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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3:1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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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建质[2011]6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附件: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高度重视信息化对建筑业发展的推动作用,通过统筹规划、政策导向,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升。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建筑企业信息系统的普及应用,加快建筑信息模型(BIM)、基于网络的协同工作等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推动信息化标准建设,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的产业化,形成一批信息技术应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建筑企业。
(二)具体目标
1、企业信息化建设
工程总承包类 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整合信息资源,完善提升设计集成、项目管理、企业运营管理等应用系统,构建基于网络的协同工作平台,提高集成化、智能化与自动化程度,推进设计施工一体化。
勘察设计类 完善提升企业管理系统,强化勘察设计信息资源整合,逐步建立信息资源的开发、管理及利用体系。推动基于BIM技术的协同设计系统建设与应用,提高工程勘察问题分析能力,提升检测监测分析水平,提高设计集成化与智能化程度。
施工类 优化企业和项目管理流程,提升企业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应用水平,建设协同工作平台,研究实施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支撑企业的集约化管理和持续发展。
以上各类企业应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企业信息系统安全水平,初步建立知识管理、决策支持等企业层面的信息系统,实现与企业和项目管理等信息系统的集成,提升企业决策水平和集中管控能力。
2、专项信息技术应用
加快推广BIM、协同设计、移动通讯、无线射频、虚拟现实、4D项目管理等技术在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改进传统的生产与管理模式,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
3、信息化标准
完善建筑业行业与企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和相关的信息化标准,推动信息资源整合,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水平。
三、发展重点
(一)建筑企业信息系统
1、工程总承包类企业
围绕企业应用的两个层面,重点建设一个平台、八大应用系统。
两个层面指核心业务层和企业管理层;一个平台指信息基础设施平台;八大应用系统指核心业务层的设计集成、项目管理、项目文档管理、材料与采购管理、运营管理等系统,以及企业管理层的综合管理、辅助决策、知识管理与智能企业门户等系统。
(1)信息基础设施平台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安全体系建设。重点强化数据中心和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安全可靠、资源共享的信息基础设施,支撑信息系统高效高质量运行。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重要应用系统实现分级保护,提升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建立和完善信息标准体系,支撑信息系统开发和应用。重点建设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信息编码、信息资源(如数据模型、模板等)以及信息系统应用等方面的标准。
(2)应用系统
①设计与施工集成系统
重点研究与应用智能化、可视化、模型设计、协同等技术,在提升各设计专业软件和普及应用新型智能二维和三维设计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方案/工艺设计集成系统和专有技术与方案设计数据库,集成主要方案/工艺设计软件,创建方案/工艺设计协同工作平台;逐步建立工程设计集成系统和工程数据库,集成主要工程设计软件,创建工程设计协同工作平台;同时,逐步实现方案/工艺设计、工程设计、项目管理、施工管理、企业级管理等系统的集成。
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以项目组合管理和项目群管理理论为基础,完善提升项目管理系统构架、管理工作流和信息流,整合项目资源,建立集成项目管理系统,提升项目管理整体执行力。规范与整合项目资源分解结构(WBS、CBS、OBS、RBS等)和编码体系;深化估算、投标报价和费用控制等系统,逐步建立适应国际工程估算、报价与费用控制的体系;完善商务与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及工程财务管理等系统,提升项目法律、融资、商务、资金、费用与成本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深化应用计划进度控制系统,逐步建立施工管理和开车管理系统。同时,逐步实现与其他核心业务系统及企业级管理系统的集成。
③项目文档管理系统
整合与提升项目文档管理系统。优化文档管理流程,建立管理标准,完善文件编码体系;强化以工作流和状态为核心的过程管理和沟通管理,开发推广文档计划、跟踪、检测等控制功能,实现文档产生、批准、发布、升版、作废的生命周期管理,并逐步实现该系统与其他核心业务系统及企业级管理系统的集成。
④材料与采购管理系统
完善材料与采购管理系统。建立企业级材料标准库和编码库,实现材料表、请购、询价、评标、采购、催交、检验、运输、接运、仓库管理、材料预测、配料、材料发放及结算等全过程一体化的材料和采购管理;逐步建立以信誉认证、交易和电子支付等为核心的采购电子商务系统,优化材料供销过程;实现材料库与工厂安装模拟可视化系统的集成;逐步实现该系统与设计、项目管理、施工管理等系统的集成。
⑤企业运营管理系统
应用工作流、内容管理、电子印章、数字签名等技术,优化工作流程,有效组织和利用信息资源,增强运营管理的体系化和流程化,提高远程办公和协同工作能力;逐步实现与其他核心业务系统及企业级管理系统的集成。
⑥ 综合管理系统
以现代项目管理理论为基础,以经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项目管理体系和核心业务系统为支撑,建立企业级综合管理系统,为决策层和职能管理层提供综合管理平台。整合企业项目与组织分解结构,建立项目核算和管控体系,加强经营、综合和执行计划的管理,实现预算、调度、成本核算和绩效考核的一体化,以及企业层面的统筹、协同、分级管控和资源优化配置。
⑦辅助决策系统
逐步建立企业数据仓库,并利用商业智能(BI)和数据挖掘等技术,依据决策理论,逐步建立辅助决策系统。
⑧知识管理系统与智能企业门户
收集、整理、组织和整合描述设计对象和专业技术的信息资源,研究知识管理机制与体系及知识管理系统建立的工具、方法、过程,建立知识管理的体系和系统。基于企业核心业务系统、综合管理系统、知识管理系统和企业数据仓库,整合企业内外网络信息资源,逐步建立智能企业门户,方便知识的利用,形成企业信息资源中心与个人信息资源中心。
2、勘察设计类企业
(1)信息基础设施平台
按需提升局域网、广域网和通信系统的性能。网络的主干带宽与客户端带宽能满足应用需求;条件具备时采用万兆网络平台,满足国际合作、异地协同工作及多媒体应用等需求。
加强网络新技术的应用,如虚拟专用网技术、3G无线通讯技术等,重视工程项目专网的建设。
适时更新和配备计算机设备,提高存储与备份系统的容量和性能,建立异地容灾备份系统,满足不断发展的企业应用需求。
配备有效的网络管理工具,实现对企业局域网与广域网、服务器、数据库系统及应用系统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根据信息安全建设规划和应用需求,逐步建立较为完整的集防入侵、防病毒、传输加密、认证和访问控制于一体、具有较完备安全制度的信息安全体系。
(2)应用系统
推进BIM技术、基于网络的协同工作技术应用,提升和完善企业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企业信息管理与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集成,促进企业设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研究发展基于BIM技术的集成设计系统,逐步实现建筑、结构、水暖电等专业的信息共享及协同。
企业运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自动化、档案管理等系统,并实现上述系统的集成;建设企业门户网站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探索研究电子商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应用。实现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提升。
生产经营管理。完善包含经营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等功能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与企业运营管理等系统有效集成,实现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控与管理。
(3)数据中心
逐步建立勘察设计信息资源的开发、管理及利用体系,探索发展信息资源产业机制,实现信息资源科学采集、广泛共享、快速流动、深度开发、有序配置、有效利用。
建立企业资源数据库,包括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标准图数据库,建筑材料、部品、工艺和设备数据库,岩土工程、区域水文地质、地下工程和相关检测监测数据库,建筑方案和典型设计数据库,以及工程项目信息与文档数据库等。
建设企业数字图书馆系统,实现设计图档、文档、图书、期刊、技术资料、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数字化管理。
探索研究勘察设计知识的采集模式和表达方式,构建勘察设计知识库,积累并科学利用勘察设计知识资源,辅助设计创新能力的提升。
进一步研究制定企业资源数据库和知识库相关标准,重点研究制定资料信息数据、三维模型数据、电子工程图档信息等标准,为行业数据共享创造条件。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勘察设计企业的特点,探索建立企业数据中心,并研究相应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企业提供信息保障。
3、施工类企业
(1)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
研究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结合企业需求实现企业现有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或者基于企业资源计划的理念建立新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撑企业向集约化管理和协同管理发展。
依据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需求,梳理、优化企业管理和主营业务流程,整合资源,适应信息化处理需求。
①信息基础设施平台
建设与软件应用需求相匹配、覆盖下属企业的专用网络,并实现项目现场与企业网络的连接。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应用系统的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参考国家及行业标准,借鉴其他企业标准,制定本企业的信息化标准,重点建设基础信息编码及施工项目信息化管理等标准。
②应用系统
项目综合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进项目综合管理系统的普及应用,全面提升施工项目管理水平。
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实现人力资源、财务资金、物资设备、工程项目等管理的集成,消除信息孤岛,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企业知识管理系统。研究相关知识的采集和管理方法,建立知识管理机制,实现知识管理系统化,为企业提供便利的知识资源再利用平台。
企业商业智能和决策支持系统。在完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企业数据仓库,逐步发展企业商业智能和决策支持系统。
企业间的协同工作平台。围绕施工项目,建立企业间的协同工作平台,实现企业与项目其他参与方的有序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
(2) 一级施工企业
①信息基础设施平台
建设与软件应用需求相匹配的企业网络系统,实现与下属企业及项目现场的网络连接。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应用系统的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②应用系统
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普及应用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企业办公效率。
项目综合管理系统。普及应用项目综合管理系统,提升施工项目管理水平。
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建设并集成人力资源、财务资金、物资材料等三大系统,实现企业管理与主营业务的信息化。
企业间的协同工作平台。围绕施工项目,逐步建立企业间的协同工作平台,实现企业与项目其他参与方的有序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
(3)二级及专业分包施工企业
①信息基础设施平台
建设与软件应用需求相匹配的企业网络系统,实现与项目现场的网络连接。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应用系统的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②应用系统
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企业办公效率
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建设并集成财务资金及物资材料等系统,逐步实现企业管理与主营业务的信息化。

(二)专项信息技术应用
1、设计阶段
(1)积极推进协同设计技术的普及应用,通过协同设计技术改变工程设计的沟通方式,减少“错、漏、碰、缺”等错误的发生,提高设计产品质量。
(2)探索研究基于BIM技术的三维设计技术,提高参数化、可视化和性能化设计能力,并为设计施工一体化提供技术支撑。
(3)积极探索项目全生命期管理(PLM)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实现工程全生命期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共享。
(4)研究高性能计算技术在各类超高、超长、大跨等复杂工程设计中的应用,解决大型复杂结构高精度分析、优化和控制等问题,促进工程结构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的提高。
(5)推进仿真模拟和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方便客户参与设计过程,提高设计质量。
(6)探索研究勘察设计成果电子交付与存档技术,逐步实现从传统文档管理到电子文档管理的转变。
2、施工阶段
(1)在施工阶段开展BIM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推进BIM技术从设计阶段向施工阶段的应用延伸,降低信息传递过程中的衰减。
(2)继续推广应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变形监测、施工深化设计、大体积混凝土计算机测温等计算机应用系统。
(3)推广应用虚拟现实和仿真模拟技术,辅助大型复杂工程施工过程管理和控制,实现事前控制和动态管理。
(4)在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中应用移动通讯和射频技术,通过与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实现工程现场远程监控和管理。
(5)研究基于BIM技术的4D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大型复杂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应用,实现对建筑工程有效的可视化管理。
(6)研究工程测量与定位信息技术在大型复杂超高建筑工程以及隧道、深基坑施工中的应用,实现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
(7)研究工程结构健康监测技术在建筑及构筑物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的应用。
(三)信息化标准
进一步完善建筑业行业与企业信息化标准体系,重点完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信息化标准体系,推动信息资源的整合,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水平。
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信息化标准,重点完善建筑行业信息编码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电子工程图档标准、电子文档交付标准等。
建立覆盖信息化应用水平、技术水平、普及程度以及应用成效等方面的建筑企业信息化绩效评价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引导作用
1. 加强建筑业信息化软科学研究,为建筑业信息化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2. 组织制定建筑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标准,推动企业开展信息化水平评价,促进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3. 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标准建设,支持企业信息化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
4. 积极推动企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和信息化保障体系的建设,提高企业信息安全水平。
5. 组织开展建筑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发挥示范企业与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并推动本地区以及建筑行业整体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6. 培育产业化示范基地,扶持自主产权软件企业,带动建筑业应用软件的产业化发展。
(二)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作用
  1. 组织编制行业信息化标准,规范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与集成。
2. 组织行业信息化经验和技术交流,开展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活动,促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3. 开展行业信息化培训,推动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
4. 开展行业应用软件的评价和推荐活动,保障企业信息化的投资效益。
(三)加强企业信息化保障体系建设
1. 加强企业信息化管理组织建设,设立专职的信息化管理部门,推进企业信息化主管(CIO)制度。
2. 加强企业信息化人才建设,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信息化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制定吸引与稳定信息化人才的措施。
3. 加大企业信息化资金投入,每年应编制独立的信息化预算,保障信息化建设资金需要。
  4. 重视企业信息化标准建设工作,重点进行业务流程与信息的标准化。
  5. 建立企业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企业信息安全。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通报


国土资通【2003】4号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的通报


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按照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地方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推进治理整顿工作。为了交流情况,促进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国土资源部党组高度重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后,部党组对治理整顿工作提出了“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并于3月11日全国厅局长会议结束后,专门召开了全国治理整顿工作汇报会,强调要强化机遇意识,自觉从严搞好自查自纠。进入处理和整改阶段,部党组成员已经带队赴部分省(区、市)进行了督查指导,这种形式的督查以后还要进行。部领导小组督查办公室也及时召开全国省级治理整顿办公室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截至目前,部已到20多个省(区、市)进行了督查,并已向国务院呈报了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从了解的情况看,治理整顿工作正在积极向前推进,总的形势是好的。

(一)加强督查,力求实效。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23个省(区、市)派出督查组赴各市、县进行实地督查,并及时将各地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以保证治理整顿取得实效。其中,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河南、福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12个省(区)的厅(局)领导亲自带队开展督查。福建等省在治理整顿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及时召开工作调度会或座谈会,总结工作,部署下一阶段任务。江苏省分管副省长、内蒙古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出席本省(区)的治理整顿阶段工作座谈会,强调对突出问题必须抓住不放,主动纠正,边整边改。一些地方将面上督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认真自查,梳理问题。不少省按照部提出的“查管理制度、查管理环节、查执法效果”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湖南、甘肃等省明确要求,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的,一律报请有权机关废止或修订。黑龙江、四川、陕西等省采取“几查几看”方式,从规划、批地、供地、发证、财务、执法等各管理环节入手进行自查清理。黑龙江省开展“四查四看”,一查政府和部门出台的文件,看是否与国家现行法规制度相违背;二查“三权”行使情况,看在行使审批权、执法权、管理权上是否有超权、越权、滥用职权的问题;三查自身依法行政情况,看日常的审批行为、执法行为、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规定;四查制度落实情况,看对土地市场的管理是否存在失控、失察等问题。山东省厅着重抓好厅机关处室和业务管理系统内部的自查工作,已检查出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近20个,清理出各级出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的土地管理文件上百个。河北省厅已查出内部管理问题164个。湖南省岳阳市对1999年以来的土地管理台帐、报表进行了全面清理,已梳理出部门自身管理上存在的6大问题,政府及部门在招商引资和土地资产处置上存在的5大问题。

(三)抓住机遇,促进管理到位。一些地方强化机遇意识,将这次治理整顿作为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和管理到位的重要机遇,力争解决长期以来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四川等省集中清理供地主体,纠正设区城市中心城区的区政府、各类园区、“指挥部”、“小区办”、“城建办”以及乡镇政府等违法违规批地、供地的行为,确保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哈尔滨市力争通过治理整顿,规范部门自身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着力解决“项目牵着规划走”的管理不协调问题和“园区用地审批权游离于土地管理部门之外”的管理体制问题。

(四)整改结合,初见成效。山西省厅认真排查大案要案,圈定了55件严重影响土地市场秩序的重大案件进行重点查处。河北省厅边整边改,经过严格审查,建议省政府退回了沧州、衡水两市为设立园区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份请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顶住了一起以建设体育中心抵顶出让金,协议出让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事件。辽宁省本溪市针对园区越权批地问题,市编委下文收回了赋予园区的土地审批权,从制度上解决了园区自行批地的问题。湖南省厅对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174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06件,修改了10件,最近又下发了《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对涉及全厅3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作了详细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行政行为。黑龙江省注重制度建设,将整改的重点落到制度上,省委专门作出指示,要求“把清理和整改结合起来,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制度、规范制度、落实制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治理整顿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从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看,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不强、不准、不紧、不够”四个方面:

(一)认识没有完全到位,机遇意识不强。一些地方没有认识到这次治理整顿是促进“两个到位”(职能到位、管理到位)和提高“两个能力”(供地服务的保障能力、稳定市场的调控能力)的重要机遇,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够,对治理整顿产生了不利影响。有的地方还不了解部发布的《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的要求。

(二)一些地方特别是市、县在工作方向把握上存在一定偏差,工作切入点找得不准。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在治理整顿中偏重查管理相对人,而忽视查自己;偏重查具体违法案件,而忽视查已有制度是否落实、自身管理是否到位。有的地方虽然已涉及到查自己管理上的问题,但重点不够突出。

(三)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抓得不紧。有的地方工作还停留在组织部署阶段;有的地方将治理整顿等同于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查案子,其他业务机构和管理环节没有行动起来;有的地方只有督查办公室或工作小组在忙于抓工作,治理整顿工作出现“少数人忙,多数人看”的现象;有的把这次治理整顿作为以前开展的土地市场专项检查的扫尾阶段,工作出现松懈倾向。

(四)一些地方督查力度还不够。这次治理整顿的基础在市、县两级,而对市、县工作的督查应主要靠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现在有的省对市、县的工作情况不了解、不掌握。有的还没有进行督查。有的不注意总结交流情况,不及时反馈信息,个别省(市)至今从未主动向部上报过治理整顿情况。

三、做好下一步工作的几点要求

当前正值“非典”时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特殊时期的治理整顿工作。各地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日常工作,抓住治理整顿不放松,积极主动地工作,严把整改质量,保证治理整顿达到预期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机遇意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关于“对各地以各种名目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违规建立的各类园区要进行清理,对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要坚决纠正”的重要批示,学习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认识,把这次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强化机遇意识,深刻认识到这次治理整顿是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到位、有效调控土地市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机遇,是促进工作到位、解决自身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机遇,增强搞好治理整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土地供应的调控。

(二)正确把握方向,切实搞好自查。这次治理整顿的实质是从依法行政教育入手,开展自查自纠,着力解决自身管理上的问题。同时,对在自查中涉及到的管理相对人问题,也要进行认真清查和处理。当前,各地一定要正确把握方向,尽快将治理整顿的重点从偏重查管理相对人转到自查自纠上来,从偏重查具体违法案件转到检查制度是否落实、管理是否到位上来。要彻底梳理问题,凡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包括财经纪律的,都要作为问题列出。自查自纠,是掌握主动权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趋势,是十分必要的。各地一定要把握机会,立足自查自纠,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自觉性,争取和赢得主动,经受起审计署、监察部及社会各界多方面的严格监督和检验。

(三)认真进行整改,重在落实制度。治理整顿重在整改,整改的重点在于落实制度。决不能把治理整顿简单等同于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而要把它作为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制度的过程。各地首先要对近年来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要一律废止或进行修订。对在治理整顿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主动纠正;自己纠正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备案。对清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四)加强督查,保证治理整顿达到预期目的。对治理整顿各个阶段都要进行督查。要实事求是地做好“非典”时期的督查工作。有条件实地督查的要实地督查,实地督查有困难的,要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及时指导工作。一旦“非典”疫情得到控制,部党组仍将分组赴实地督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督查,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当前督查主要针对“不强、不准、不紧、不够”四个方面问题进行,不仅要进行面上的督查指导,还要对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进行特别指导。没有按要求完成学习对照检查阶段工作或完成情况不好的地方,在处理和整改阶段继续完成对照检查工作。要通过加大督查力度,严防治理整顿流于形式走过场,使之达到预期目的。

(五)进度服从质量,扎实推进。为了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不走过场,同时根据各地要求和目前实际情况,部研究决定,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延长至今年10月底结束。部检查验收的时间安排在10月上、中旬,各地于10月15日前向部报送治理整顿情况报告和各项统计表。治理整顿各阶段的工作由各地按照部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在确保整体工作按时完成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各阶段工作进度,必须服从质量要求。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市场 治理整顿 通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3年5月15日印制






关于新药审批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卫生部


关于新药审批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1988年1月20日,卫生部

一、新药的分类问题
1.“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原中药第二类),凡按照现代医药理论体系进行研究的,列入西药第二类新药管理。以其他非药用的动、植、矿物为提取原料的,亦比照天然药物办理。
2.“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及其制剂”(西药第二类),属卫生部批准进口并已在国内使用的品种(包括复方制剂中所含的成分),一般列入西药第四类新药管理。
3.“中西药复方制剂”(原西药第三类),凡按照中医药理论拟订处方并进行临床研究,在处方中以中药起主要疗效的,列入中药第三类新药管理。
4.盐类药物,为改变其溶解度、提高稳定性等而改变其酸根或碱基者,或改变金属元素形成新的金属化合物,但不改变其治疗作用的,列入西药第四类新药管理。如结合的酸根或碱基系一本身能单独使用的有机药物,或形成酯类、醚类、酰胺类,则仍按《新药审批办法》中相应类别管理。
5.已批准的药物,属于光学结构改变的(如消旋体改变为光学活性体),或由多组份提纯为较少的组份,以提高疗效,降低毒性,但都不改变原治疗作用的,列入西药第四类新药管理。
6.涉及新药分类问题的两点说明
(1)新药分类中所提“列入一国药典”,一般指技术先进国家的现行药典,包括国外政府卫生行政当局批准并公开发行的其他法定药品标准。
(2)在新药申报过程中,如果原来所报的新药类别有变化(如原仿制的二类新药因列入一国药典而改为四类新药等),可以仍按原报类别进行研究和审批,但如果研制单位提出要求,亦可相应改变类别。

二、新药的临床研究问题
1.西药第三类新药可不进行I期临床试验。
2.西药第四类中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新药,除按第四类新药(西药)的要求报送资料外,如其原料药或原制剂属地方标准的品种,应进行临床验证;如属国家标准,可仅进行人体生物利用度的研究,免做临床验证。
3.避孕药的临床验证病例数一般不应少于300例(对照组另设)。其他计划生育药品的临床研究病例数与一般药品相同。
4.新药的临床试验批准后,临床研究的技术负责单位应在30天内制订出详细的临床研究计划,并报卫生部药政局,同时抄送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和临床申请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如在40天内卫生部药政局未对此方案提出意见,临床研究单位即可开始临床研究。
5.新药临床研究经费,由承担新药临床研究的单位根据所需成本及劳务费进行核算后,由新药研制单位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供。该项经费须专项用于新药的临床研究。为合理使用,按以下比例分配:50%作为科室开展新药临床研究工作经费,30%医院提成,20%用于参加该项研究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

三、新药申报资料的问题
1.从天然药物及其他动、植、矿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按西药第二类新药申报时,对用来提取有效部位的动、植、矿物,必须提供其名称和科、属、种的学名、产地及用来提取的部位,该类
新药如确无法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的,可以免报该项资料,但应说明理由。
2.中西药复方制剂按中药第三类新药申报时,须报送中、西药组份药效和毒性影响的试验资料。
3.西药第三类复方制剂,其处方中各单味药应为已经批准的药物,如有新药,则应按相应类别连同复方制剂一并报批,如该新药单独在临床上使用,则应按相应的类别另行申报。西药复方制剂凡国外已批准生产的,可参照西药第四类新药的要求报送资料(含麻醉药品者除外),其中复方氨基酸、复方维生素、复方电解质等如系参照国外处方试制的,亦可参照第四类新药的要求报送资料。
4.对于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新药,以及复方制剂中的单味药,如其原料药或原制剂系地方标准,则须提供该原料药或原制剂的全部研究资料,作为审批新制剂的参考。
5.对于仿制国外的药品,必须在申报资料项目1中说明该品的专利名称和国际非专利名称。
6.《新药审批办法》新药(西药)申报资料目中的第21项,溶出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在申请临床研究时报送,生物利用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在申请生产时报送。

四、新药的质量标准问题
1.经卫生部批准的各类新药,同一品种原则上只能制定一个部标准,并有2年的试行期。在标准试行期间,生产厂要进一步完善质量标准。第一、二类新药标准的试行期满(试产期满),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申报;第三、四类新药标准的试行期满,研制单位应申请转为正式标准,经省级药品检验所审查后报卫生部药政局,抄送药典委员会,符合要求的,转为或修订为正式部标准。
2.两个或两个以上研制单位先后申报同一新药,则后申报的药品标准必须达到已申报的药品标准的水平,方可批准生产。若后申报的药品标准比已申报的药品标准先进,则按先进的药品标准修订原制定的标准。
3.两个或两个以上研制单位在同一时期内申报同一新药,则对不同的药品标准进行统一,原则如下:
(1)方法相同,指标不同的,按高指标制订。
(2)由于生产工艺及条件的不同而造成杂质检查项目有不同的,可以并列。

五、进口原料药生产制剂问题
经卫生部批准进口的原料药在国内首次生产制剂或改变剂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按照新药第四类的要求初审后报卫生部。批准生产者,由卫生部发给批准文号,但不发给“新药证书”。该类新药的保护期同第四类新药,如国内研制同一原料药及其制剂,则仍应按所属新药类别进行申报。

六、中外合资企业申报新药问题
1.中外合资企业(包括合资车间和合资项目)申报新药,按《新药审批办法》办理。但其临床前研究资料可用合资一方在国外研究所取得的资料。
2.临床研究及技术审核检验用的样品,原则上应是在国内试制的样品。如果要用合资一方在国外生产的样品在国内进行临床研究,则必须保证以后生产的产品与所提供的样品在生产条件、质量保证、药品标准等方面完全相同,并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供临床研究样品的国外药厂的厂房、设备、工艺、处方、标准、检测条件、仓贮等进行考查,认可后方准进行。
3.如应用合资一方在国外生产的样品在国内进行临床研究,则该新药申请生产被批准后,一律试生产2年。在试生产期间,须与国外生产的样品进行临床对照验证,主要病种的病例数不应少于50例(对照组另设)。在申请正式生产时,应报送临床验证的总结报告。
4.合资企业申报新的制剂,需同时报送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及按此标准检验的数据,并有合资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的报告。
5.对合资企业生产的新药进行检验时所需的试剂等如国内无供应时,由合资的国外一方提供。

七、新的药用辅料审批问题
1.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除主药以外,在我国首次生产并应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等。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条关于生产药品所需的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对新辅料均须进行审批。
2.新辅料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按照《新药审批办法》办理。新辅料的分类及必须报送的资料如下:
第一类:我国创制的或国外仅有文献报道的药用辅料,以及已有的化学物质首次作为辅料应用于制剂的。该类辅料报送“新辅料申报资料项目”(附件1)的全部资料。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应用于制剂的药用辅料,以及已有的食品添加剂首次作为辅料应用于制剂的。该类辅料报送“新辅料申报资料项目”中的1—7、12—15项资料,并尽可能提供8—11项的文献资料。
3.申报新辅料时,应同时报送加有该辅料的制剂资料。如该制剂属新药,按《新药审批办法》及本补充规定相应类别申请,新辅料和新制剂应分别填写申请表;如该制剂系已批准生产的药品,当加入新辅料后,可参照第四类新药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列为部标准。其中凡影响到剂量、生物利用度或安全性的,须进行临床验证。
4.新辅料经卫生部批准后,发给证书及批准文号。新辅料的保护及技术转让参照卫生部《关于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定》执行。其保护期为:第一类辅料四年,第二类辅料3年。新辅料质量标准的试行期与药品相同。在申请新辅料时同时报送的制剂,如系已批准的药品,当加入新辅料后,由卫生部审批并发给批准文号,但不发给“新药证书”,该制剂的保护期为2年。
5.第一类新辅料按照第三类新药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批费和技术审核检验费,第二类新辅料按照第四类新药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批费和技术审核检验费。
6.新辅料经卫生部批准后,已生产的制剂如加入该辅料,属国家标准的,由卫生部审批;属地方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八、再次申请“新药证书”副本问题
新药研制单位需再次申请“新药证书”副本,应同时报送该药质量考核、临床疗效与不良反应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等有关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查后,转报卫生部审核。对第三、四类新药,研制单位原则上在正式批准生产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新药证书”副本。

九、新药申报资料规范化及补报资料问题
研制单位申报新药或新辅料,必须按附件2所列格式及注意事项填写申请表并整理资料,新药或新辅料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统一印制。凡向卫生部申报的新药,经审查提出补充或修改资料的意见后,申请单位应在半年内一次补齐,逾期未报者,按退审处理。研制单位如需再申请该新药,须重新办理新药申报手续。

十、报送新药研制计划问题
为做好新药申报和审查的协调工作,新药研制单位必须在每年的十月底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报送下1年内预计将要申请临床研究或生产的新药及新辅料的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汇总整理后,按附件3所列统一格式报卫生部药政局,抄送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典委员会。

十一、新药的批准文号问题
经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药,其批准文号格式如下:
试生产的新药:(年号)卫药试字 号
正式生产的新药:(年号)卫药准字 号
其中编号前注“X”者为西药,注“Z”者为中药,注“S”及生产企业所在地简称的为生物制品,注“J”者为进口原料药生产的制剂,注“F”者为辅料。
附件1:新辅料申报资料项目
附件2:新药申请表及申报资料注意事项(略)
附件3:新药研制计划报表(略)

附件:新辅料申报资料项目
1.辅料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拉丁名、外文名、汉语拼音等)以及命名的依据,国内外有关该辅料在制剂中应用情况的综述。
2.确证其化学结构或组份的试验数据、图谱、对图谱的解析及有关文献资料。
3.制备的工艺路线、反应条件、精制方法,以及所用化学原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矿物原料的来源、学名。凡制备工艺与主要参考文献不同者,应提出修改的依据。
4.理化常数、纯度检验、含量测定等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5.证明该辅料作用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6.一般药理研究和生物活性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的影响及刺激性试验。
7.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动物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是否进行该项研究参见《新药审批办法》中有关申报资料项目的说明)。
12.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并须考查在制剂中的稳定性。
13.供生产制剂用的辅料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14.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及检验报告书(每批样品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
15.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辅料名称、化学结构式或分子式、用途、注意事项、包装(规格、含量)等,有效期的,须注明有效期,并应明显标注“药用辅料”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