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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4 02:32: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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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关于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的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的管理,加速我市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工作,在市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委具体负责,具体任务如下:
1、负责全市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规划的编制。
2、负责全市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牵涉面广,技术复杂、带有综合性的消化创新的重大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对纳入市一级计划中的消化创新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广应用。
3、负责草拟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的管理法规规章。
4、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工作安排分工,组织协助。
(二)各区、县、局(总公司)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三)为了做好引进技术设备创新工作,由市科委组织成立专家小组,作为咨询机构。专家小组由十到十五名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两年,任期内的一切关系仍在原单位。专家小组职能:
1、对全市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工作的决策提出方向性意见,并拟订有关措施;
2、审查消化创新单位承担项目的可行性(包括消化能力、主要实施人员等);
3、以消化创新项目中的关键技术,工艺难点提出攻关建议和措施;
4、对为完成消化创新而需要引进外地或外国的软件、工艺技术、关键设备、元器件等的合适度提出判断性意见。
二、消化创新的内容
(一)对引进的产品设计、制造(或生物繁育、栽培)技术、管理方法等软件技术,在掌握其系统设计理论与方法、制造技术、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标准、试验检测以及优质、低耗、高产、安全生产控制方法等技术决窍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生产出质量、性能
、成本符合预期要求的设备、产品或生物新品种。
(二)对进口的关键设备、产品、元器件、基础件和原材料进行剖析、测绘、设计、试制,立足于原材料国产化,批量生产出质量,性能与原型同等的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及相应的工艺、装备、检测仪器仪表。
(三)对引进的技术设备,在学习掌握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高国内科技攻关与技术开发的起点,创新、开发出具有自己特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生物新品种。
对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创新过程中,涉及专利技术问题,应按有关专利管理法规执行。
三、消化创新的管理和实施
(一)实行全市性的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按行业、分层次进行消化创新的管理体制。市科委要在区、县、局、总公司制订的消化创新规划和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全市的消化创新规划和计划,报市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纳入市的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
总体规划和计划。
(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工作,应根据项目、技术的复杂程度、资金来源等,分别由市行业系统、企业组织实施。
(三)引进技术设备项目从立项开始,必须进行消化创新的可行性论证,市科委参加审定并加具审议意见。经市科委审定,并由市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有消化创新价值的项目,可列入市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计划。
(四)对引进的技术设备项目被纳入消化创新计划的,应组织安排技术引进的同时,组织安排消化创新工作。消化创新单位的主要实施人员也应参与引技术、设备的考察和选型。
(五)为了加强引进技术及消化创新的信息工作,市科委应逐步建立全市引进及消化创新的技术经济档案(数据库);引进单位要在引进项目合同完成后,将全部资料的付本或复本,包括情报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与外国(或港澳)厂商技术谈判资料、出国考察报
告、外国专家报告以及其他技术资料等,整理编目上报市科委存档;消化创新项目完成后也要同样将全部资料的付本或复本上报市科委存档。
市科委应定期发布本市达到国际水平的国产化产品目录,并推广消化创新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四、消化创新的若干政策
(一)凡使用国家外汇引进的技术设备,所有权属于国家。对所引进的技术设备不得封锁。对已承担市消化创新计划任务的单位,持有市科委的证明,可到引进单位参观、考察、测绘设备,复制有关资料和商讨消化创新工作,引进单位应给予配合。
(二)纳入计划的消化创新项目,可采用招标承包办法,组织实施。参与消化创新的各方应签订技术经济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引进企业不参与消化创新工作的,也应承担消化创新一方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消化创新一方在消化创新后,应从技术转让费或一定期限内的产品销售利润中适当提成给引进企业。并在产品销售市场上,适当照顾考虑引进企业的利益。
(三)引进技术、设备经消化创新研制成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以及生物新品种、可按穗经〔1985〕8号文《关于新产品开发的暂行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四)消化吸收的技术设备,需要配套某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或元器件,基础件,原材料的所需的外汇应优先安排并纳入市引进项目计划。
(五)消化创新引进技术如需进口设备、仪器仪表、元器件及材料的样机或样品,经市科委审批后,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征收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六)对国内已消化创新的设备、零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如性能指标已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价格与国外产品相当的,不再列入市引进计划。
(七)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消化创新成果的单位有权申报技术进步奖或申请专利。
(八)对消化创新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应给予奖励和报酬,并载入技术考核档案,作为提级晋升的依据。
五、消化创新的经费
消化、创新的经费可多渠道。凡纳入市计划的消化、创新项目,所需的外汇和资金,除在市科技开发基金中适当安排,实行有偿使用外,承担消化创新任务的单位还要充分利用自筹资金或由银行安排低息贷款进行。
市科委应定期发布本市达到国际水平的国产化产品目录,并推广消化创新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1987年1月5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0]757号

2000-09-28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确保车辆购置税如期开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车购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现就发放和领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证明是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凭完税证或缴款书开具的具有公示力的法定凭证,每车一证,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二、车购税证明共分汽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车、电车和免税车六种,分别适用于购置不同车种的单位和个人。
  三、车购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印制单位通过专车发运或机要运输方式,直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因时间紧迫又逢国庆假日,各单位务必指定专人值班,负责验收、分类登记数量以及起止号码,并出具收据。发现车购税证明有任何质量问题,均应及时上报。
  四、各单位验收合格的车购税证明立即存入票证仓库,专箱存放,标签注明车购税证明种类和存量,并确保安全。
  五、车购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逐级下发至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各征收单位所需车购税证明直接向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取。
  六、车购税证明的具体领用、开具、保管、销毁以及收发交接、账簿设置、报表编制、使用检查等,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参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