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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1:4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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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



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工作汇报提纲》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同意。《提纲》中提出:“七五”期间要对十一项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详见附件)逐步实现国产化。为了有利于加速国产化的进程,决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开展技贸结合的产品和与国外合
作制造的产品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及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所需引进的样机、特殊工具、关键元器件和特殊材料,经海关总署和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应减免关税和进口工商税。”现经与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会商,其税收优惠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与国外合作制造的产品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元器件及重大技术装备所需引进的样机、特殊工具、关键元器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二、对开展技贸结合所需进口的元器件、零部件,可比照(84)署税字第350号文对技贸结合进口成套散件减税的规定精神,减按法定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三、对于进口原材料,原则上应予照章征税;进口特殊材料,如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税。
四、一、二两项准予减税进口的货物,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一式两份,送经海关总署关税司盖章后,再到进口地海关办理减税手续。
附件一:国家十一项重大技术装备项目
1.大型露天矿成套设备
2.大型火电站成套设备
3.三峡水电枢纽工程成套设备
4.大型核电站成套设备
5.超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
6.大秦线重载列车成套设备
7.宝钢二期工程成套设备
8.三十万吨乙烯成套设备
9.大型复合肥料成套设备
10.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
11.民用飞机
附件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减税证明
委托对外订货单位: 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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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进口货|单 | | | 总署关税司 |进口地海关核放情况 | |
| | | |数 量|金 额| |----------| 备 注 |
|号 |物名称|位 | | | 审核意见 |数量|金额|海关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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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签章 |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 |海关总署关税司签章 |有效日期 |
| |公室签章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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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5月11日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郭辉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已将该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显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它具有以下的内容和功能:
  1、 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 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3、 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
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具体来说,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还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就依诚信原则,对相对人负善意的注意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此义务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地。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都应依诚信原则认真做好履约准备。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依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当事人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在合同终止后,尽管当事人之间不用承担合同义务,但也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例如,受雇人在雇佣合同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在合同用词含糊不清、意思不明时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依诚信原则解释合同,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内容。最后,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诚信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受损失的一方,也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商场如战场在如今的市场经济竞争中人们为了追求自已的利益而故意去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去恪守承诺不去讲诚实信用更不提什么道德可言,为了自己去出卖别人。

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
1995年12月26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根据《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申请注册入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外国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HSK),并获得相应的最低合格等级的《汉语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方可申请正式注册学习专业。
第三条 申请人注册入本科专业所须达到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分别如下:
(一)学习中国文学、中国历史、中国哲学、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C级;
(二)学习其他类专业(含汉语本科专业)的须达到初等C级。
第四条 申请人的《汉语水平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五条 申请人获得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并符合其他入学条件,可直接向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提出注册本科专业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未参加汉语水平考试(HSK),或未获得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可向有关高等学校申请参加汉语补习。申请人经过汉语补习获得相应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后,即可申请正式注册本科专业。
第七条 没有汉语基础的申请人参加汉语补习的时间一般为:
(一)申请学习中国文学、中国历史、中国哲学、中医和中药类本科专业的为两年;
(二)申请学习其他类本科专业(含汉语本科专业)的为一年。
已有汉语基础的申请人参加汉语补习的时间可适当缩短。
第八条 申请人经过规定时间的汉语补习后,仍未能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应继续补习汉语直至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为止。因特殊情况未能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由国家教委外事司批准,其他留学生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试读生转入专业学习。此类留学生须自入专业学习之日起,于一年内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并在专业学习成绩合格的条件下,方可自第二年起正式注册学习本科专业,其已学专业成绩计入学分,否则,将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如认为已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的申请人,在学习专业时仍不能满足本校专业学习对汉语的要求,应在注册后,有针对性地安排汉语补习课程,以提高学生的汉语水平。
第十条 对于申请入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的外国人的汉语水平要求,参照对本科专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入普通高等学校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外国人的汉语水平要求分别为:
(一)教学语言为汉语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教学语言为外语的,不作统一规定,但学位论文一般使用汉语,其中论文摘要必须使用汉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1997学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