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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15:11: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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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3年3月8日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公告制。未经依法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

  第六条提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七条生产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告。

  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销售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及蓄电池销售商负责回收废旧蓄电池,并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5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发放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

  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车主主动置换或者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双方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牌、证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

  第十八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

  (二)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四)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

  (五)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内和道路上骑行;

  (六)制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的,不得骑行;

  (七)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应当下车推行;

  (八)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戴安全头盔;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以下行为:

  (一)酒后驾驶;

  (二)载客营运;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五)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六)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七)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九)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50元罚款,驾驶人酒醒后方能驾驶;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4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现场交纳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其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退还电动自行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办理号牌、行驶证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申领、换领、补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不予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重新颁发韶关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颁发韶关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国企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市政府已对《韶关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韶府[2002]6号文、简称《暂行办法》)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暂行办法》自本文颁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一日


韶关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中小型国有企业转制的步伐,妥善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不适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二、企业实行转制,须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对职工的接收、使用、安置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向全体职工公布,经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审核,报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企业转制为新的法人实体,必须在转制前把已离退体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含五年)的人员和不愿意到转制后的企业工作的人员分流安置好,其安置办法为:
(一)分流安置原企业已离退休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含五年)的人员和不愿意到转制后的企业工作的人员所需费用,从公开挂牌转(出)让原企业的部分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由新企业按评估价认购所得中解决。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含五年)的老职工,全部办理离岗退养,企业为其一次性计提缴纳韶府[2002]5号文第二条第(六)项所列的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管理费后移交有关单位托管。
(三)已离休、退休的人员,企业分别按韶市办联[2003]5号文、韶府[2002]5号文的规定一次性为其计提缴纳相关费用后移交有关单位托管。
(四)原企业的职工不愿意到改制后的企业工作的,可通过办理调动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分流、安置,其中,对终止劳动关系的,按最近经省政府修改的新《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应发生活补助费的发给生活补助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四、原企业的职工愿意到改制后的企业工作的,改制后的企业应予接收。这部分职工中合同期未满的,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计发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按韶府[2002]5号文的规定计算;合同期已满的,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应发生活补助费的,计发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用原企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等额切块补偿给转制后的新企业,再由新企业量化到职工个人,职工用切块补偿给自己的资产价值在转制企业参股。
五、原企业经评估核准的总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含变现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所得)减去用于分流安置原企业已离退休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不愿意到转制后的企业工作的人员所需费用和抵偿原企业的全部债务以及给愿意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人员的切块补偿后剩余的资产,可由转制后的企业按评估价认购。在转制批复下达之日起半年内一次付清认购款的,给予20%的优惠。已同意优惠但半年内没有付清认购款的,取消优惠。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小于认购款的30%,分期付款时限不超过3年。今后不再按粤府[C1997]99号文给转制企业认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的优惠。企业改制时,应对原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改制方案上报日期间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经审计,产生的盈利,等额增加经评估、核准的总资产;发生的亏损,用原企业的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等额补偿给改制后的企业。
六、要求转制的企业对已用于抵押的国拔土地必须认购。对未抵押的国拔土地,转制企业不认购的由政府收回。如转制企业确因生产需要的,可以向政府租用,缴交租金以支付相关税费。租用时间暂定不超过五年。
七、实行产权转让、合资合作等形式改制的企业,因受让人(单位)或合资合作方不同意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其职工的分流、安置应由原企业按以下形式和办法进行:
(一)临时工,予以清退。
(二)合同期满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按新修改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三)达到退休年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由企业一次性计提缴纳下列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费用后移交有关单位代管。
1.基本生活费(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社会保险费(按社保部门规定比例计提);
3.代管费(按每人2000元计提)。
这部分职工移交有关部门代为管理后,其移交之日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由代管部门代为发放和代缴,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五)因工负伤被鉴定为5―10级的职工,其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同意,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广东省社会工伤条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放工伤辞退费。
(六)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除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发给医疗补助费。
(七)对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下岗职工,可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也可由本人申请,企业在安置资金足够的前提下,可以同意其解除劳动关系不领取经济补偿金,而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八)合同期未满而愿意自谋职业的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
上述安置、补偿费用从转让资金中予以支付。
八、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发。其补偿金计算标准按《广东省省属国有劣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1)262号)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的月工资低于企业月工资的按企业月工资计算;原企业资产变现或经济承受能力有一定困难的,按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60%计发;停产、困难企业确实难以筹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九、企业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做好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工作。
十、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再就业的职工,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期间或之后,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一、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凭失业证享受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有关优惠政策。
十二、其他未涉及的条款,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在保护技术上的差异

于泽昕


  电子文件以其载体和载体与信息结合方式的特殊性对传统档案保护理论造成很大的冲击,电子文件与传统纸质档案在保护技术上有很大的差别,这些差别将是电子时代档案保护技术的新领域。

一、载体寿命的差异

  纸张的耐久性取决于纤维素的性质,尽管纤维素在一定的条件?如高温、高湿、酸、酶、氧化剂等 下,可发生水解和氧化反应,但只要我们在档案保护过程中,注意排除发生两大化学反应所需要的条件,就可以使纸质档案的寿命达到上百年甚至上千年。

  电子文件的载体材料是磁性物质和光盘。聚酯底基是磁盘和磁带的支持体。聚酯底基具有易产生静电而吸引尘埃导致卷曲、易与磁粉脱离、伸长后不易恢复等缺点。粘和剂起着连接底基和磁粉的作用,它具有易热胀冷缩、磨损、脱落、粘连、生霉等缺点,直接影响信息再现。磁粉中的磁性氧化物颗粒的剩磁感应强度是记录和再现信息的决定因素,它极易受外磁场影响而导致退磁、消磁等。光盘是利用激光进行信息存取的,它呈圆盘状,由盘基、记录介质和保护层等部分组成。目前光盘常用的记录介质主要有碲、碲合金、硒、碳铝化合物以及一些在激光热效应作用下易产生物化性质变化的材料。这些材料不稳定、易氧化、易与碱溶液发生反应。与纸质档案载体相比,电子文件载体材料的寿命要短得多,一般仅为5—15年。

二、环境条件影响的差异

  1、温湿度影响的差异。不适宜的温湿度对磁性载体、光盘和纸张均有影响。对纸张而言,高温高湿,可促进纸张发生水解-氧化反应,加速纸张内部不利化学成分对纸张的影响,也可使字迹材料发生扩散、洇化现象。而电子文件载体受温湿的影响方式截然不同。在温度过高或过低条件下,聚酯底基易膨胀或收缩变形,光盘载体中使用的塑料、铝和多碳材料也会弯曲变形,影响激光束精确定位和数据的读写。实验证明,保存纸质档案的标准温度为14℃— 24℃,相对湿度为45%— 60%,而保存电子文件的理想温度为16℃—20℃,相对湿度为40%±5%,可见,温湿度对电子文件和纸质档案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

  2、灰尘影响的差异。灰尘对纸张的危害主要是机械磨损纸张、使纸张发生粘结而形成“档案砖”、给纸张带来霉菌等。而灰尘对电子文件载体的损坏主要有物理损坏、化学损坏和生物损坏。物理损坏是指污染、划伤磁盘、磁带、光盘表面,造成记录信息的损毁;化学损坏是指灰尘中所含的化学成分会不同程度地引起磁盘、磁带、光盘载体腐蚀、降解等化学作用而毁坏,造成记录信息消失;生物损坏是指灰尘是霉菌孢子的传播者,也是霉菌的培养基、繁殖地,霉菌分泌的酶和有机酸会损坏磁性载体和光盘,使数据丢失。综上所述,灰尘均可以损坏纸张和电子文件载体。只是对纸张而言,即使灰尘已经对其产生实质性的损害,如磨损纸张、形成“档案砖”、产生色斑和霉斑等,也可通过修复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恢复其所记录信息。而灰尘一旦对电子文件载体造成危害,载体上所记录的信息可能会局部丢失,在计算机系统上便无法读出原始信息,使电子文件失去保存价值。因此,防止灰尘对电子文件载体的危害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电子文件形成和使用过程中,要采取严密的防灰尘措施。

  3、外来磁场和机械震动影响的差异。磁场和机械震动对纸质档案无任何影响,而对电子文件的磁性载体则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外来磁场作用于磁性载体,能使磁性涂层的剩磁发生消磁或磁化,造成信号失落或信噪比降低,破坏记录信息,影响读出效果。此外,强烈的机械震动也会影响磁性载体材料中磁分子的排列次序,造成剩磁衰减,从而破坏记录信号。因而要防止外磁场的影响,如远离强磁场,将磁性载体存放在有抗磁性的框架内或金属盒内等等,并避免强烈的机械震动。

  4、光线和有害气体影响的差异。光线和有害气体对纸张的危害主要是促进纸张发生水解?氧化反应,导致纸张强度的降低。而有害气体和光线?特别是紫外线 对电子文件的破坏力更大。有害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硫、硫化氢、二氧化氮和氯气等 具有酸性和氧化性,在一定条件下,腐蚀、破坏磁性载体和光盘,致使盘基?带基 老化、变质和磁粉脱落,使电子文件信息丢失。光线能使电子文件载体材料发生光氧化反应,使盘基?带基 老化,强度下降。同时,紫外线的能量足以破坏磁性载体的剩磁的稳定性,导致信号衰减,影响磁性记录信息的读写效果。

三、技术寿命的差异

  纸质文件一旦形成,其制成材料——纸张、字迹材料、字迹三者永远结合在一起,它的寿命与其内部诸因素和保护环境条件有关。而电子文件的寿命不仅与其内部诸因素和保护环境条件有关,更与技术革新有关。因为电子文件是通过计算机将信息与载体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必须通过计算机才能识读。一旦技术过时,则载体上的信息就无法读出。技术过时的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技术革新,使旧的存贮技术消失。二是由于商业性的原因,使由单个厂家生产或销售的电子文件设备会由于厂家的破产或改变产品生产而很难找到配套产品。一般说来,大多数电子文件载体的预期寿命都超过了识读它的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期限,也就是说,技术过时对电子文件安全性的影响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对于电子文件中数字化信息的长期存取而言,技术过时比载体损坏是更为严重的危害。针对技术过时,欧美国家在理论上提出三种解决办法:将阅读电子文件的设备与软件保存到某种技术博物馆中;在纸与缩微胶片上制作拷贝;将电子文件转换为尽可能中性格式的文档。这三种方法只能是在没有其它更好措施的情况下的暂时性办法,因为随着需要保存的电子文件数量的增大,这三种方法都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最近,信息专家提出了用标准化的方法,即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用于连接开放系统的互连标准,使不同系统和不同软件的数据可以进行互换。这种方法不失为解决技术过时的新途径。

四、信息保护的差异

  纸质档案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使档案的载体——纸张“延年益寿”,因为载体和记录的信息是结为一体的,保住了纸质文件的形体,以文字记录的信息就得以保存。对电子文件而言,信息与载体是可分离的,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使文件信息随时面临着被修改、盗窃,甚至被销毁的危险。此外,电子文件信息保护方面还面临一个不可忽视的隐形杀手——电脑病毒。电脑病毒是一种程序,它通过修改其它程序,并把自身的拷贝嵌入而实现对其它程序的传染。因此,如何保护信息不受损害是电子文件保护的重要课题。

  目前,保护电子文件信息不被修改、盗窃、删除的技术途径主要有防火墙技术、存取权限控制、数据加密法、数字水印法、数字时间印章法等。其中,数据加密法是指按确定的加密变换方法对未经加密的数据作处理,使其成为难于识读的数据;数字水印法是利用某种技术方法把作者的标志?如印签、花纹等 隐藏于电子文件中,电子文件如被拷贝时,这些标志是不会被拷贝的。这些保证了电子文件信息的唯一属性。数字时间印章法用来确保电子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和原始性不受损害,若归档的电子文件被修改、删除,该文件生成时在网上登记的时间是无法改变的。然而,保护电子文件信息的技术只能是相对的,因为电子文件的加密和解密技术都在不断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