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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7-11 20:5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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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1990年5月22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审判庭报来的密云县法院《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件情况报告》及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如何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审法院将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列为被告并无不当。1983年7月,原告北京龙凤酒厂与牡丹江市西安区副食品商店签订了白酒购销合同。原告按合同供货后,副食商店没有付款。1985年该店亏损,债务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牡丹江市西安区商业服务公司(即西安商业服务局)承担。但该公司也未偿还原告的债务。因此,原告于1988年12月起诉到密云县法院。1989年4月经西安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区钢木门窗厂兼并商业服务公司下属的补胎厂,并承担该公司的一切债务。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将被告变更为钢木门窗厂是正确的;原审法院依照原告申请,裁定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活动如何实施,至今尚无具体规定。根据法理和法学界的一般看法,以及检察院对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规定,即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法,人民检察院也只能通过一定程序提出,由人民法院自己纠正。本案原审法院的作法并无不当,即使不当,被告也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及上诉程序解决。而牡丹江市西安区检察院仅凭被告的一面之辞就向原审法院发出所谓“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毫无效力的。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第一,先由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与最高检察院协商,由最高检察院纠正牡丹江市西安区检察院的不当行为。第二,由原审法院将西安区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退回,通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江市分行长安街办事处按原裁定继续执行。如果拒不执行,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办理。


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1997年1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交通通讯系统,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物,交通护栏,导向柱以及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等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

  第三条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城市交通规划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的需要,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竣工使用。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会审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维修,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地运行。

  第七条 因挖掘城市道路或其它原因需移动或破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外,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完成施工后应恢复原有交通安全设施,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移动或破损交通安全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

  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路标、路牌或指路标志;

  ㈢在城市道路周围内使用可能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㈣在城市道路周围内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㈤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

  ㈥在交通安全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

  ㈦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它杂物;

  ㈧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㈠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

  ㈡剪挖交通隔离护栏;

  ㈢涂抹、破坏交通标志、标线;

  ㈣擅自挖掘交通安全设施附属的地下管线;

  ㈤其它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使用活动护栏的单位,应有专人看管活动护栏。车辆进、出时,及时开启和关闭活动护栏,维护活动护栏周围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树木与交通安全设施须保持必要距离。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作用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园林部门协商后予以修剪。城市范围公路上的树木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作用时,报经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进行修剪。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蓄意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设专人看管活动护栏或不及时关闭活动护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活动护栏改设固定式护栏,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因交通肇事或其它原因过失损坏交通安全设施,能主动报案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过失损坏交通安全设施隐瞒不报的,除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外,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逃逸事故的驾驶员,依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以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举报损坏交通安全设施行为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损失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损失额的15%奖励;损失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损失额的10%奖励;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的,按损失额的8%奖励。

  第十七条 厦门岛内公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杏林区、集美区、

  同安区区政府所在镇的道路与公路相交叉的主要路口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管理。

  除前款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外,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的路产、路权的管理,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 四月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建质[2002]130号

部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现将《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5月9日部党组决定,调整和健全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名单附后)。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特制定如下:

  一、职责

  1、研究并确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安全工作重点;

  2、研究并确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和协调工作;

  3、研究和部署督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

  4、研究和决定由我部进行查处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

  5、研究、部署建设系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活动安排。

  二、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二)重大事故报告、现场调查、汇报和查处制度

  报告制度

  1、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签报由有关司负责人签字后,立即向主管部长报告。

  现场调查制度

  2、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有关司要及时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有关司负责人要赶赴现场调查。必要时,分管部领导赴现场督查。调查情况要及时向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汇报。

  汇报制度

  3、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死亡人数少于10人,但伤亡总人数超过20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主要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处理结案后到建设部汇报。

  查处制度

  4、建设系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有关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并监督执行。

附: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部长 汪光焘

  副主任:副部长 郑一军

  成 员:总工程师 金德钧

  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 谢家瑾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 王素卿

  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 张鲁风

  城市建设司司长 李东序

  城乡规划司司长 唐凯

  标准定额司司长 杨鲁豫

  办公厅主任 齐骥

  科学技术司司长 赖明

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制定房屋工程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或参与房屋工程(包括房屋拆迁阶段)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承担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联系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汇总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情况,承办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建筑市场管理司

  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市场准入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安全绩效标准并监督执行;制定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咨询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安全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城市建设司

  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运行(营)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或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运行(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负责保修期外各类已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在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监督执行;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或参与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城乡规划司

  制定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执行;在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中,作好城市安全有关内容和规划选址地质安全的审查工作。

  六、标准定额司

  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部管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的组织制定工作;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或参与由于标准问题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办公厅

  负责建设部对国务院其他部门关于安全生产事宜的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审查新闻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报道内容,统一对外口径;负责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传达、落实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指示和意见。

  八、科技司

  将安全生产纳入建设部科技进步规划,推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

  九、稽查办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另外,中国建筑业协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全国建设系统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成果;协助有关部门起草安全生产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