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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12:2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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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再装修,是指对已竣工验收房屋的各部位进行装饰处理以及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构造、外表和拆除、更换其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含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
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下同)房产管理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公用事业、市政、电业、广播电视、邮电等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再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符合防火、防水、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妨碍相邻关系。
第六条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再装修。对已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房屋再装修。
第七条 住宅房屋再装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超过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开洞、抠挖;
(三)拆扩承重墙门膀、窗膀;
(四)破坏房屋梁、柱;
(五)在混凝土楼板上采用钻孔方式铺设木地板;
(六)破坏空心板烟道垫块;
(七)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八)拆动楼板或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荷载;
(九)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
(十)开挖地面、破坏建筑基础;
(十一)擅自改换或移动燃气和供暖设施;
(十二)采用影响供暖、供气、供水、排水、供电设施维修及正常使用的装修措施;
(十三)影响房屋合理、安全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宅房屋再装修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称再装修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的有关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住宅房屋再装修申请登记表;
(二)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装修内容进行实地勘察、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再装修申请人。对批准的,发给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
第十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再装修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再装修设计方案,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申请登记表;
(二)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审定;
(三)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之内,对房屋再装修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再装修申请人。对批准的,发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和市直单位承租的市直管公用公房的再装修,由使用单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
第十二条 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承租使用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办理房屋再装修手续时,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房屋再装修的证明。
第十三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需改变房屋外观的,再装修申请人应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涉及拆、改非住宅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的加大荷载的,再装修申请人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五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修防火规范。其房屋再装修的施工设计图纸,应按规定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
第十六条 房屋再装修涉及拆、改供暖、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再装修,涉及共用部位或设施的,再装修申请人须征得其他有关各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房屋再装修手续。
第十八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的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经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房屋再装修工程。
第十九条 房屋再装修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再装修施工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审批的施工图纸、说明及范围施工,并做好房屋再装修工程隐、预检记录;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三)房屋再装修施工噪音不得超过法定标准,住宅房屋及其相毗连的非住宅房屋的施工,应在每日八时至十八时的时间内进行;
(四)房屋再装修施工的渣土、杂物,应自行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完毕后,再装修申请人应在十日内,报请原批准房屋再装修项目的管理部门验收。原批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住宅房屋再装修完毕后,再装修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告知原批准部门查验。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对房屋再装修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应当依法出示有关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批七条规定进行房屋再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进行房屋再装修或非住宅房屋再装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违反城建、规划、环保、公用事业、市政、环卫、消防管理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因房屋再装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崂山区(不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2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城市居民装修公有住宅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1997年5月5日

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七月二日



昆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精神,切实维护和有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实现对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和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统计、物价、审计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工作。 

第五条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混合家庭中,已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并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作为核定依据。

第六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已享受五保供养的不在此范围);

2.因家庭成员患病导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严重残疾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4.因生存条件恶劣,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常年贫困的;

5.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特殊困难农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所需品的;

2.三年内自建住房(危房修缮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造成家庭困难的;

3.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7.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实行差额保障。

1.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安宁市低保标准暂定人月均补差60元;

2.宜良县、石林县、晋宁县低保标准暂定人月均补差50元;

3.嵩明县、富民县、寻甸县、禄劝县、东川区低保标准暂定人月均补差40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的变动,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第九条 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1.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2.外出务工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5.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获得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十一条 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民政部门委托乡镇农村信用社按季度发放。具体办法是: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代表会核实评议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生活状况,确认其符合保障对象条件后,在本村(组)范围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经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再次张榜确认无异议后,发给《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受理、审批和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5天以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保障标准或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

第十三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特困户,当家庭人员和生活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和生活情况进行复审。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逐户登记保障对象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数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时,报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经费,由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级承担。其中:

1.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安宁市全年所需保障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10%,县(市)区级财政承担90%;

2.石林县、宜良县、晋宁县全年所需保障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

3.东川区、嵩明县、富民县、禄劝县、寻甸县全年所需保障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90%,区县级财政承担10%。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纳入社会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经费,由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民政部应当每年按照编制预算的规定和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由于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实行动态管理,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县(市)区在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同时,应参照《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的精神,按本级年度所承担的农村居民低保经费总额3%的比例安排农村低保业务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1.解决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低保工作支出;

2.聘请有关人员配合参与调查、核实申报人情况及进行业务培训等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农村低保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 在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给予劳动生产扶持,教育、鼓励和支持他们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逐步改善生活状况。要大力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邻里互助、社会帮扶,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逐步缓解农村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压力。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相应制定本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公示等制度,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的申请行为要依法严格审批,确保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工作。所有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办事,杜绝各类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坚持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及时足额发放。财政、审计部门要适时对保障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要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能负责解释。

市政府办公室优质文明服务实施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优质文明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吉府办字〔2003〕153号 )



本办各科(室、队),所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研究,现将《市政府办公室优质文明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



市政府办公室优质文明服务实施办法


为了使本办的服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争创一流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确立服务中心、服务人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履行人民公仆职责,力求领导满意、基层满意、群众满意。

第二条 强化诚实守信、优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意识,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服务,以优质文明服务的工作实绩去赢得民心。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勤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形成"亲民、爱民、为民"的浓厚氛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基本服务内容

第五条 服务道德

1、服务道德总的原则是:尊重群众,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文明热情,谦虚礼让,一视同仁。

2、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准以任何方式和借口怠慢、顶撞、刁难群众,不准借机向基层和群众索、拿、卡、要以及利用工作之便为科室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六条 服务态度

1、坚持为群众提供及时、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做到"三声、五 心"。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热心、耐心、虚心、细心、关心"。

2、解答群众提出的疑难问题时,态度要和蔼亲切,语言要通俗易懂,表达要清晰准确,做到群众百问不烦不厌。

3、听取和接受群众的意见、批评时,要谦虚诚恳,积极改进。

4、在服务工作中受到委屈时,要顾全大局,冷静礼让,求得理解,做到三个不计较:①群众举止不雅不计较;②群众语言生硬、态度不好不计较;③群众提的意见与事实有出入不计较。

第七条 服务语言

1、服务语言总的要求是:称谓得体,语义明确,语言贴切,语气谦和,使用文明用语和普通话。

2、全体干部职工要在使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等常用文明语言和本办制定的10条文明用语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的工作特点和场合灵活使用其它文明用语,如:见面时应主动说声"您好"、"请问,您找谁?",接电话时应做到语气平和,主动自报家门"您好,这里是市政府办公室××科(室、队)。"等等。

3、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坚决杜绝使用服务禁语,如"不知道、问别人去、没看到我正忙着、我就这态度、你愿上哪告就上哪告去"等伤害群众感情、损害政府形象的语言。

第八条 服务仪表

1、着装整洁。服装要洁净得体,衣扣整齐,不敞胸露怀,不穿拖鞋、不外穿背心上班。

2、仪表庄重。男士不蓄长须、长发,女士不浓装艳抹、不涂色彩鲜艳的指甲油、不戴过多耀眼的饰物。全体干部职工不得染异色头发。

3、举止端正。举止要严谨、礼貌,做到面向群众,目光关注,距离适当,体姿良好;推行微笑服务,做到自然、亲切、微笑,让群众感到温馨、轻松、愉快。

第九条 服务环境

建立定期的内务整理和检查制度,保持办公环境卫生整洁,地面、墙面、窗门干净;办公用品、资料要固定位置,摆放正规有序,其他与办公无关的用品、资料一律不得摆在桌面上,力求服务环境优美。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市政府办公大楼一楼大厅设置政务公开的电子显示屏;在各科(室、队)人员办公桌上设置岗位监督牌,坚持亮牌上岗,不断增强为民服务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为了扎实开展优质文明服务活动,办公室由许红华、罗素芳两位同志担任监督员,具体负责优质文明服务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投诉,特设投诉电话:8230773。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