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时间:2024-07-22 23:5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1999〕15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作用,确保政令畅通。
  三、市政府受省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和分管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
  八、市长出国期间或者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会 议 制 度

  十一、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成员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4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
  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配套政策和相应措施;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必须事先协调,形成较成熟的意见。
  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市政府日常重要工作及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求解决的一些重要问题;
  (二)讨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具体工作事项;
  (三)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前需交换意见、统一认识或涉及多个部门较难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讨论决定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
  (六)研究市政府其他日常工作。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碰头会议,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市长之间相互通气,交流情况,通报工作及安排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二)研究处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之间需要统筹安排和协调的工作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组织实施事项;
  (四)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六、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务虚会议,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事关改革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务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十七、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县、区长会议,主要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和部署有关重要工作。
  县、区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各县县长、各区区长出席,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
  十八、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务虚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碰头会议和县、区长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秘书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作新闻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安排。
  二十、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规模和时间,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
  二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碰头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公文审批程序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同时报送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十三、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和省政府各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件内容呈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重要公文,呈市长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二十四、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要签署明确意见,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二十五、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有关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函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重大改革措施和人事任免的决定,由市长签署(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属于单一方面问题的,由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会签;属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或属例行批准手续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核签发;系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报批意见,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
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签发。
  二十六、经秘书长同意,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的请示和报告,或按市政府要求反馈意见的公文,由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或明确指示的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按办文程序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可由部门发文,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
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文涉及部门间分歧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要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由上述领导同志指派市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协调或裁定。各部门参与协调人员意见即代表本部门意见。对协调或裁定的结果,各有关方面必须坚决服从,认真落实。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年初计划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计划的,应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一般只安排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相关部门必要的科、室负责人随行。
  三十一、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以及颁奖、剪彩、奠基、照相等事务性活动。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的,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批。分管市长出席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每部门一年限于一次,切实减少领导同志陪会以及一会安排多位领导同志讲话等现象。
  三十二、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因公出访,应有实质性任务,一般不参加群众性社团组织的出国(境)团组,市政府领导同志出访一年内一般不超过一次,原则上不参加境外各种专业性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接待外宾,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市侨办承办;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台办承办。有关接待单位做好协助工作。各接待单位不得直接请市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或提高接待规格。

            通气报告制度和离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应听取和集中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副市长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注意交流日常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及每周各自重要活动安排,市长、副市长每周重要活动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制表。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应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需向有关领导机关请示报告的,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对外发布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信息,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其中涉及的主要数据,须经统计部门核准。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政府文件确定的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按要求报告结果。
  三十五、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差或外出学习,由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蚌参加会议、履行公务,需提前2天向市政府报告,组团外出考察,需提前一周报告,获批准后方可成行。返回后,要在24小时内办理销假手续。


国务院关于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附英文)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附英文)

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

批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隶属关系不变,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为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你会根据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修订,经你会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发布施行。今后仲裁规则由你会自行修订。

THE STATE COUNCIL'S OFFICIAL REPLY CONCERNING THE RENAMING OF THEFOREIGN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S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ND THE AMENDMENT OFITS ARBITRATION RULES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THE STATE COUNCIL'S OFFICIAL REPLY CONCERNING THE RENAMING OF THE
FOREIGN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S THE CHINA INTER-
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ND THE AMENDMENT OF
ITS ARBITRATION RULES
(June 21, 1988)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State Council approves the renaming of the Foreign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your Council as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he existing relationship of its
subordination remains unchanged and its scope of handling cases covers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transactions.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hall be amended by your Council in accordance with
China's laws and th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oncluded or acceded to by
China and with reference to 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then promulgated
for implementation after adoption by your Council. Hereafter, any
amendments to the Arbitration Rules shall be made by your Council's own
decision.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

刘成江


  一、利率风险的基本内涵与分类
  1.利率风险的含义
  在研究利率风险之前,首先应该了解风险的概念。风险是一种可量化的不确定性。金融市场风险种类繁多,根据其来源可具体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性风险等。利率风险是一种主要的市场风险。
银行利率风险是利率的不利变动给银行财务状况带来的风险,或者说是指由于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导致商业银行的净利息收入与预期的偏差。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2004年发布的《利率风险管理原则中》将利率风险定义为利率的不利变动给银行的财务状况带来的风险。利率的变动通过影响银行的净利息收入和其他一些利率敏感性收入与经营管理费用,最终影响到银行的收益。
  2.利率风险的分类
  赵同章(2005) 认为,由于商业银行内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实质性的利率风险具体表现为收益与股东权益市场价值变动风险、内含期权风险、利率结构风险、逆向选择风险以及利率操作风险。
  宋挥、罗浩(2006) 指出,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具体表现为: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利率结构风险、内含客户选择权风险以及利率曲线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出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重新定价风险也称为期限错配风险,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或重新定价期限所存在的差异。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也会使收益率曲线斜率、形态发生变化,即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基准风险也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是另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而期权性风险则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
  二、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并不陌生,即使是在利率管制时期,货币当局也会根据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调整存贷款等利率水平。利率水平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使金融市场上各经济主体承受着较大的利率风险。商业银行当然也不例外,并且,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类利率风险将明显的加大。
  1.基本点风险的威胁
  基本点风险也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是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相对于其它形式的利率风险,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基本点风险最为严重。主要体现在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的利差水平将大大下降。据麦肯锡预测,我国整个银行业的平均利差将从目前的3.33%下降近100个基点,达到国际开放金融市场的平均利率水平的2%左右。其原因包括:在完成市场化后,我国银行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各商业银行展开价格战不可避免;一方面为了竞争资金来源而提高存款利率,同时为了争取优质的贷款客户而很难提高贷款利率。存贷款的利差水平也就自然降低了。
  另外,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实现,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设定会逐渐与国际接轨,可能会以LIBOR或其他利率作为参照利率,存贷款利率的参照利率相关性的减弱同样会带来基本点风险。
  2.期权性风险的加剧
  期权性风险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一般而言,期权赋予其持有者买入、卖出或以某种方式改变某一金融工具或金融合同的现金流量的权利,而非义务。期权可以是单独的金融工具,如场内(交易所)交易期权和场外期权合同,也可以隐含于其他的标准化金融工具中,如债券或存款的提前兑付、贷款的提前偿还等选择性条款。一般而言,期权和期权性条款都是在对买方有利而对买方不利时执行,因此,此类期权性工具因具有不对称的支付特征而会给卖方带来风险。
  利率市场化往往会带来利率水平的上升,我国阶段性的利率上升对存款人比较有利,他们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存款,这样就对商业银行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另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期权品种因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还会进一步增大期权头寸可能会对银行财务状况产生的不利影响,这些都会让期权性的利率风险更加严重。
  3.重新定价风险的加大
  重新定价风险也称为期限错配风险,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就固定利率而言)或重新定价期限(就浮动利率而言)所存在的差异。这种重新定价的不确定性使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会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化。例如,如果银行以短期存款作为长期固定利率贷款的融资来源,当利率上升时,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固定的,但存款的利息支出却会随着利率的上升而增加,从而使银行的未来收益减少和经济价值降低。
  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期限失衡严重,必须在利率变动前尽快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以避免或减少不利的利率变动给银行带来的损失。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商业银行是商业银行能够尽可能准确地分析利率变动的影响因素,把握利率的变动趋势。我们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不足大大加重了利率风险的危害。
  4.收益曲线风险的严重
  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也会使收益率曲线斜率、形态发生变化,即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一般而言,长期利率总是高于短期利率,收益线在通常情况下会随期限的延长而逐步上升(称为正收益曲),但在商业周期扩张阶段,由于货币政策反向操作,短期利率可能会高于长期利率,从而使银行等经济主体所期望的利差收益落空。特别是在金融恐慌时期,长短期利率倒挂现象会频繁出现。例如,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泰国、香港的隔夜利差曾一度高至300%~1000% 。这时短期负债比重较高的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就较大,收益曲线风险也就因此产生。银行利用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长短期利率水平的差异可给银行带来期望利差的收入。当收益曲线异常变动,长短期利差缩小甚至出现倒挂时,银行的利差收入就会大幅度降低甚至变为负数。
  三、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现状
  随着利率调整的加快,利率风险的加大,已经有许多商业银行开始尝试运用利率敏感资产与敏感负债的分析方法来研究资产负债状况,并根据对利率趋势的预测和判断,在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对资产负债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防范利率风险,争取较好的财务收益。但是,在现行金融体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是非常薄弱的。
  1.商业银行内部利率风险管理薄弱
  (1)利率风险管理观念滞后和人才匮乏制约了风险防范技术的发展。一是由于受长期利率管制的影响,商业银行对利率变动反应较为迟钝,对利率风险较为陌生,各家银行的竞争观念也比较单一,虽然存贷款竞争已从过去单纯追求规模扩张上升到追求效益,但在价格等深层次经营管理方面的竞争还十分肤浅。二是商业银行各个经营层面认识不同,一些人认为利率市场化是国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入WTO的客观需要,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不会太快,坐等观望气氛较浓。三是由于现行各商业银行利率管理基础工作较弱,如利率定价模型中需要大量的基础性数据和资料等体系问题尚未解决,所以认为市场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难以控制,只能被动应付。四是具备利率风险管理要求的知识结构和实践操作经验的人才较少,不能很好地适应利率市场化的要求。
  (2)风险管理机构职能不明确,尽管从1994年起各商业银行纷纷效仿国外设立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并尝试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利率风险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这些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不明确,只是一个议事机构,也没有专门的资产负债管理经理人员执行利率风险管理职能,从而不可能对利率风险及时作出反映,并据以调整资产负债战略。
  (3)内控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合理的利率风险管理流程。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长期的处于利率管制下粗放式经营,对先进的风险测量方法了解较少,还没有建立健全的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指标体系和测量模型,用来辨别利率变化情况下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并衡量利率风险度,评估利率风险损失值,以便于及时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同时,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虽然各商业银行开始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参照巴塞尔协议委员会制定的稳健经营利率风险管理核心原则,建立利率风险内控机制。但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利率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方面缺乏科学的奉贤计量和监控系统;另一方面,对利率风险缺乏严格的监控制度。
  (4)资产负债品种结构单一,难以适应以利率风险管理为中心的资产负债管理需要。目前商业银行非存款性资金来源、非信贷金融产品品种的开发和金融创新能力都十分薄弱,限于资产负债业务品种、结构单一化的现实情况,即使商业银行测算到缺口风险的大小,也未必能根据所承受的风险状况,通过调整资产负债表中的投资组合,有效地进行利率风险控制。
  2.利率风险管理的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成熟
  (1)我国现行利率政策和金融法规存在缺陷。在我国当前的利率政策中规定:中长期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不统一,存款利率按期限确定,贷款利率每年一定,使商业银行存在重新定价风险隐患;存贷款利率计息规则不合理,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各活期类存款都是按照结息日利率计算利息,导致商业银行在计算利率风险敞口时无法确定其重新定价期限,影响了分析的准确性。而贷款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时,按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由于利率折算方式不够精确,在按日计息时,实际利率会大于公布利率。对于贷款金额大、提前还贷的客户,在计息时容易引起争议,存在一定的利率风险。
  (2)我国当前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虽然近几年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初具规模,各项改革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但仍未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还有待完善;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性使得商业银行承担着经济活动中的大部分资金需求,集中了大量的风险;外汇市场的规模较小且主要局限于即期外汇交易,因而难以对外汇头寸暴露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使商业银行缺少了规避利率风险的有效手段。因此金融市场整体发展的滞后性和管理工具的缺乏,使商业银行在规避利率风险工具的选择和运用上都受到很大的制约,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的管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情况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问题。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必将面临更加现实而严峻的利率风险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我们在积极学习与借鉴国外先进利率风险管理方法的同时,加强国内的利率风险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1、赵同章 金融理论与实践[J] 2005/02 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探讨
2、宋挥 罗浩 金融与经济[J] 2006/06 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与应对机制研究
3、杨锦 商场现代化[J] 2007/01 近期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现状分析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