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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6:2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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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95]汇资函字第09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近期以来,项目融资作为一种有效融资工具为不少国内单位所注目并准备采用。由于项目融资涉及金额较大,且多为外汇不平衡项目,为加强我国外债管理,积极稳妥地利用国外资金,确保我国外债信誉,我局与国家计委正在制定对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管理办法。在此办法出台之
前现就项目融资有关外汇、外债方面的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分局严格按本通知内容执行。
一、本通知管理的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一年期以上的外汇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
二、国内项目融资承办人向国外申请评级,应事先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项目承办人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对外评级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聘请的评级顾问、评级机构及评级时间等内容;
(二)经国家计划部门或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拟向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材料及评级程序等有关情况和资料。
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在收到项目单位的评级申请并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三、项目单位应在取得评级结果后三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所在地分局报告评级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评级情况,决定项目单位是否可以进行项目融资准备。
四、项目单位以对外发债或组织国际银团等方式进行项目融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参照《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和《境内机构借用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五、以项目融资方式筹集的外汇资金应及时调入国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存放境外。
六、为了保证项目融资按期还本付息,项目单位可根据《外汇帐户管理办法》在境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还本付息帐户,营运收入可提前进入帐户,未经批准不得在境外开立帐户。帐户资金仅限于还本付息。
七、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项目融资所筹资金不得调换成人民币使用。
八、项目单位进行项目融资以后,必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按季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果需要改变资金用途,必须事先取得国家计划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九、项目单位外汇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购买外汇偿还。
十、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权检查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项目单位必须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一、项目融资应是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中方机构不得对外出具借款担保;不得以项目之外的境内机构资产或收益进行抵押或偿债。



1995年5月1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已废止)



1990-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工商〔1990〕1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规定,受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的委托,现对这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公司被撤销、合并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撤销、合并所属公司的具体方案,经各级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查批准后,由各级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或授权单位发布决定撤销或合并的公司的公告,以便于办理撤并手续。同时,也有利于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被撤销的公司,从接到主管部门瘊定撤销的通知之日起应即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需成立清算组织的,由其主管部门在十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不成立清算组织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清算的各项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公司,由各级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建清算组织。
三、清算组织成立后,应立即接管被撤销公司的证照、公章、帐户、帐册、文书和资料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被撤销公司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清算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被撤销的公司原已签订的合同,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然有效,由其清算组织决定继续履行、转让或依法解除,其中履涉外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或由其他经外方同意的中方公司代理执行,并注意保障外方的合法权益。
五、除清算组织(含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公司主管部门)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抽逃资金,严禁隐匿、非法转移、侵占、损坏和私分公司财产。
六、被撤销的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公司清算组或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含财立清单和处理方案)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及有关同意办理公司撤销手续的文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撤销公司帐户。办理注销登记后,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 注销登记公告。
七、被撤销的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持有公司主和部门出具的公司有无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情况的证明。如有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公司主管部门必须在查处完毕后方可开具证明。
八、经批准合并的公司,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一九九○年六月八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42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业经2009年6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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