍及城口的数十家工程施工单位, 绵延数百公里的筑路大军,漫山遣野改田换地的农民,平均年使用炸药数百吨、导火线数百万米、雷管数百万发,使用量之大、使用人员之多, 点面分散、乱存乱放、被盗、被抢、丢失、买卖、转借、交换、私藏等现象经常出现, 涉及范围广, 物资财富多, 一旦出现问题将引起连锁反映、造成严重后果,虽然通讨数次整顿,没有达到明显目的,不在管理上采取强硬措施,很难维护好全县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对爆炸物品的强化管理、规范管理巳成为公安部门的当务之患。

(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所依靠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 (1)一方面,部分领导的重视程度有时松时紧、时冷时热的现象。另一方面专(兼)职员变动频繁,有的身兼数职,顾此失彼,有的没有专职,无人问津,公安机关检查时,查有共证、看无其入;(2)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由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转化为按法规政策为企业服务和实施监督,尤其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后只管任务的完成, 只追求单纯的经济效益,不同程度的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疏防范的倾向;(3)使用民爆牧品的单位和个人根本不撮管理,违反使用操作规程,没有专存仓库和气管人员;霄蕾、炸药混存混运;领发使用不记录,剩余不清退;甚至有的使用人员少用多领、乱领乱报、乱报乱发,造成爆炸物品大量流散社会。

(三)治安警力不足,使用单位防范力量薄弱, 很难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我县民警共7人 专管爆炸物品工作的l人。使用单位设有安全职位,没有安全人员,更无领导亲自过问。靠治安科独立支持混乱的管理局面,企图靠现有公安人员把整个城口县安全防范工作包揽下来是根本不可能的。不在各级领导中提高认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不事务单位、各部门、各阶层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营就不可能控制目前这种管理混乱的状况。

随着企事业单位体制的不断改革,下少单位和个人重视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钓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公安保卫部门面临着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从于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的问题;面临着新时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综合治理闪部治安的问题;面临着与使用单位新的管理体制相适应,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依法管理的问题。面对这些矛盾,我县治安部门在结合“严打”的同时,不失时机地探索适应我县实际情况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新路子,推出并落实了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

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

安全承包就是民爆物品的使用单位把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储存、申领、发放分成若干任务和量化指标,随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纳入单位的经营管理。随单位的生产、经营渠道和任务下达到单位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各个环节, 与生产和经营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权、贵、利相结合的办法,迈级落实,与使用单位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形成与经营责任制相适应的安全责任制,最终达到把民爆物品的规范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一)安全承包的内容

从我县今年推出安全责任制的实践来看,安全管理承包制所含的任务和指标有以下内容: 一是作为管理单位的治安部门有督促检查、莫改隐患、技术安全指导,查处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责任,更有对举报的案件和事故线索及时查证核实,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呆的责任;二是作为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按要求配备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精通爆破技术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必须设有储存仓库、配有专职保卫人员进行昼夜守候,雷管、炸药必须分开存放;严格申领、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实行限量领发、限量使用,剩余物资必须当日入库;严禁买;,转让、转借、赠送、交换,杜绝被盗、被抢、丢失等现象出现;严禁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和案件; 三是按照年使门量或销售量价格的15%缴纳抵押金, 实行违约必扣,依约行事。

(二)安全承包的形式

一是实行逐级承包,即按行政隶属关系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 由村、社、乡属单位向乡政府,乡政府以及区属单位向区公所, 区公所以及县属单位向县政府层层签定责任书,立下军令状,既包安全管理,又包管理任务;二是实行专业承包, 即由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向管理民爆物品的公安局签定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合同书, 量化指标、分解细目,责任到人、承包到底,确保在管理上不出现任何纰漏;三是实行内部承包, 即白直接从事使用、生产、销售的个人向所在单位的领导签定责任合同书, 按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具体细化,把每个单项指标落实到人头,确保使用、生产、销售环节中的任何一个部位万元一失。这样就实行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格局,严密了系统有人抓、层层有人管,全方位、步层次、多渠道进行管理的综合治理网络。

三、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措施和效果

爆炸物品的使用点多面广,流散量也无法估计,对其进行全面清缴, 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长远任务。 目此, 要提高认识,认真细地把民爆物品的收缴工作抓紧、抓扎实、抓彻底、不留空隙和后患,要从治理矿山、煤(石灰)窑入手, 对使用量大的公路, 一个点一个点地进行清理,一个工段一个工段地进行整治,从点开始, 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发现 一起清理一起、 举报一起整治一起。主动出击、全力以赴, 做到无一单位和个人漏网,无一爆炸物品散失到社会。其具本作法和措施是:

(一)建立责任机制,强化责任意识。

首先,从开展专项整治、强化领导责任意识入手,提高对整治民爆物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胡先济为组长, 常务副县长李仲权同忘、政法委副书记鄢居述同志、公安局长范洪友同志为副组长,有物资、农机水电、农业、工业、地质矿产、安办、综治办、工商、供销的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由治安科长王泗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清理收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部署。各区、乡党政部门都成立了相应的班子,负责辖区清缴工作的组织实施,使整个清缴工作层层有人抓, 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其次,从重点整治入手,根据全县使用、管理混乱的情况,定时间分别对矿山、公路、农田基建、石灰窑 煤矿进行清理。对个法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交公安机关备案、查验对非法持有者限定时间主动上交,逾期下交将依法搜查、强行收缴,对柜不交出者,严厉查处;第三、落夹清缴具体指标和阶段性应完成的任务以及要达到的整治效果, 与单位年终目标考核挂钩,如果清理整治不彻底,效果不明显, 以及出现案件和事故的,年终综合治理达标考核时不能达标。整治民爆物品的成效如何作为衡量其它工作的标准。与此同时, 以整治民爆炸物品为契机, 明确责任人,直接向主管部门负责,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纪律、定奖惩的“六定”管理办法, 哪里出了问题,就层层追究责任。通过责任机制的建立增强了各单位、各部门支持公安机关进行专项整治和长期规范管理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全县出现了上上下下齐心抓,方方面面;共同管的局面。

(二)建主管理机制,堵塞内部漏洞。

1.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7)10号《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要从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人手, 坚决纠正执法下严,乱审批、乱发证的问题。结合巢尸清理、整顿、牧缴工作,查找内部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违反规定或超越职权甚至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审批安证等问题逐件追查、收回证件,对不适合担任这项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换.违法违纪的严肃查处。

2.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熟悉使用、保管、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具备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的资格和条件,设有专门的储存仓库,配有专职保管、安全人员,并且要建立出入岸领发、使用签字制度,实行限量领发、限量使用,剩余回收入库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