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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3:04: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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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对象。
  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表彰奖励原则。
  (一)分类表彰。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分别授予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连续三年、六年、九年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分别命名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和“九连冠”单位。
  (二)分级奖励。对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分两级进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贡献人员、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由本单位给予奖励。
  (三)专项奖励。设立安全生产立功人员专项奖,对在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面对突发情况,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直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减少重大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对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需经评估确认)、举报隐瞒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抢险中负伤的非责任人员及其他有立功表现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中蓝石化公司等中直企业,承担安全生产四项亡人控制指标监管任务的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农委。
  (二)评选条件。全年不突破安全生产四项亡人(道路交通、火灾、工业生产、农业机械)控制指标;全年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在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获得优秀。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市直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地方规模以上企业,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中蓝石化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和其它中省直单位。
  (二)评选条件。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和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模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日常管理规范;单位无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控措施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
  (二)评选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严于律己,敢抓敢管,工作作风过硬。
  第七条 表彰形式。
  市政府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为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颁发奖杯,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九连冠”单位颁发奖牌,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颁发奖状,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对受表彰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奖金20000元;
  (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金500元;
  (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贡献人员奖金参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标准执行;
  (四)立功人员专项奖金不低于1000元,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视情况确定。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定。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评定。
  第十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进行,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凡谎报瞒报事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奖励和撤消荣誉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7〕79号)同时废止。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学习制度(修订)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学习制度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了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计划、有重点地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学习重点内容:(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2)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3)中央、省、市的重要文件、领导重要讲话、报刊重要文章;(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科技知识;(5)人大工作知识。
  二、组织好集体学习。集体学习以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常委会会议每半年集中学习一次;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前,有针对性地组织法制讲座,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主任会议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必要时可请有关同志作学习辅导报告。
  三、集中学习由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四、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副秘书长、机关党委书记列席参加主任会议的集中学习活动。列席参加集中学习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列席时,应指定本机构其他负责同志列席。
  五、每次集中学习的内容由常委会秘书长负责安排,报经主持人同意,并提前告知参加学习的全体同志。学习资料原则上自备,必要时由办公室统一提供。学习讨论情况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
  六、灵活运用学习方法。常委会组成人员须参加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学习活动。组织开展重要活动前,学习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加强个人自学。强化学习激励机制,对学习成效好的给予表扬,并适时开展学习经验和体会的交流活动。
  七、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学习理论、法律和政策要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形成理论研究成果,用以指导工作实践。


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   生   部

     文件

全 国 爱 卫 办


卫妇社发〔2008〕15号


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爱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爱卫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更好地开展控烟履约工作,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履约准则——《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要求,在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和中国医院协会多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中遵照执行。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无烟医院在此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标准: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十、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