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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0:45: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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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6月13日,铁道部

铁路开办保价运输,目的在于加强客、货运管理,促进负责运输,维护人民利益。因此,开办保价运输所得收入,要用于保障行包、货物安全运输上,使之发挥社会效益。
保价运输的财务收支,采取收入统一上缴,支出由部拨款,单独分帐核算的管理办法。
一、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在银行开立帐户,由专职财会人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按系统垂直编报决算,由部并入全路运输企业决算。具体核算手续由部财务司另行规定。
二、行包、货物保价费收入,由发站填入行李包裹票或货票,向旅客或托运人核收,随运输收入逐级上缴铁道部,由部统一交纳营业税。铁路分局、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在编制收入报表时,对行包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分项统计列报,并将实收金额按月抄知保价机构。保价费收入审核、加总工作,集中于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进行,收入检查室所需人员由各铁路局根据任务核定。
三、保价机构的支出,由财务司于每月中旬按上月保价收入总额的60%(含5%提成)预拨部保价机构,作为各级保价机构的周转金。此项周转金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每季清算一次。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周转金由部保价机构拨付,拨付数额由部保价机构核定。
四、保价费的支出范围:
1、各级保价机构专职人员的行政管理费;
2、组织联防护路、护场,武装押运行包、货物及其他安全防范发生的费用;
3、保价行包、货物发生的赔款;
4、发展保价运输业务发生的其他支出(在运输成本开支范围之内);
5、规定限额内的表彰奖励费;
6、改善行包、货物运输设施(由部安排下达计划)。
注:1—5项在各级保价机构负责列支。
五、保价行包、货物的赔偿,由各级保价机构按规定权限办理赔偿,并与责任单位互相清算。属于站段支付的赔款,准在车站运营进款中垫付,由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按月向铁路分局保价机构收回垫款。赔偿后的变价收入由保价机构冲减赔款支出。
六、各级保价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福利费,由所在机关财务列支。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行政管理费,由各级保价机构自行列支。
七、为鼓励基层单位按照“铁路法”规定积极组织开展保价运输,加强管理,提高行包、货物运输工作质量,准许铁道部保价机构按行包、货物保价收入总额的5%提成,用于奖励。此项奖励在分配给职工个人时,应根据部铁人劳〔1989〕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各级劳动工资部门进行统筹分配和调控,同时注意保护与该项收入有直接关系人员的积极性。此项奖金在“万含”外列支(单列科目)。
八、为加强铁路负责运输、发展保价运输,保障行包、货物运输安全,需要立项的投资,由部保价机构归口,根据保价费提供的款额,提出投资项目计划,报部计划司统一下达计划,按计划拨款。
九、各级保价机构要严格财务管理,执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审计。
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受铁路分局财务科监督指导,上报决算要经过铁路分局财务科审查盖章。
铁路局保价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受铁路局财务处监督指导,上报决算要经过铁路局财务处审查盖章。
十、本暂行办法自1991年5月1日起实行,前发有关文电,凡与本文有抵触的,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12〕2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控违查违工作激励机制,全面提升控违查违工作实效,根据《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方案》(荆办文[2011]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心城区控违查违工作责任主体,在2012年元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控违查违工作的考核奖惩。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控违查违工作责任主体是指东宝区、掇刀区政府,漳河新区、荆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和市城市管理局。市直相关单位在控违查违工作中负有协助、配合职责。
  第二章考核办法和内容
  第三条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违办)负责对各区、市直相关单位的控违查违考核工作,并通报考核结果;各区负责对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场)和区直相关单位的控违查违考核工作,通报考核结果并报市控违办备案。
  第四条各区的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10日前对上月工作进行月度考核,当年12月进行年度考核,2014年12月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结束时进行总考核。各区应制订全年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计划、处置存量违法建设计划,并逐月分解,于每月28日前提出下月拆除计划、处置计划报市控违办,作为市控违办对该区控违查违工作考核的依据。
  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工作力度大的责任主体进行加分。月度和年度考核内容见《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评分细则》(附件1、2)。总考核时,以各年度考核分值的平均分作为总考核得分。
  第五条市直相关单位的考核按照《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月度考核,月度考核内容见《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评分细则》(附件3)。对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的单位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考核参照市直相关单位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时,以月度考核分值的平均分作为年度考核得分,总考核时,以各年度考核分值的平均分作为总考核得分。
  第三章奖项设置及奖励条件
  第六条设立奖励基金600万元。奖励基金由市、区共担,对各区、街道、社区的奖励,由市财政按照奖励金额的50%拨付各区,各区按照市奖励金额配套50%;对市直相关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奖励,由市财政按照奖励金额全额拨付。市级奖励基金从提取土地收益业务费和控违查违追缴城建配套费及办案经费中解决;区级承担部分主要从控违查违罚没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另行筹资解决。
  第七条设置中心城区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2名,优胜单位2名,优胜街道办事处(镇)2名,优胜社区(村、场)20名,优秀工作者30名。
  以上奖项在奖励对象未达到获奖条件时,可以空缺。
  第八条中心城区控违查违工作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总考核得分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二)新增违法建设拆除率100%。
  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总考核排名前2名的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奖,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奖金可全部用于奖励区及相关单位控违查违工作人员。
  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总考核排名前2名的街道办事处(镇),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街道办事处(镇)奖,各奖励30万元。其中,奖金80%可用于奖励街道办事处(镇)控违查违工作人员。
  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总考核排名前20名的社区(村、场),颁发优胜社区(村、场)奖,各奖励20万元。其中,奖金80%可用于奖励社区(村、场)干部。
  第九条对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且总考核排名前2名的市直相关单位,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单位奖,各奖励10万元。奖金可全部用于奖励控违查违工作人员。
  第十条对控违查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秀工作者奖,各奖励1万元,并向组织部门推荐优先提拔重用。
  第四章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控违查违工作优胜街道办事处(镇)、优胜社区(村、场)的获奖名单由各区根据控违查违工作考核情况,对照评奖条件进行审查,经市控违办复核后,报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控违查违工作优胜街道办事处(镇)、优胜社区(村、场)申报时,应向市控违办提供申报单位符合评奖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优胜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获奖名单由市控违办根据控违查违工作年度考核情况,对照评奖条件进行审查,提出获奖名单,报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市控违办将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获奖名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荆门日报、荆门晚报等大众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控违办组织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加强控违查违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奖励标准兑现奖励基金。
  第五章惩处
  第十五条实行“违法建设无限责任制”,即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新发生的违法建设负“无限责任”,凡任期内对新增违法建设不制止、不处理或制止不力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责任人晋职晋级工作时,应征求同级控违办意见。
  第十六条对控违查违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一)各区、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场)根据考核情况实行行政问责。
  1、一年内3次月度考核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一年内4次月度考核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对主要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调离岗位或建议免职等组织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一年内5次月度考核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60分以下的,对主要领导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调离岗位或建议免职等组织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市直相关单位受到3次通报批评或月度考核得分60分下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出现违建后48小时内既未发现、处置,又未上报,或瞒报、谎报的,经查证核实后,每新发生一起,扣除社区(村、场)干部、驻社区城管执法人员人均年工资总额的10%。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非法、越权批准用地和建房手续,或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区应依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控违查违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和考核评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控违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区月度考核)附件.doc 5d77921ffe795b9194cf98be11304b03.doc (82.00 KB)
http://www.jingmen.gov.cn/zwgk/xxgkzd/zfwj/jzf/2012/2012-02-20/32306.html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我部1988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交纳印花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国营
企业交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购买印花税票,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纳税额较大或贴花次数频繁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应于交纳税款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应根据需要购买印花税票,如一次购买印花税票或一次交纳税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税金”科目,根据使用情况和合理负担的原则分摊到当月和以后各月企业管理费中。
企业购买的印花税票应妥善保管并单独设置“印花税票”备查科目,核算其购买、使用及储存数额。
二、企业应在“45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加“应交土地使用税”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负担的土地使用税,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应在会工01-1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76行项下增设“20、土地使用税”,并设置“年初未交数”(77行)、“应交数”(78行)、“已交数”(79行)和“月末未交数”(80行)四个项目。在会工14表“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52行“
车船使用税”项下增设“印花税”(52-1行)和“土地使用税”(52-2行)两个项目。
国营工业以外的其他国营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198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