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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邮件查询赔偿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21:0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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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邮件查询赔偿工作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邮件查询赔偿工作的通知
邮电部


邮件查询难,久查不复、久拖不赔已成为影响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的主要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加强对邮件查询、赔偿的管理工作,维护邮政信誉和用户利益,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邮件查询赔偿工作。邮件查询赔偿是邮政通信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做好查询赔偿工作,是人民邮政为人民的具体体现,它直接反映了邮政通信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因此,必须将查询赔偿工作做为通信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查询赔偿工作,切实解决久查不复、久拖不赔的问题。
二、要严格查询赔偿管理。
(一)从快、求准的处理查询工作,各查询处理环节和单位必须以对用户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的处理查单,不准拖延积压。各类邮件查单发出后,凡查询期限已满未得到答复的,不论局际间责任是否查清,收寄局必须立即主动的向寄件人按规定进行赔偿。未按规定期限答复的局为责任
局。
(二)催查改用电报方式。普通邮件查单发出后30天,快件查单发出后15天,未得到答复的,收寄局不再填发催查函,一律改为电报催查。投递局自收到电报之日起5日内用电报回复。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电报催查和回复的均为责任局。
三、清理积案。各局要对查询赔偿积案进行一次清理,今年11月份以前尚未处理的积案,不分责任局,一律由收寄局按规定向用户赔偿。对查不清责任的,由收寄局汇总后列支生产费用报损;对已查清责任的,责任局应及时将赔偿款额寄送收寄局。上述积案的赔偿报损及责任局归垫
款的寄送,各局必须于年底前完成,不得拖延。



1995年11月21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姜春云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一年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前几届人大工作的基础上,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应有贡献。
会议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依法履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职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规范行政和司法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认真落实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继续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加强对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督促和支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障和促进关于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要继续大力推动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的实施,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继续开展同外国议会的交往与合作,促进对外关系的发展。要继续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而努力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1986年)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月8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应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在协商和交换意见后,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中国医疗队到科威特国。
  根据该协议书,中方应承担下述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中国医疗队,其成员为七名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的全体成员,应按照该议定书的规定,以及将来协商一致的内容在科威特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与任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和按摩为病人治病,用传统的中医疗法为病人治病。
  2.中国医疗队举办针灸和中草药训练班,科方卫生部为训练班选拔人员。为办好训练班,中国医疗队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科方应承担下述任务:
  1.关于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确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苏里比哈特医院或在其他合适的地方。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提供足够的方便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关于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中国医疗队在工作中所需要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如科方没有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
  3.关于海关优惠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负责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利。
  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威特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他们有关工作方面的直接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关于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国工作、工作结束后回国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和旅费。
  2.关于居住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国工作期间居住费,其中包括住房、伙食,以及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关于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每个成员350KD(三百五十科威特第纳尔)。
  4.关于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成员假期如下:
  A.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生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规定的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假日。
  D.如果医生未休假,有权让妻子来科威特探亲,为此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生自己负责安排妻子的住处和其他一切费用。

  第五条 雇用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聘请中国护士来帮助中国医疗队做护理和医疗工作。这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条件如下: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用。
  B、只聘请两名中国护士着手工作,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工作期限为一年,经科方同意后可以变更。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的工资每月为一百八十科威特第纳尔,此外提供住房、伙食、交通工具和来科威特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
  2.护士享有一切优惠待遇,同时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3.如果科方认为有必要时,中国医疗队可以聘请一名女厨师为护士们服务,工资待遇与护士相同。

  第六条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变更,须在本议定书结束至少一个月以前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一月八日在科威特国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双方各持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科威特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
    经 济 参 赞            卫生部次长
      曹贯林          纳依尔·艾哈迈德·奈吉布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