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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3:2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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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部直属企业: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及部直属企业抓紧组织实施。为做好实施工作,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下简称“岗贴”)制度是关系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职工队伍的大事,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部署,并主动做好与当地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在增资指标、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二、化工企业应做好“岗贴”的测算工作,摸清实行“岗贴”的作业范围、人数、分等和新增工资的情况,以及企业的负担能力,并制定实施方案。考虑到企业间经济效益的差别,“岗贴”标准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岗贴”的使用,应结合深化企业劳动工资改革的部署和进程,由企业自主安排。
三、关于执行范围,部颁(78)化劳738号和(86)化劳923号两个范围表未列入的产品和作业工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审批,在报地方劳动、财政厅(局)的同时,报部备案。
四、化工“岗贴”制度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实行。实行“岗贴”制度要加强综合治理,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还要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年限、等级以及津贴水平的记载、核查等基础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意见请及时报送化工部劳安司。

附件 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1992年10月12日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43号文)

化工部:
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在一九七九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并适当调整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78>化劳738号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
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三、增资指标
你部直属企业中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共7000人,按人均日津贴提高1.1元计算,月核算增资指标为19.64万元。各地区所属化工企业提高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所需增资额,在国家当年安排的工资总额计划内,统一平衡解决。
四、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分两年调增工资总额基数;未挂钩企业今年先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从明年起分两年进入成本。无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承包的上缴基数。
五、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核增总量,由企业自主使用。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以用于提高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也可以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具体由企业自主安排。
六、提高后的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的执行时间,可以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安排确定。
七、在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建立岗位津贴而忽视这项工作。
你部可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八日

  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推进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比形式。以100分为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依据考核情况计分(每小项不计负分)。

  第三条 评比范围。各项目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

  第四条 评比结果和奖励。按年度项目考核结果,评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先进单位,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五条 年度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综合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占55分。
  (1)计划管理占2分。严格按市批复计划实施,重点考核任务计划和建设地点。擅自调整土地治理项目区的扣1.5分,擅自调整多种经营项目类型或地点的扣0.5分。

  (2)项目设计和工程图纸占4分。缺工程规划设计图的扣1分,缺主要工程施工图的扣1分,工程规划不合理的扣1分,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扣1分。

  (3)土地治理项目任务占20分。其中硬化渠道长度、工程控制面积、单项工程完成率分别占12分、2分、2分;农业措施和科技措施各占2分。按未完成任务比率扣分。有优质粮基地项目的县、市、区,中低产田改造占16分(硬化渠道长度、工程控制面积、单项工程完成率分别占9分、1分、2分,农业措施和科技措施各占2分),优质粮基地项目占4分(其中:良种推广、科技培训、配套建设及产销机制各占1分)。

  (4)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占15分。渠道衬砌强度低、渠道崩塌的扣2分;500米渠道范围内有2处以上蜂窝麻面的扣1分;500米渠道范围内开拆、开裂2处以上的扣2分;未留伸缩缝与渗水孔的扣2分;桥涵闸不配套的扣1分;渠道压边质量差的扣1.5分;衬砌渠道土方未回填的扣1.5分;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耕道等项目工程质量未达标的,每个项次扣1分。

  (5)多种经营项目占10分。各项建设内容任务完成得分(完成项次数除以计划项次数)占6分;财政资金到项得分(财政资金实际到项数除以财政资金计划数)占4分。

  (6)项目建后管护占2分。项目区标志、标牌是否规范,有无移交手续占1分;管护资金、人员是否落实,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有效占1分。

  (7)统计报表占2分。凡竣工报表格式不规范、数据不准确的扣1分,无编制说明的扣1分。

  第七条 资金管理占35分。
  (1)投资完成情况占2分。按实际完成投资率(实际完成投资额除以计划批复投资额乘以2)计算得分,最高分不超过2分。

  (2)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占8分。按配套资金落实率(实际配套数除以计划配套数乘以8)计算得分。当年10月31日前未足额到位的扣2分;12月31日前未足额到位的扣5分。

  (3)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占4分。自筹资金得分为实际自筹数除以计划自筹数乘以2,加实际自筹现金数除以计划自筹现金数乘以2,最高得分不超过4分。

  (4)资金拨借情况占2分。上级拨款下达后2个月内未到报帐专户的扣1分,有偿资金未按计划借出的扣1分。

  (5)资金投向占1分。不按计划批复投放资金的扣1分。

  (6)有偿资金管理占4分。借款合同不全的每宗扣1分;债权债务不落实的扣1分;应回收有偿资金没有足额回收的扣1分,没有如数上解的扣1分。

  (7)资金管理占12分。财务制度、专人专户专帐、群众自筹投劳明细表和帐目、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五项,每欠缺1项扣0.5分;擅自提高有偿资金占用费率的扣1分;用当期财政有偿资金抵扣回收资金的扣2分。有严重违纪违规现象,或受到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通报批评的扣8分。科技推广费、前期工作费等费用的提取、使用,违规的每项扣1分,财政预算没有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扣1分。

  (8)财务报表占2分。财政资金季报表、决算报表格式不规范,数据不准确,无编制说明的,每个扣1分。

  第八条 组织管理占10分。
  (1)资料准备占3分。每缺一项扣0.5。

  (2)文书档案占2分。其中资料是否齐全,建档是否规范,是否有档案管理员和档案专柜,每欠缺1项扣0.5分,扣分不超过2分。

  (3)宣传调研占3分。在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上没有报道和调研报告的各扣1分;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报道的每篇(条)加0.2分;在国家级主要新闻媒体上报道的每篇(条)加0.5分。加分不超过1分。

  (4)工作机构占2分。没有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的扣1分,部分配合不协调的扣1分。

  第九条 附加分5分。
凡农业综合开发服务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支持农业产业化显著的加记5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