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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申报审批办法

时间:2024-07-22 15:4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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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申报审批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申报审批办法》

京医保发[2001]20号

2001.11.26


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3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4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申报审批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申报审批办法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申请表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申请表
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申请表

附件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申报审批办法

为配合“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软件的应用,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现就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制定申报审批办法:

一、申报审批工作周期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申报工作于每季度初开始,经履行相关申报审批程序后,于每季度末公布审批结果。

二、申报条件

1、 药品异名申报条件

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通用名在《北京
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调整增补名单》之内,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下发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药品目录库中没有商品名的,均可申报。

2、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申报条件

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未在市医保中心下发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诊疗项目库甲、乙类或服务设施库甲、乙类中的(不包括国家明确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均可申报。

三、申报材料

1、 药品异名申报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申请表(附件二)
(2)药品生产及经销的批准文件;
(3)市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
(4)药品化学结构说明书;
(5)其它有关的技术材料和证明文件。

2、 诊疗项目申报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申请表(附件三)
(2)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文件;
(3)市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
(4)卫生部门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许可证》及《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5)其它有关的技术材料和证明文件。

3、服务设施申报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申请表(附件四)
(2)市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
(3)其它有关的技术材料和证明文件。

四、申报审批程序

1、凡提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日内,到市医保中心领取与申请内容相应的“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交至市医保中心。

2、市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有关材料原件返还申报单位,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3、 各医疗机构可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最后两星期内对专家评审论证结果进行咨询,如对评审论证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医保中心提出。

4、 市医保中心根据评审论证结果,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于每季度第三个月底前将意见告知申报单位。同时将新审批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五、市医保中心在审核中,发现医疗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全部材料,待补齐后,再予以受理;如发现医疗机构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真实,扣留全部材料,待核实后,按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



附件二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申请表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
药 品
名 称 通 用 名 *
商 品 名 *
药 品
价 格 零 售 价 格 * 批 发 价 格 *
疗 程 日/月 疗 程 价 格 *
药 品 生 产 厂 家 *
生 产 批 文 号 * 招 标 采 购 药 品 是 / 否
剂 型 * 规 格 *
主 要 成 份 *
适 应 症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医 疗 机 构

申 报 内 容








(盖章)
年 月 日



专 家 讨

论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北京市医疗保险

事务管理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对应名称"栏应填写药品在《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北京市公费医
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调整增补名单》中的名称。


附件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申请表

表一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 定 点 编 码 *
诊 疗 项 目 名 称 *
诊 疗 中 所 需 应
用 的 大 型 医 疗
设 备 名 称 及 收 费
* 元
* 元
* 元
* 元
物 价 收 费 编 码 * 卫 生 局 批 准 文 号 *
物 价 收 费 批 准 单 位 *
计 量 单 位 * 收 费 标 准 *
临 床 使 用 科 别 *
主 要 临 床 作 用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医 疗 机 构

申 报 内 容






(盖章)
年 月 日

专 家 讨

论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北京市医疗保险

事务管理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表二

诊 疗 中 使 用 一 次 性 医 用 耗 材 登 记 表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单 价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一中"物价收费批准单位"栏应填写批准该诊疗项目物价收费 的具体单位部门。
表二"诊疗中使用一次性医用耗材登记表",应将所申报诊疗项 目中使用的医用耗材全部填写登记,
表格不足可自制附表。


附件四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申请表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 定 点 编 码 *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名 称 *
物 价 收 费 编 码 * 收 费 标 准 *
物 价 收 费 批 准 单 位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医 疗 机 构

申 报 内 容








(盖章)
年 月 日

专 家 讨

论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北京市医疗保险

事务管理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物价收费批准单位"栏应填写批准该服务设施物价收费的具体单位部门。

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现发布《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超
2003年5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传播,做好疫情重点区域的隔离控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典隔离控制,按照科学、准确的原则确定隔离控制区,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为目的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隔离控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隔离控制措施的落实,组织隔离控制区内的消杀、医学观察和疾病救治。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隔离控制区及其周边秩序,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疫情调查和实施强制隔离。
爱国卫生、教育、建设、交通、环境保护、药品监督、市政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隔离控制工作。第二章隔离控制区的确定
第四条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发病前主要工作、生活、学习场所,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第五条城镇居民楼一个单元发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单元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有两个以上单元发生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居民楼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第六条学生公寓楼的一个楼层或一个单元发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层或单元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两个楼层或两个单元以上发生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公寓楼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学校教室一个班级发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疑似非典病例的,该教室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该班非寄宿学生应全部停课回家进行医学观察。
第七条农村一个家庭发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家院及相邻家院和病人经常活动的场所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一个自然村发生5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自然村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第八条工厂、商场、办公场所等其他场所需要划定隔离控制区的,比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城镇社区需要划定隔离控制区的,比照第七条规定原则确定。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非典疫情发生情况,按照科学、准确的原则,在病人确诊为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后及时提出隔离控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宣布,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章隔离控制的实施和解除
第十条隔离控制区宣布后,禁止非典病人和疑似非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离开隔离控制区,严格限制隔离控制区的物品运出。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触隔离控制区内的人员或进入隔离控制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各类隔离控制区可实行交通管制,严格限制人员出入。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为隔离控制区内的人员提供必需的消杀、防护用品和其他生活用品。
经贸和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保障隔离控制区内所需各种预防、治疗和消杀药品、防护器械的供应和质量监管。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保证隔离控制区内水、电、气等的正常供应。
第十三条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隔离控制区内的消毒处理及医学观察,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单位办医院(卫生所)负责隔离控制区内的消毒处理及日常医学观察。
第十四条隔离控制期限为14日,自隔离实施之日起计算。隔离控制期限内有新发病例出现的,应自新发病例出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隔离控制期满,由作出实行隔离控制决定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隔离控制。
在隔离控制区内发现的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经确诊排除非典或疑似非典后,应及时解除对该区域的隔离控制。
第十六条隔离控制区解除隔离控制后,对该隔离控制区负责医学观察的单位,应继续对被隔离观察人员进行一周随访,并将随访情况报疾病控制机构。
第四章隔离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隔离控制区可划分为若干隔离控制单元。隔离控制单元之间人员不得发生接触,隔离控制单元内的人员之间,应尽量避免互相接触。
隔离控制区内可专设隔离区,用于安置与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接触密切的人员。
第十八条隔离控制区内的所有房间,应保持自然通风。
被隔离人员活动的区域每天应消毒两次。对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居住、活动过的场所和接触过的物品,应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
第十九条对被隔离人员应进行强制性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被隔离人员每天应进行二次体温测量并详细记录。对发热病人,应使用专用交通工具,及时转送就近医院发热门诊进行留验观察。
第二十条对隔离控制区内的垃圾、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集中管理,并按照医院垃圾处理的有关规定消毒后,使用专车运至指定地点处理。
第二十一条隔离控制区内受到非典病原体污染的饮用水源应立即封闭,并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二条隔离控制区的家畜、家禽必须圈养或拴养,宠物不得离开房间。
第二十三条参与隔离控制工作的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卫生知识培训,并配备防护用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参与隔离控制工作的人员应对被隔离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稳定被隔离人员情绪。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隔离控制期间,被隔离的在职人员按正常出勤享受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免缴隔离期间与经营有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停止执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认真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作的《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而奋斗》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全国各族人民和各级政府在1989年经历了严峻考验,克服了重重困难,巩固和发展了我国的社会主义阵地,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胜利。报告肯定了成绩,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了经验,提出了1990年工作的方针和任务,是实事求是的。新的一年的工作任务,经过努力是能够实现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有一个稳定的环境。当前,维护国家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是前提,经济稳定发展是基础,必须集中力量把国民经济搞上去。我国十年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充分证明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因此,一定要保持基本方针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始终不渝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是深化和完善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要坚定不移地抓下去,不断总结经验;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履行义务,并强化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要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要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决抵制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会议认为,今年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极为重要的一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扎扎实实地把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工作推向前进。要狠抓发展农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下大力量办好农业,力争主要农产品有一个好收成。要继续控制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把物价上涨幅度控制在低于上年水平。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努力改变市场销售疲软的状况,保持工业生产适度增长。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保证教育稳步发展,抓好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要继续推进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体制,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民经济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轨道。
会议认为,坚决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是关系我们国家兴衰存亡的大事。对广大群众和干部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必须继续采取有力的措施,坚决清除。要排除一切干扰,把清理整顿公司工作进行到底。要依法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各级人民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这方面工作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建立健全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会议认为,九十年代是推进祖国统一、振兴中华的重要历史时期。我们要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人士一道,继续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共同推动祖国和平统一的进程。
会议认为,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要继续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一切国家保持和发展友好关系,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与合作,为建立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应有的努力。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振奋精神,同心同德,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实现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满怀信心地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