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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与公证问题的联合通知

时间:2024-07-22 11:54: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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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与公证问题的联合通知

司法部 国家工商局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与公证问题的联合通知
司法部、国家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宣传贯彻执行这两个法规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一些地方就经济合同的鉴证和公证问题认识不一,做法各异,不利于经济合同法的正确实施。为了充分
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经济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经研究,对经济合同的鉴证和公证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1.根据国务院国发(82)73号文件规定精神,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审查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给予证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是国家对
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实行监督的法律制度。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经济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事项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鉴证也应采取自愿原则。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证机关都不应对经济合同实行强制鉴证或公证,已经这样做的,要改变过来。
3.目前,经济合同鉴证、公证工作的经验还不足,希望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通力协作,注意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做好经济合同的鉴证、公证工作,并希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1983年8月13日

证监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1)15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范围
(一)《暂行规定》发布前已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并在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任职的现有工作人员,可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登记。
前款所称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有关基金从业人员考试包括:1997年12月在东莞市举办的证券投资基金培训班结业考试;1998年8月在北京市举办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考试;1998年9月在北京市举办的证券投资基金培训班结业考试。
(二)《暂行办法》发布后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任职的现有工作人员,可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并注册登记。
前款所称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指2000年6月18日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000年12月16日在深圳举办的基金高管人员资格考试。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历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已经中国证监会发文核准其从业资格,且在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任职的现有工作人员,可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登记。
(四)本次只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登记,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确认,另行安排。
二、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组织本单位申请人填写《基金从业资格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填写内容进行审核并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后,与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均为复印件),两张近期免冠两寸照片(背书姓名、身份证号码,其中一张自行贴在《基金从业资格申请表》的相应位置),一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审核基金从业资格,并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上网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其基金从业资格,予以注册登记,并发放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指定报刊或互联网上公告已获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名单,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担。
三、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定于2001年6月11日至6月15日。
四、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个人,中国证监会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并对其本人和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001年6月6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化肥产供销实行公开监督暂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化肥产供销实行公开监督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6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四川省化肥产供销实行公开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决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