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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22 07:1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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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指导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教育事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为了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创新,以信息化带动教师教育现代化,逐步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推进教师继续教育,全面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大幅度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的发展,教育部决定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以下简称教师网联)计划。现就组织实施教师网联计划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教师网联计划的重要意义

  (1)实施教师网联计划是构建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从时代的高度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教师作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的弘扬者和推动者,应当首先成为终身学习的先行者;教师这一特殊重要的职业群体应当首先形成优秀的学习型组织,成为学习型社会的示范者。率先形成适应时代要求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是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前提。实施教师网联计划,推动教师教育创新,构建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的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为教师终身学习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服务,对于振兴教育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实施教师网联计划是提高教师队伍尤其是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迫切需要。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素质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上千万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关系教育改革发展成败盛衰,关系全民族素质和综合国力。我国中小学教师学历水平和专业化程度总体偏低,难以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尽快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是教育改革发展的迫切要求。提高教师素质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农村地域广大、居住分散、经费不足、工学矛盾等使得教师培训面临诸多困难。组建教师网联,充分借助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打破时空阻隔,使不同地区的教师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是大规模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大幅度提高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

  (3)实施教师网联计划是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是教育事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关键。近年来,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教师教育信息化整体水平仍然偏低。“人网”、“天网”、“地网”缺乏整合,力量分散,资源浪费;各种教育形式缺乏沟通,优质资源难以共享,教师培训质量效益难以保障。组建教师网联,加强教师教育系统、卫星电视网与计算机互联网 “三网”沟通,实现教师教育领域内行业联合,建立和依托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共建共享优质资源,是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进程,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师教育现代化,从根本上提高教师教育水平的重要举措。

  (4)实施教师网联计划是推进教师教育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教师教育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实施教师网联计划是教师教育在新时期实现战略性转变和跨越式发展的重大举措和突破口,也是师范院校改革发展的重要方向和新的增长点,对于全面推进教师教育创新发展,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对于教育改革发展的全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教师网联计划的宗旨与目标

  (5)教师网联计划旨在以现代远程教育为突破口,在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下,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举办和支持教师教育的高等学校(机构)的积极性,整合资源,构建以师范院校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为主体,以高水平大学为核心,区域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为服务支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教师教育系统、卫星电视网与计算机互联网相融通,学校教育与现代远程教育等各种教育形式相结合,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沟通,系统集成,优势互补,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覆盖全国城乡的教师教育网络体系。

  (6)教师网联的任务是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师教育现代化,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中小学教师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师教育质量水平。大规模、高质量、高效率地开展全国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教育、非学历培训和教师资格认证课程培训。大幅度提升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

  (7)教师网联计划坚持“创新、集成、跨越”的指导原则。

  ——“人网”、“天网”、“地网”相结合。在改革教师教育体系的同时,融通“三网”资源,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共享优质资源,提高教师教育水平;

  ——各种教育形式相结合。学校教育和卫星电视教育、网络教育、函授教育、自学考试,以及面授、辅导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相互补充,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有效沟通;

  ——政府支持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创设政策环境,规范办学行为,监控办学质量;充分借助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教师教育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促进合作与鼓励竞争相结合。教师网联成员既要联合协作,又要公平竞争;既要遵守规范,又要保持各自的优势和特色;

  ——政府、学校和教师个人行为相结合。明确政府、学校和教师的责任与义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教师培训的激励机制、培训成本补偿机制与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教师继续教育和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教育教学改革及实施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紧密结合。

  (8)教师网联计划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方针。实施工作分“三步走”。

  第一阶段:教师网联以远程教育试点师范大学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等首批成员单位为主体,建立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标准化开放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形成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教师教育协作组织。重点面向农村,配合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充分发挥教师网联的优势,因地制宜地运用光盘教学、卫星电视教育、网络教育等各种模式,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有效地开展各种层次和规格的教师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大幅度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

  第二阶段:教师网联扩大到具备条件的省属师范院校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等学校,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在更大范围调整整合教师教育资源,基本形成以区域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为支撑的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教师网联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教师网联办学的质量、规模和效益。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教师网联的总体规划,实现教师网联总体目标,各种教育形式衔接与沟通,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

三、教师网联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系统

  (9) 教师网联是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和推动下,以高水平大学(专业组织)为核心,由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和提供相应支持与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组成,共建共享优质资源的教师教育协作组织。

  教师网联成员联合协作、平等协商,遵守章程、执行协议,享有规定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10)教师网联建立相应的组织系统。教师网联理事会决定教师网联的重大事宜;制定教师网联的规章、标准、规范;统筹、指导和协调教师网联工作。教师网联理事会负责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教师网联实施方案,并组织施行。

  举办教师教育的高等学校,为教师教育提供支持与服务的相关组织自愿加盟并遵守教师网联章程,经教师网联理事会审查批准,取得教师网联成员资格。教师网联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为教师网联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全国教师教育专家委员会、全国教师教育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和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分工负责教师网联计划的决策咨询、指导、评估,负责组织课程资源评审。

四、教师网联的办学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

  (11)建立规范的办学体系,为教师网联提高办学质量提供保障。要充分发挥经我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师范大学和其他高水平大学的学科优势和网络教育优势,提供优质共享课程资源,实施研究生、本科教育,实施骨干教师高级研修培训;充分发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卫星电视远程教育和公共服务体系方面的优势,提供优质共享课程资源和服务支持,重点面向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
其他地方师范院校、区域性大学(学院)主要面向本地区教师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承担骨干教师市(地)级研修等任务,同时,积极参与开发建设共享优质课程资源,与高水平师范大学合作办学,或作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师范大学的办学点,根据协议和合作学校的教学计划承担相关面授、辅导、课程考试等任务。

  (12)建立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为教师网联办学提供支持和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的现代远程教育基础设施和支持服务体系,逐步建设标准化开放性的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资源管理、学分管理,加强沟通、协调、指导、管理和监控,为教师网联成员单位和学习者提供优质服务。
创建教师网联门户网站,开设中国教育电视台教师学习频道;充分利用中国教育卫星宽带多媒体传输平台和广播电视大学系统的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与“校校通”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相结合,为农村地区中小学教师提供优质远程教育支持服务。

  区域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负责本地教师培训的组织、协调,为各种途径和形式的教师学习提供资源、信息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服务。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教师进修院校、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教研室、电大工作站、电化教育和教育科研等机构,逐步形成多功能的区域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教育部制定示范性区域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建设标准,并组织评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的建设。

五、教师网联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13)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促进教师网联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方针和总体规划,教师网联制定章程,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确定教师网联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制定资源共享、学分互换原则。促进合作,鼓励竞争。加强教学管理和业务指导,规范办学行为,形成自律机制、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教师网联成员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循教师网联运行规范,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规范有序地承担相应的任务,积极开展教师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广大教师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教师网联在远程教育方面实行网联及其成员单位与区域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两级管理的教学管理模式。教师网联在国家支持下,坚持规范办学,鼓励市场化运作,建立多元投资体制,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市场运作机制。

  (14)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教育质量。教师网联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学历教育标准和教师非学历培训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计划,制定招生、教学、考试(考核)管理规定和办法。要建立和形成国家监管、社会监督、教师网联内部监控和成员自律相结合的教师网联办学质量保障体系。

  (15)加强资源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坚持“优质、精品,共建、共享”原则,通过征集遴选,组织开发,引进购买等途径和方式加速资源开发建设。倡导积极合作、优势互补,鼓励有序竞争,避免低水平重复。制定教师教育优质课程资源标准,实行科学有效的课程资源评估与认证制度。建立教师教育优质课程资源遴选机制。专家把关,严格评审,确保资源质量。对于优质资源向全社会公布推荐使用,或给予奖励支持,进行深度开发;引进、购买国内外教师教育优质课程资源;采取项目招标方式组织开发或合作开发精品课程。

  建立教师教育优质课程资源共享制度。教师网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优质课程资源共建共享和教师选修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共享课程资源库和课程资源索引中心。尊重和维护课程资源制作者的知识产权。对优质课程资源不断优选、更新。

六、教师网联计划的支持措施和组织领导

  (16)完善相关政策,为教师网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设制度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师培养培训和现代远程教育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要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密切结合,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提高教师合格学历标准,建立教师资格再认证和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实施教师聘任制度;研究提升教师学历学位层次的政策措施;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教师学历培训坚持学以致用、学用一致的原则;研究制定各种教育形式沟通、学历与非学历课程学分互认的政策措施。

  (17)通过多种途径支持教师网联计划的实施。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教师教育相关机构和教师的积极性,广泛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国家以项目方式支持教师网联计划的实施。将教师网联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国家教育信息化总体规划。划拨专项经费支持教师网联的启动运行、教师网联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以项目支持的方式促进优质课程资源的开发建设。

  (18)教师网联计划是新的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先行启动的重要项目,是推进教师教育创新和建立教师终身学习体系的一项宏伟事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及相关教育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形成合力,确保教师网联计划顺利实施。教育部成立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协调教师网联计划实施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网联计划的实施作为全面提升教师教育质量,大幅度提升教师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当地教师培养培训总体规划,提供有力的支持与服务,积极组织教师参加高质量、高水平的培训。抓好区域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的建设,负责教师网联在本地办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教师培训,提高培训水平。教师网联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教师网联计划的重大意义和肩负的重任,将教师网联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与时俱进的精神,携手合作,协同努力,开拓创新,发挥整体优势,提高办学水平,为教师教育和教育事业新的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教育部
二○○三年九月五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 八年八月十二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目标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调动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制 定





第二条 责任目标的制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省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突出重点,着眼发展,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县(区)政府责任目标的制定


(一)目标体系内容。包括: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投资、消费和出口目标,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目标,教育、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


(二)目标制定。各县(区)政府根据目标体系内容制定本县(区)年度责任目标(方案),于当年 1 月底前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协调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下达执行。县(区)政府的年度责任目标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责任目标的制定


(一)目标体系内容。包括:一是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二是日常工作目标。包括本单位年度主要业务工作安排及当年要抓的重点项目,主要业务指标在全省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三是共性目标。包括招商引资、争取上级资金等。


(二)目标制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目标体系内容制定本单位年度责任目标(方案),于当年 1 月底前报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协调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下达执行。市政府各部门的年度责任目标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三章 运行监督





第五条 责任目标下达后,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每季度向市政府目标办报送目标运行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目标办要加大对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运行情况的督查力度,建立跟踪问效、复查核实等制度,定期对全市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及时监控、掌握目标运行动态,发现目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政府目标办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省对市责任目标的监控,明确各项目标的监控单位和工作要求。省对市各项目标的运行监督,由市政府目标办协调各目标监控单位进行。各目标监控单位要密切跟踪监测省政府下达的相应目标运行情况,加强与省对口单位的沟通与联系,适时掌握省对口单位对省下达我市目标进展情况的认定意见,及时发现目标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省对市责任目标的完成。


第八条 实行责任目标运行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市政府目标办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县(区)政府责任目标运行情况,市统计局同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各县(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排名。





第四章 考 核





第九条 责任目标的考核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综合运用调查、统计等方法,严格考核程序,改进考核方法,确保考核结果公平、真实、可靠。


第十条 考核对象。承担市政府下达责任目标的单位均为考核对象。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


第十二条 责任目标的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半年考核按照 “ 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 的总体要求进行。各被考核单位要先进行自查,写出上半年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报告,于 7 月 15 日前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被考核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次年的 1 月份进行。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对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县(区)政府对照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逐项进行自查,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报告,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报送市政府目标办。


(二)考核认定。按照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由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三)综合评定。市政府目标办根据有关部门的考核认定意见,对各县(区)政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排序办法是:首先,按完成目标项目数与本单位承担的项目数的比率(以下简称项目完成率)排序,项目完成率高的排前,低的排后;然后,对项目完成率相同的县(区),选择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等反映其经济增长水平、质量效益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指标进行比较,排出先后顺序,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对市政府各部门的年度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市政府各部门对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认真总结检查本部门承担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报告,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报送市政府目标办。


(二)考核认定。按照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由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政府各部门需要认定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三)分口评议。由各位副市长召集并听取分管和联系部门的工作汇报,评议其目标完成情况,对分管和联系单位提出评价意见。


(四)综合评定。市政府目标办根据各单位自查报告、有关部门的考核认定意见、各位副市长对分管与联系单位的评价意见和半年考核认定情况,分别对各位副市长分管与联系的单位进行初步排序,征求各位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奖惩工作以各责任单位的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坚持精神鼓励为主、奖罚并重的原则。


第十六条 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成绩特别突出、年度考核位居前列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授予 “ 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 称号。每个年度授予此项称号的名额,县(区)政府按 2—3 个确定,市政府各部门按参加目标管理单位总数的 30% 确定。


第十七条 对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责任目标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市政府授予 “ 全面完成责任目标单位 ” 称号。


第十八条 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误导致责任目标未完成,或在上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时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除在全市通报批评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 2003 〕 38 号)同时废止。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5〕42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阳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招牌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空间位置设置长期和临时的各类商业性、政治性或公益宣传广告和招牌(如路牌、门店招牌、告示牌、图文版面、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等)。

第三条 《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8—2020年〕》阳泉组团的规划界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批以及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的登记、内容的审查及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容市貌审查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园林、公安、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告招牌发布内容审批手续,并接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其中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属于有偿使用范围的,须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

第六条 户外广告由依法取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的专业广告公司统一设计、制作、安装、发布,其中结构设计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专业广告公司对所承担发布的广告载体和承担广告载体的建筑物负安全责任;对独立式广告周边一定范围的环境负责绿化、美化。

第七条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申请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并定期对户外广告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遇大风、汛期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申请人未能及时维护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户外广告招牌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设置申请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 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城市规划和不同区域地段、街道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广告公司作出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方案后,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位于桃河两岸、城市广场、市政府广场等重要特殊地段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征求市民意见并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各方面意见,以保证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美观、大方,保证户外广告设施与周围环境和谐协调。

第九条 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期限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6年,临时性广告不得超过90天。期满需延期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属有偿使用范围的仍按有偿使用出让方式重新出让。

第十条 举办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自行撤除。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市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建时,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如下: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载体设计说明和设计图,内容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安装图、位置示意图(1:500地形图标出)、设置场地的实景照片、户外广告设置的实景彩色效果图等,有关图纸上应注明使用材料和尺寸(图纸采用A4规格并装订成册);

三、需要有相应专业资质设计机构进行设计的项目,有关设计图纸签章手续必须完备。

其中,大型户外广告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广告公司在本市取得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广告经营、发布资质证书;

(二)广告公司与场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书,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使用自身场地宣传自销商品或形象的提供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广告公司与广告主签订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书。

第十二条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市道路两旁的人行道、店面门前集散地、停车场地、绿化带等原则上不予设置落地广告招牌。需设置指引告示牌、公益设施指示牌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办理。

(二) 住宅小区及单位庭院内的绿地、停车场不得设置与周围环境不相协调和影响车辆停放及安全的落地商业广告;城市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 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不得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不得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

(四) 市区各主要街道两旁的建筑物设置广告招牌,应保证其立面的完整性,不得设置与原建筑物功能不相符或不相称的名称招牌。

(五) 道路交叉口四周、道路对景位置,禁止设立闪动式霓虹灯或强光灯箱广告招牌。

(六) 玻璃幕墙、建筑物阳台不准封闭起来作墙面广告和电影幕式的广告布。

(七) 不准设置没有任何内容的空白广告板面供招租使用。对空置3个月以上的广告板面,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设置公益广告。

(八) 沿街建筑物门店广告招牌及在建筑物楼顶上设置广告招牌的尺寸、比例应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原则实施。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取得广告设置规划许可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并发布完毕。否则,其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独立式广告一律为圆钢立柱、钢架版面结构,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安全要求,由具有专业资质设计机构负责结构设计。

第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牌的制作安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招牌应按规定配置灯饰,保证夜间有足够的亮度。广告画面应美观大方、主题突出,并保持光亮、整洁。设置在建筑物外墙、房顶的广告招牌应有安全保障,不得影响建筑物使用和房屋结构、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沿街道、河岸新建建筑物的门店广告招牌应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方案的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沿街道、河岸的现有建筑的门店广告招牌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广告公司或设计单位统一做好广告招牌设置规划后,各商户按设置规划的要求申办门店广告招牌的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由市规划或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责令违章行为相对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规划或城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凡是设置期满的须自行拆除,如需保留使用应按本办法办理延期手续;原批准文件未明确设置使用期限的,自批准之日起超过2年的,应自行拆除或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