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授予韦建玉同志“烟草系统模范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和开展向韦建玉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授予韦建玉同志“烟草系统模范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和开展向韦建玉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党委),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党委,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
韦建玉同志现任广西柳州卷烟厂技术中心烟叶研究室主任,女,壮族,1966年4月出生,1993年在广西农业大学取得栽培与耕作专业硕士学位,199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毕业以后,她主动放弃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机关工作和留校任教的机会,毅然选择了长期与基层农村打交道的职业,担任柳州卷烟厂烟叶基地建设工作组组长,负责烟叶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10年来,韦建玉同志以坚定的理想信念为精神支柱,把开发优质烟叶和技术推广工作作为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最好体现,长期坚持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努力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工作,先后组织完成了烟叶品种对比、肥料配比、飘浮育苗、最佳播栽期、烟区土壤分析测试、病虫害防治、气流下降式与通脊式烤房对烟叶质量不同影响等12项应用实验课题,发表科研论文13篇,充分发挥了科技工作者的积极作用。
她致力于烟叶基地建设,尽心尽力地向烟农传授科技种烟知识,从播种育苗、中耕除草到烟叶烘烤每一个环节她都亲自示范。为了帮助烟农准确掌握定量施肥技术,她一把一把地抓起粪肥耐心演示。她和同事们长年累月扛着放映设备,跋山涉水,到各乡村放映自制的种烟技术科普片。为普及种烟技术,她走遍了罗城、柳城的每一个村庄、每一户烟农。柳城县冲脉乡依靠科技种烟,1996年全乡种烟收入达130万元,占当年乡财政收入的70%,新修了中学、医院,大多数农户脱了贫。
她甘于吃苦,乐于奉献,自觉与群众打成一片。她在一个村驻点时,刚开始住的是村民用来临时停放尸体的破旧屋,点的是煤油灯,喝的是牛滚塘里的水。她身体力行,坚持种好烟叶示范田,苦活累活自己干,七八十斤重一筐的粪肥,她挺着弱小的身躯背到地里。用示范田的好收成教育村民,调动他们科技种烟的积极性。
她自觉与群众融为一体,与村民同吃一锅饭、同饮一口井、同操一片心。她长年与农民劳动在田间,脸晒黑了,手脚变粗糙了。乡镇干部说她是“比村里人还土的女研究生”,群众夸她是“烟农的贴心妹子”。
她舍小家为大家。为了帮助烟农种好烟叶,一年中有300多天在烟区度过。她三次推迟婚期,放弃了生育第一胎孩子。她克服了父母年迈体弱,妹妹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等种种家庭困难,母亲住院手术也未能回家照顾,一门心思扑在烟叶基地建设上。1996年柳州市遭遇特大洪灾,领导再三要她回家料理一下,她却始终坚持在罗城县天河镇指导烟农抢收受灾烟叶,为烟农保住了800多担烟叶和20座烤房。
多年来,她严格要求自己,以自身的模范作用和人格力量团结和激励周围的同志艰苦奋斗,顽强进取,为“科教兴烟”和企业的发展,为农民的脱贫致富,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到群众的拥戴和政府的褒奖。罗城县人民政府授予她“仫佬族荣誉公民”称号,6年来先后被评为柳州市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能手和甲天下集团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连续5年被评为广西烟草行业先进个人,1997年被评为“全国烟草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全国烟草系统职业道德建设先进个人”,2001年被中国科协授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党组作出了在广西烟草系统开展向韦建玉同志学习的决定。中国烟草学会在全行业科技人员中开展了向韦建玉同志学习的活动。
韦建玉同志是新时期烟草行业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先进典型。她的先进事迹反映了一名共产党员的优秀品质,展示了烟草行业“四有”职工的精神风貌,体现了基层科技工作者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道德情操。为了弘扬正气,表彰先进,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决定:授予韦建玉同志“烟草系统模范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号召全国烟草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向韦建玉同志学习。学习她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党性,坚定理想信念,艰苦奋斗,扎实工作,任劳任怨,与时俱进的共产党员本色;学习她忠于职守,矢志不渝,刻苦钻研,努力探索,一心扑在科技工作上,为“科教兴烟”事业默默奉献青春、智慧和知识的爱岗敬业精神;学习她自觉融入群众之中,坚持深入生产第一线,以自身的模范作用和人格力量,感召职工群众,齐心协力,传播科技文化知识,努力推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的优秀作风;学习她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舍小家为大家,公而忘私,公道正派,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的优良品德。
各级党组(党委)要以开展向韦建玉同志学习活动为契机,充分运用先进典型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三个代表”要求的自党性,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技术水平,努力建设“四有”职工队伍,推动以“优质服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建设活动深入开展。通过韦建玉同志先进事迹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振奋精神,弘扬正气,敬业爱岗,扎实工作,促进“科教兴烟”战略的实施,为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救生项目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休育总局
救生项目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体游字〔2000〕233号2000年8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救生项目的运动技术水平,鼓励我国各级救生裁判员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裁判水平,保证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进一步做好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促进我国救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救生协会对救生项目裁判员进行管理,制定本项目裁判员的发展规划以及对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各级救生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救生项目裁判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三条 中国救生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救生协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救生项目裁判员,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4至6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每省不得超过1人)。裁委会每2年举行1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五条 裁委会委员必须是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并由各省救生协会裁委会推荐,并由参加裁委会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通过,报中国救生协会审批。委员任期4年。
第六条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中国救生协会审批,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其负责裁委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裁委会的职责:
(一)负责协助中国救生协会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
(三)按规定对裁判员的晋级、奖惩等提出具体意见;
(四)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
第八条 裁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对裁委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
(二)享有国内、国际竞赛工作或观摩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与本业务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 裁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裁委会的决议,完成裁委会所委托的工作;
(二)努力学习,提高裁判业务水平;
(三)关心后备力量的培养,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救生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员。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 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救生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但需报中国救生协会备案。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o
第十二条 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申报和审批办法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熟练常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组织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一级裁判员满3年;参加国家级裁判员学习班考试合格,至少2次担任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正式全国比赛裁判员,年龄在55岁以下的,可以申报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经中国救生协会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四条 精通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很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外文规则;通过中国救生协会主持的外语考试和国际救生联合会举办的裁判员学习班,年龄在55岁以下的国家级裁判员可以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经中国救生协会审核,报国际救生联合会批准,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20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他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10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可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救生协会共同推荐,经中国救生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或救生协会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需报中国救生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申报各等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救生协会至少每2年举办1次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晋级学习班。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一级裁判员学习班的有关材料必须在开班前40天报中国救生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中国救生协会至少每2年举办一次国家级裁判员学习班。通过考试者可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申报国家级裁判员.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九条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审批单位每2年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注册期为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并在次年4月1日前将注册统计材料汇总到省级相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救生协会,于次年6月1日前将注册统计材料报中国救生协会备案。上报注册统计材料如下:
(一)救生项目一级裁判员注册登记表。
(二)救生项目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统计表。
第二十条 国家级以上裁判员需在中国救生协会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注册期,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每奇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确认期,每人交纳确认费10元。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注册期内(2年)因个人原因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四)注册期内2次以上评议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工作;连续2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三条 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主要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救生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下(包括省级)比赛,裁判员的选用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全国性比赛原则上就近选派裁判员,其数量根据竞赛招标协议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该次比赛裁判总数(不含辅助裁判)的二分之一,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各省体育行政部门和救生协会共同推荐,中国救生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办法,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七条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不做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竞赛主办单位应责成裁判长、技术代表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级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各级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各级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应树立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公正无私的工作作风;恪守职业道德、裁判准则:维护公正、公开、公平的竞赛环境。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竞赛执裁尽可能采取"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2年举办一次裁判员的业务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一级裁判员培训和考核的有关材料必须在开班前40天报中国救生协会备案。各级比赛的裁判长、技术代表应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机制,比赛期间,由主办单位组织各参赛代表队对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裁判员进行监督、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竞赛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4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中国救生协会每2年举办一次救生项目全国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2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停止裁判工作2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三十八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技术代表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2次警告或在赛区副酒滋事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裁判员,取销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2年。
第三十九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救生、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中国救生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