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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11:3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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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计划核拨,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的基础测绘工作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城市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等基础测绘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费。

  第四条 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定期更新、分步实施、成果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基础测绘设施和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共建共享机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制度,健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建立健全维护更新机制,实现统一提供、资源共享,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提供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做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

  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应急保障组织体系、应急装备和器材配备、应急响应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等。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

  第八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与国家测绘基准相统一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积极推进现代测绘基准建设;

  (二)获取全省航空航天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1万、1∶5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维护和更新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五)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六)完成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依法批准的市县城区和重点乡镇相对独立坐标系统;

  (二)获取本行政区域的航空航天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比例尺基本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五)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六)完成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一)1∶1万、1∶5000、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5年更新一次;

  (二)城镇重点区域、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当及时更新;

  (三)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担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确需保密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担单位,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具备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对其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的成果质量负责。

  基础测绘项目禁止转让、分包。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测绘产品检验机构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三条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及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用户,应当加强使用成果的保密管理,未经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转让。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和公共应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违规使用基础测绘经费的;

  (二)违规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违规组织基础测绘成果验收的;

  (四)提供未经检验的基础测绘成果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的《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Contract Drafting

——合同写作艺术点滴

作者:周舟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是交易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关于交换的合意。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无处不在,法谚所谓“契约的总和即为市场”。因此,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的要与各种合同打交道。但是因合同分歧或违约引起的诉讼或仲裁成本甚高,甚至可能吞噬交易本身为当事人双方带来的利益。

在针锋相对的诉讼中,合同中每一句话,每一个词,每一个字,都意味着潜在的输或赢,可谓一字千金。合同文本起草的好,会抑制对方的诉讼冲动,或者在将来的诉讼中抢占先机。因此合约人员在合同起草时应把握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的原则,以避免公司陷入诉讼负累。

本文基于思考和实践,期于抛砖引玉。

一、合同结构

一份完整的合同通常可以分为标题、序文、定义条款、主文条款、结尾等五大部分,释义如下。

1、标题

合标标题直接说明了交易的性质。尽管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各个条款来确定,标题无实质影响,但为方便辨识,应据合同性质为其冠名,比如“北京新保利大厦土方工程分包合同”,以保持合同标题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2、序文

在合同标题之后、合同条款之前通常会先有一段序文,目的在于简略介绍合同规范内容之人、事、时、地、物等背景,让人在阅读合同前先有个基础认识和心理准备,同时也是介绍合同缔结的背景。序文包括两部分,即开场白和鉴于内容。

关于开场白,说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简称、当事人住所或主营业所、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基础信息,相当于陌生人首次见面时互致自我介绍。该部分自我介绍,看似简单,实际非常重要,均为合同法中规定的必备的实质性条款。

关于鉴于,是由数个以“鉴于”字样开头的句子组合而成,表明当事人乃是基于对诸如双方主体资格、资质、或经营业绩、订约目的、订约背景等事实的共同认识或特定认可,方签署此合同。鉴于内容一般不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具体规定。

3、定义

定义是合同中很重要的部分。将合同中不断出现的特定概念用简单的一两个字代替,可以提升合同语言的精确性,而且避免重复冗长的叙述占去太多不必要的篇幅,减轻阅读负担。

4、主文

主文是合同中最核心的部分,也是篇幅最大的部分,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最直接、最密切的牵连,比如分包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支付条款和分包工程范围等,采购合同中的标的物种类、数量和单价、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等。主文条款一般分为特殊条款和格式条款。

特殊条款是特定性质的合同中才会出现的条款,是合同的个性条款,比如合资合同中的董事会组成、出资比例等,在抵押或保证合同中就不会出现该类条款。相反,诸如抵押担保范围和抵押期限等约定则属于抵押合同的个性条款。

格式条款指的是不论合同性质如何,几乎所有的合同中都会记载的条款,例如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合同转让、合同生效等条款。格式条款一般为预制,使用时视具体情形作相应调整。

5、结尾

合同的结尾包括签字栏、签署日期、公证词、附件等。在制作签字栏时,应在合同文本中打印签字人姓名,以利于签字体潦草时对比辨认。



最高法院以司法判例形式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及报酬支付做出指引

马宁


  2008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洪如丁、韩伟与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2008)民提字第51号)】。该判决对以下两个问题做出了重要的司法阐释:

一、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设定了限制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法定许可制度,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便于和促进音乐作品的传播。因此,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一经公开且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可使用,其他人再使用该音乐作品另行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不需要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但应该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1993年8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目前仍为各有关单位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参照执行的依据。审理此类案件,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该规定确定付酬标准。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支付报酬必须在使用作品之前,作品使用人在不损害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前提下,“先使用后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构成侵权。尽管广州音像出版社等被告已向音著协支付了20万张音乐作品的使用费21900元(其中包括涉案音乐作品),但对于未支付报酬的70万张音乐作品使用费,可以参照《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计算,共14477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首次对涉及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案件做出的判决。其积极意义在于:  (1)扩大了现行著作权法中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仅限于“制作”的情形,还延展到了“复制”、“发行”,弥补了立法语言上的不足;(2)如果因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报酬计算出现瑕疵,损害的是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应当认定为侵权,更不应当参照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笔者认为,这一司法指导思想不仅适用于录音制品,还适用于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稿件在报刊发表后的法定许可制度。应该说,最高法院的这种态度是在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和信息时代促进作品传播之间达到了良好的平衡;(3)在不损害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前提下,“先使用后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实践中,有些著作权人的身份很难查明,且没有加入相关的协会组织,这给作品使用人及时支付报酬带来了不少困难。如果强制要求必须在使用作品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仅与商业目的相悖,且不利于作品的进一步传播。在充分考虑这些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最高法院的这种态度给二次开发利用作品创造了良好宽松的司法环境。

  案情简介:《打起手鼓唱起歌》系由施光南作曲、韩伟作词的音乐作品。施光南系洪如丁的丈夫、施洪蕾的父亲。1990年5月2日施光南去世后,其继承人洪如丁及词作者韩伟分别将该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分别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施洪蕾声明放弃在本案中的实体权利。

  2004年7月5日,罗林(艺名刀郎)与大圣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罗林许可大圣公司将罗林制作并享有版权的《喀什噶尔胡杨》歌唱类音乐专辑节目制作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 2004年12月3日,大圣公司与广州音像出版社签订了音像制品合作出版合同,约定由广州音像出版社制作、出版发行《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录音制品。2004年12月8日,广州音像出版社委托三峡公司复制90万张《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录音制品。2004年12月24日,广州音像出版社向音著协申请使用音乐作品《冰山上的雪莲》、《打起手鼓唱起歌》、《亚克西》制作、发行20万张《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录音制品,并向音著协支付上述3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21900元。2005年3月17日,音著协为此出具《音乐著作权使用收费证明》。2005年3月2日,洪如丁、韩伟在联盛公司购买了上述录音制品,该录音制品盘芯及包装盒封面上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F28-04-466-00/A.J6,共存储了11首歌曲,其中第10首歌曲为《打起手鼓唱起歌》。该录音制品外包装上版权管理信息记载:“声明:本专辑内所有录音版权及图像归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林共同拥有,未经授权严禁使用”, “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国独家发行”,“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为此,洪如丁、韩伟以大圣公司等未取得其许可,复制、发行上述录音制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圣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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