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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海峡两岸重点航运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08:2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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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海峡两岸重点航运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建立海峡两岸重点航运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厅水便〔2013〕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加强两岸海上直航管理,促进两岸海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决定建立并实施两岸重点航运企业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的

   依照“政府合理引导、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加强政府、协会、企业的沟通,建立两岸重点航运企业联系制度。通过联系制度的实施,畅通信息渠道,准确把握海峡两岸海运市场供求关系和运行态势,深入了解和分析市场发展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为市场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增强行业管理的针对性、预见性和灵活性,引导企业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两岸海运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重点联系企业的选择

   按照旅客、散杂货、集装箱、化工品、油品、液化气分类选择确定联系航运企业。重点联系企业在其运输货种领域具有一定的运力规模和代表性。根据有关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范围的变化情况,对联系企业名单适时进行调整。重点联系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三、信息报送、整理和反馈

   航运企业按月度填写两岸航运生产和景气情况调查表(附件2),向我部报送两岸运输生产和经营情况,遇到重大业务问题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并提出产业政策、运力调控、价格等市场行为监管、运输安全等方面的建议。
委托部交通科学研究院作为支持单位,对报送信息进行整理分析,配合部水运局形成市场分析报告。报告有关内容反馈重点联系企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时对外公开。

   两岸旅客运输情况,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分析、整理和报送。

   四、有关要求

   加强协调和联系。请各单位将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姓名、联系电话、传真、邮箱等)于2013年3月20日前反馈部水运局。

   加强沟通和交流。适时召开联系企业座谈会,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研究解决行业面临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采用调查表的形式,就行业重大问题征求联系企业的意见。

   联系企业要认真做好数据等信息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信,积极参与座谈会等工作。

   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开发相应的信息报送系统,优化报送内容和操作流程,便利企业报送数据。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并保守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上报信息。

   联系人:部水运局,黎旗炜,电话:010-65293261,传真:65292554,电子邮箱:btb@mot.gov.cn。

   部交通科学研究院,马博,电话:010-58278539,传真:64925543,电子邮箱:mabo_0819@yahoo.cn。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王焕臣,电话:010-65299466,传真:010-65293377,电子邮箱:wanghuanchen@cttic.cn。

   附件:
   1.重点联系航运企业名录
   2.两岸航运生产情况和景气情况调查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3日




文档附件:

1.海峡两岸重点联系航运企业名录.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3/P020130315608528435882.doc

2.两岸航运生产情况和景气情况调查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3/P020130315608528566703.doc


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得地位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当代中国社会,律师与社会生活日益密切,律师的作用日益凸显并受到人们的重视。律师在推动政治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制度。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是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的两种方式。由于被追诉人一般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法律知识且往往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无法深入了解案件,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有时会失去自行辩护的基础。这使得律师辩护成为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最为重要的保障。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复杂化和刑事辩护权的发展,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辩护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律师刑事辩护曾一度中断。随着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通过,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开始恢复。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 和《律师法》的出台,使得律师参与刑事辩护 的辩护制度得以真正的建立。但是,由于两法立法上的缺陷及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的措施,使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处境尴尬,现状堪忧。

  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的起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对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国家法律的正确适用,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境遇尴尬,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完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提高律师的地位,最终可实现程序正义,从而可以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维系法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而刑辩律师更是在司法个案上彰显社会正义的重要角色。全社会尤其是公检法等部门要善待和保障刑辩律师的职业权利。刑辩律师也应强化执业自律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毕竟刑辩律师的荣辱关乎到我国法治文明的兴衰。

  “在我国,多年来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风险大、困难多、效果差。风险大表现在刑事辩护中,自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近几年来,全国不断有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被错捕错押。困难多表现在会见难。其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往往在会见时间,会见次数以及了解案情方面给辩护律师设置种种障碍,使辩护律师不能够很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效果差则表现在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总是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因此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及作用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可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共中央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要素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既要通过发展不断增强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又要通过推进法制建设来不断提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律师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重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由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劣势地位,很大程度上是当前的诉讼构造导致的。这种诉讼构造的一个特点,是公诉方和辩护方的地位严重不对等,而这种不对等又是由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导致的。同时又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

  在现在的中国,律师地位还不是很令人满意的。尽管其地位较以前有所提高,但并不乐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江平老先生就我国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精辟的阐发。他谈及我国律师地位与国外的比较。在美国历届总统中律师出生的占一半以上,八十年代中期的参议员中担任过律师的也达到60%以上。而我国呢?在去年的近3000名人大代表中,在职律师只有六名,约占0.2%。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也指出,“律师执业困难较多”,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虽然律师在各个国家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其在任何国家中都有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他们是执法者。这一属性也就决定了它与其它职业具有不同的使命。作为国家法律的真正执行,固然离不开国家的一系列措施,但与律师的素质也是不可分隔的。一个真正崇尚法治的国家,就必然会重视律师的地位。也可以这么说,国家的法治的实行程度,可以律师地位作为标尺。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同时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时依旧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的性质、地位以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的关系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辩护律师更好履行辩护职责,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诉讼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中坚作用。因此,我们只有着力提升律师地位、凸现律师作用、彰显律师价值,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我们应坚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向纵深开展,律师将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为重大的贡献。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标准的公告

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标准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技术标准》(SL2446-2009)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黑土区水土
   流失综合防
   治技术标准   SL446-2009      2009.03.09   2009.06.09

                        二00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