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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15 22:3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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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计委 市经委 市科委 等


关于推动我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计委、 市经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工商行北京分行、市劳动局、市物价局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加快我市的技术进步,特制定如下规定:
1.为使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紧密衔接,今后企事业单位在对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时,必须同时分析论证国产化的可行性;主管部门在审批引进项目时,同时审批国产化工作计划和措施;在验收引进项目时,同时检查国产化落实情况。企事业单位引进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同
时是国产化工作的负责人,并对国产化工作负责。引进设备的消化翻版,引进单位能够组织进行的,则同国产化计划一起进行论证、申报和验收。本单位无力或不需要进行消化翻版的,则必须经总公司(局)报市消化吸收办公室研究决定。引进前可行性报告中的国产化和消化翻版方案,由
市消化吸收办公室审查会签。
2.引进单位对所引进的技术不得搞技术封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期内的技术和涉外合同规定的技术秘密除外),要为市内有关消化吸收工作的单位提供必要的方便。
3.凡经消化吸收开发出来的产品,技术性能、产品水平经过鉴定达到引进产品水平并能批量生产的,各总公司(局)要及时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并建议国家主管部委今后不批准或限制进口同类产品。
4.为了扶植鼓励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市里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专项基金。市财政今年先安排1000万元,以后年度视财力情况安排,用于有风险的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由市工商银行今年划出5000万元贷款指标,支持列入市重大消化吸收计划的项目,以后年度根据资
金情况继续安排。由市消化吸收办公室负责管理(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5.消化吸收项目所需而国内暂时不能解决的关键零部件和消化吸收工作中需要解剖用的样机的进口用汇,市里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协助安排。
6.达到以产顶进的国产化产品,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收取一部分外汇,用于进口关键件,促进国产化工作,以利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
7.国产化产品属新产品范围的可由企业自定试销价格。属北京市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品,物价部门在审批价格时要适当放宽政策,鼓励国产化工作的推行。
8.凡列入市《重大消化吸收项目计划》中的项目,符合新产品规定的并列入市新产品计划的,可享受新产品减免税政策。对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新产品减免税额可视同企业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计提工资增长基金。
9.列入市《重大消化吸收项目计划》中的项目使用技术开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允许企业按规定税前还款。
10.消化吸收技术成果转让所得净收入,每年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者免征所得税。
11.列入市、总公司(局)消化吸收计划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影响企业利润下降时,确有困难者由企业申报,总公司(局)认定,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时可以适当照顾。
12.列入市、总公司(局)消化吸收计划的项目所需材料,市物资局优先给予支持。
13.对在消化吸收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里每年评选一次,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办法另定。
14.在消化吸收工作中,不能按期完成目标值又未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不得享受任何优惠,已享受的原则上追回。
15.对引进设备搁置一年以上或安装验收后闲置一年以上者,由市财政部门征收引进设备闲置费(第一年按设备费的10%征收,第二年征收20%,以后以此类推),收取的闲置费并入市消化吸收专项基金。具体办法另定。
16.本规定由市消化吸收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文下达。
17.本规定自下达日起开始执行。



1988年3月4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瑞士禽肉免肉及其制品检验出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瑞士禽肉免肉及其制品检验出证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2〕29号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瑞士联邦兽医当局从我农业部编印的《家畜传染病月报》了解到,中国有许多省、市发生了鸡新城疫病。为此,瑞方致函我局:要求今后对瑞士出口禽肉与免肉须按瑞士兽医当局证书内容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请各局注意当地的疫情动态,并严格按附后的瑞士进口禽、兔肉及其产品的兽医证书内容检验出证。

  附:瑞士进口禽、兔肉及其产品兽医卫生证书内容(英文本、中文稿)

 

  附一:

                兽医卫生证

 

  出口国:

  签证机关(官方兽医):

  1、产品来源

    地址:

    a、屠宰场:

    b、分割场:

    c、加工场:

    d、冷藏库:

    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2、产品的目的地

    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运输方式......

  3、产品鉴定:

    肉(肉制品)名称......(家畜种类)

    产品的标记

    包装的种类......   唛头标记......

    包装件数......    净重......

    屠宰日期和生产日期......

  4、卫生情况:

  (1)在屠宰场、分割场和加工车间以及冷库生产、分割、加工、储藏肉的过程中均在兽医人员监督下进行的。

  (2)用于生产肉的家畜

  a、在屠宰前或出生后已在出口国饲养停留三个月。

  b、畜群至少在三个月内未发现粘液瘤病、兔热病、兔病毒性出血症(对于兔)和鸡瘟、鸡新城疫(对于禽)。          

  c、在畜群周围10公里内至少30天没有发生粘液瘤病、兔热病、兔病毒性出血症(对于兔)和鸡瘟、鸡新城疫(对于禽)。

  (3)家畜禽在屠宰后经兽医检验,适合人类食用。

  (4)肉在加工过程中仅用瑞士法律允许使用的配料和添加剂。

  (5)运输方式和装载条件符合一般卫生要求。

  地址:             日期:

  官方印章            官方兽医签字

 

  附二:

 

88/86a           SWITZERLAND

 

 Anfmal and public health Cortificate for the fmportation of meat and

       meat products of rabbits and of poultry

Consifnor country:.....................................................

Issuing authority (official veterinarian):.............................

.......................................................................

I. origin of product

   Addresses of

   a. the slaughterhouses............................................

   b. the cutting plants.............................................

   c. the processing plants..........................................

   d. the cold stores................................................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or:....................................

   ..................................................................

II. Destination of product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ee:....................................

   ..................................................................

   Means of transport:...............................................

             (Registration number of transporting vehicle)

III. Identification of product

   Meat (meat product) of............................(animal species)

   Designation of product:...........................................

   Nature of packing:.................. Marks:.......................

   Number of pieces or packages:............ Net weight:.............

   Date of slaughter and of production:..............................

IV. Sanitary Information

   1. The slaughterhouses, cutting and processing plants as well as

    the cold stores in which the meat was slaughtered, cut, processed

    and stored are under veterinary supervision.

   2. The animals from which the meat derives -

   a. were kept in the country of export during three months prior to

     slaughter or since birth (resp. since hatching);

   b. stem from herds where, for at least the preceding three months.

     no case of myxomatosis, of tularaemia and of viral hemorrhagic

     disease (relates to rabbits) resp. of fowl plague and of Newcas-

     tle disease (relates to poultry) have been officially reported;

   c. stem from herds in their surroundings of 10 kms no cases of my-

     xomatosis and of tularaemia resp. of fowl plague and of Newcas-

     tle disease have been officially reported for at least 30 days.

   3. The animals were subjected to a veterinary examination after

    slaughtering; their meat was declared 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4. In the case of any processing of the meat, the only ingredients

    and additives used were those which are permitted under Swiss

    law.

   5. The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and loading conditions are in accor-

    dance with general hygiene requirements.

 

Place:.........................   Date:..............................

   Official stamp        The offical veterinarian

                  (Signature)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8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维护全市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安全,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助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科学、有效地处理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给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规范全市金融市场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及金融市场主体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要结合包头市市情和金融业的特点,坚持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果断处理,明确责任、属地负责、执法严格、稳妥缜密的原则。
  1.2.2 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处置;要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调度。
  1.2.3 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要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机秘以上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漏。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具有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或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具体包括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挤兑,即在1日或几日内突然有大量存款人到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提款并影响到金融秩序稳定;群众到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金融场所的事件;发生金融抢劫事件、各类金融诈骗、金融机构人员逃逸等与金融机构工作和金融从业人员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和事故;发生技术故障和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金融机构被托管、重组或倒闭,可能引发地区性金融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对我市金融工作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的;其它重大金融事件。
  本预案所称金融业包括在我市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经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经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金融突发事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多部门的通力合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下设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1.1 组织机构体系框架(市领导小组与金融安全应急指挥部一体)
  指 挥 长:王 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执行指挥长:许文生(市商务局局长、金融办主任)
姜希琼(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行长)
  副 指 挥 长: 池 勇(包头银监分局局长)
      李 祯(市商务局副局长、金融办副主任)
于长川(市国资委副主任)
温涌祥(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成员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银监分局、市推进企业股票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许文生兼任。
  各成员单位要设立相应的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联络办公室,并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2.1.2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安全政策,协调解决由于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统一领导和指挥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监控和预警包头市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制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指挥、协调各部门和机构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各成员单位的行动一致,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对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事态发展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5)制定应急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
  (6)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导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谨慎、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向社会传递包头市人民政府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心和能力;
  (7)做好事后分析、评价和总结工作,即评估突发事件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总结应急措施是否及时、得当;
  2.1.3 包头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金融业突发事件预案的拟订、修改和报送工作;
  (2)接受、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3)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建立和维护,预警指标的设定和调整;
  (4)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5)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6)完成包头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1.4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召集本级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应急处置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组织协调本级政府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其它相关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导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谨慎、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向社会传递人民政府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心和能力。
  (二)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处理包头市各类金融案件,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执行客户保证金,不得查封各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三)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包头市各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帮助提高各类金融机构安全保卫人员及其它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骗的技能。在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冲击和打、砸、抢盗金融机构及散布谣言引发挤兑、冲击金融机构等恶性事件和其它金融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四)人民银行: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建立我市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密切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变化和金融业的整体风险,特别是对跨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分析,定期向包头市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制定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预案,落实金融风险救助措施;对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事态发展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及时报告。
  (五)包头银监分局:负责包头市银行业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的组织、指导、监管工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银行业稳定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包头市领导小组报告,并通过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包头市保险业安全和风险防范地组织、指导、监管工作;督促保险业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保险业机构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保险业稳定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包头市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包头市推进企业股票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包头市证券业安全和风险防范的组织、指导、监管工作;监督证券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证券机构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证券业稳定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包头市领导小组反映,并通报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内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针对不同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与内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一并报包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要在包头市领导小组和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各方面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风险防范预警系统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保证本级及所辖各分支机构的安全运行,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监分局提供真实、准确的金融风险数据和资料;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要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包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九)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实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要认真听取包头市领导小组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关于金融风险问题、金融机构反面典型事例和假币案件等新闻稿件,要慎重处理。
   3 预防预警
  3.1 金融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范机制
  3.1.1 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例会和金融稳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
  市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金融突发事件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与教训。市政府与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建立金融稳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按季召开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监管经验;研究金融综合监管、金融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不断提升紧急救助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
  3.1.2 建立金融信息通报和联络制度
  各成员单位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联络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本系统、本单位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各行业的信息,分类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信息定期通报、日常报告和突发事件特别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信息传递等问题。出现金融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员24小时联络制度。
   3.1.3 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指标和警示制度
  相关成员单位要设置有重点、分层次的量化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全市金融系统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本辖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跨行业的金融风险监测,尤其要加大对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不稳定因素的监测力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收集、处理有关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并定期公布;建立金融风险警示信息传导渠道,及时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市政府通报经济金融运行中潜在的风险,以遏制风险扩散。
  4 应急响应
   事发金融机构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上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并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5 处置与救助措施
   5.1 建立突发事件快速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突发经济金融案件的单位,要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以快报和专题形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突发事件特别报告制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市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报告进行核实后,及时沟通、协调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要迅速启动本预案,按预案所确定的责任分工迅速采取行动,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机构。同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问责制,对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将按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适时采取紧急救助措施
  当金融机构出现突发性金融事件,导致支付困难时,可以采取包括清收债权、组织存款、系统内调度资金、同业拆借、资产变现等多渠道调剂资金自救,向人民银行申请批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补偿,向中央银行申请紧急贷款,申请财政性救助等措施。
   5.3 建立新闻报导和保密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报导金融业的改革、创新、发展的最新动态、金融形势。发布金融突发事件有关情况,要认真听取市领导小组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
  5.4 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防止媒体片面炒作,耐心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说服劝导工作,使投资者能真正了解、理解政策意图,以恢复正常的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和投资者的信息;做好突发事件的起因、事态发展、应急措施的启动及其效果等处理过程的经验总结和教训工作,切实防止事态出现反复;做好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以突发事件的处理为契机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和监管机制。
  6 附则
  6.1 本预案由包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6.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