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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04:4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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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城乡信用社在新旧制度转轨过程中顺利实施新制度,切实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应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信用社财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分工原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40号)的规定,城乡信用社(包括城
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在总局的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对信用社财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信用社必须严格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财务收支,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遵守国家财税金融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加强内部经济核算,强化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使用资金,依法缴纳应上缴国家的各项税金。
三、信用社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据实核算各项业务收入,加强各项业务收入的管理,严禁隐匿、截留、挪用、转移、私分各项业务收入。
(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信用社的各项贷款要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结算,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应逐笔计算,并计入当期损益。但对农村信用社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未收回的贷款,城市信用社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半
年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其应收利息可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信用社各项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得擅自制定“优惠”利率,减少应收利息,转移收入。
(三)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代办手续费及劳务费收入必须如实、及时地列入营业收入,严禁以各种名目(包括报地方政府批准的)转移、截留、私分。
(四)信用社的各项罚款收入,必须据实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得以罚没收入为名或其他名目和借口交入地方财政以套取分成。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一)加强代办业务手续费管理,严禁弄虚作假扩大基数、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不按规定据实列支等违法行为。为了加强管理,控制开支,对代办手续费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定期审查的办法。信用社应设立代办业务专项报表,其内容包括:计算基数的增减变化、开支比例和
代办手续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定期进行检查。
(二)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管理。信用社的业务招待费要在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幅度内据实列支,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拨付所属招待所、培训中心作其经费补助,或用于内部职工食堂以及信用社职工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加强安全防卫费的管理。信用社用于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购置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包括监视装置),以及安装营业网点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购置消防用具等费用可据实列入成本。用于非营业网点的上述费用不得列入成本。
(四)加强对列入成本的经营性租赁费用的管理。对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列支成本的租赁费标准不得突破根据该项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率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
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不动产,融资租入的除不动产以外其他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费,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长期应付款处理,不得列入成本。
(五)严格控制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为了有效地控制修理费支出,对固定资产修理费必须实行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列支。
(六)加强递延资产的管理。对列入递延资产的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其中,开办费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销。列入递延资产管
理的各项费用支出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
(七)加强各项工资性费用支出的管理。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各项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应全部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不允许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消费基金规模,严禁在其他成本项目或营业外支出中以各种名义滥发补贴、津贴、午餐补助、劳务费等。对于
信用社在成本中列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各项工资性支出,实行计税工资管理办法,实际发放工资性支出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或比照当地银行税前列支的工资标准),在缴纳所得税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整。
在本通知下发前,信用社经税务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可继续执行到期满,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没有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不再审批,一律实行
计税工资管理办法。
信用社实际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各项工资性收入达到国家规定的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要依法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八)加强营业外支出的管理,严禁乱列营业外支出。信用社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营业外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信用社的各项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对于信用社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实行比例控制,各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列入
营业外支出,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信用社的各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直接捐赠给受赠人的,不允许列入营业外支出。
信用社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物资的非常净损失(实际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应在损失发生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项目),其中,净损失数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
应由省级税务局审查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九)加强呆帐准备金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提取,按规定核批程序核销。
信用社的呆帐准备金自1996年起按年初放款余额的9‰提取,从1997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年度起,呆帐准备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呆帐准备金的核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
规定,按规定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十)信用社支付的保值储蓄补贴息按实付额列入当期成本,不再预提应付保值储蓄贴补息。对信用社1995年底前已预提的应付保值储蓄贴补息的结余,转入“应付利息”科目,用于以后年度的利息支付。
五、加强资本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信用社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办法,保证集体资本金的完整。信用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冲减、核销资本金或改变资本金的占用形态。
(一)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规模,信用社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信用社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加强管理,并包括在计算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例的固定资产净值中。
(二)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和基建投资。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用自有资金解决,其中,购建职工宿舍、食堂以及托儿所等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只能在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中开支,不得挤占其他资金。
六、加强税收管理,确保中央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中央金库。
信用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计算纳税扣除和调整项目,准确核实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纳税基数,依照适用税率准确计算各项税款,并按规定的入库渠道和纳税期限及时、足额地缴纳各项税款,各地区、各部门无权减免,更不允许截留、转移、挪用、隐匿各项收入以逃避
国家税收。
七、严肃财税法纪,加强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信用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法规、政策和文件,不得各行其事,任意解释、制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制度规定,对信用社违反规定、管理混乱而造成国家收入流失、集体资产损失严重以及其他违反财税法纪的行为,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肃认真进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96年7月22日

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监局


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申请药品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进行的药品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以下简称药品研究)及申报注册的全过程。
第三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行为的监督、审查和处理。
第四条 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行为指:
(一)在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中,伪造、变造公文证件、申报资料、原始资料,抄袭他人资料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二)在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中,使用或提供虚假样品、对照品或标准品。
(三)在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中,实际采用的处方和生产工艺与申报资料不符。
(四)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或未按规定进行的人体试验。
(五)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予合作,予以干扰或阻扰。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或干扰药品审评工作。
(七)其它违反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相关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研制机构药品研究的监督中和申报注册初审中发现的涉嫌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查处,并将违规行为和查处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一)。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注册初审中发现的本辖区以外的研制机构的涉嫌违规行为,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查处,并将违规行为和查处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一)。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审评中发现的涉嫌违规的申报项目,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二)批准后,暂停技术审评,查清违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处理或责成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第八条 对已获得批准文号、新药证书或相应注册文件的涉嫌违规项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审查结论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做出的审查结论进行复核。
第十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对违规者给予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终止审评。
(三)建立不良记录。
(四)对违规人员,3—5年不受理其参与的品种的申报,两次违规(含两次),取消药品申报注册资格;对试验单位,3—5年不受理其新药申报;对申报单位,1年内不受理其新药申报。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或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六)发证部门撤销其原批准文号、新药证书或相应注册文件。
(七)对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以上处理可以合并使用。违规者的申报资料和原始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受到查处的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理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对在药品研究监督和申报注册中有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药品申报注册资料或原始资料缺乏科学性、规范性或完整性的申报项目的处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1: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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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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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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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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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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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部门 | | 查处部门 | |
| 负责人 | |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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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涉嫌违规行为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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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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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 机构名称 | 登记备案代码 | 研究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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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员 | | 报告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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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单 位 | |
| 签字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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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涉嫌违规行为审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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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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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收审号 | | 项目批准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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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 机构名称 | 登记备案代码 | 研究人员姓名 |
|嫌| |--------|----------|--------|
|违| | | | |
|规|研|--------|----------|--------|
|者|究| | | |
|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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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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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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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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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单 位 | |
| 签字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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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1999年8月12日
浅谈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与行政许可法之间存在的问题及防治对策

关键词:
投资和发展环境 行政许可法
利润最大化 优惠政策
市场经济

摘要:招商引资已经成为各地发展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自然成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方面。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投资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礼遇,如何处理好招商引资与行政许可法之间的关系是政府面临的重要市场考验。本文就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政府招商引资中采取的方式方法大多是政策上的优惠,其中包括在土地使用、税收、环境、安全等方面。在投资先期做的工作多,承诺的好;企业落户后发展中关心不够;政府各相关部门不协调不统一,服务不到位轻许可重管理等,于与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不协调的现象影响了招商工作的深入开展,本位主义、部门利益思想等与行政许可法不相符合的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一、政府与投资
各地政府与当地的经济具有较强的对称性,而这种对称性构成了超稳定的系统和机制惯性,就系统机制来看,一方面政府体制是建立在高度集中的计划基础上的,政府的职能及其运行方式具有较强的指令性特征,行政干预、政府补贴、政策保护是政府行为的主要体现;另一方面,中国的经济仍是政府主导性经济,政府直接介入经济运行,政企不分,职能交叉与市场有明显的不适应性。而投资是一种企业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企业选择投资地点的出发点就是企业的利益。在当今各地竟相加大招商力度,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的热潮中,政府面对市场的竞争确有不适应性。由此,在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与行政许可法之间存在一些问题,有其客观性。
二、优化投资行政许可之间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各地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与行政许可之间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地方政策盛行
在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工作中,几乎千篇一律的都有优惠的地方政策,内容涵盖了土地使用、项目审批、税收减免、环境、安全等方面,只要投资商要求的政府就加以满足,至于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国家法律等都视而不管特别是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并庄重承诺,举办庄重的签约仪式,下红头文件,开联席会议等等如此。确实让投资者感动不已,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在行政许可法面前,地方政策的改变,不仅不能使投资商获得想象的经济效益,甚至于连投资也是难以收回。
(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为了保证地方经济的发展,在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工作中,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个别部门对招商来的企业不能作到一视同仁,对行政许可法视而不见,一谈管理就收费甚至巧立名目乱收费,错误的认为,外来的企业有钱、外来的企业影响了当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存在吃、拿、卡、要等现象,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三)、政府职能反映不灵活
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工作中,政府职能反映不灵活是行政许可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影响招商引资工作的主要问题,政府部门不能适应市场运行机制要求,存在政府服务意识差,办事拖拉,办事程序复杂繁琐等问题,违反了行政许可的规定,耽搁了投资商的时间,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伤害了投资商的感情。
三、所采取的对策。
在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中,政府职能的转变、观念的更新、服务思想的改变,说到底就是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事是关键,针对不同的企业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才能招上来、留的住、能发展。
(一)、针对不同需求的投资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
千篇一律的优惠土政策,只会使投资商感到空洞、浮躁,没有真实感和操作性,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需求、不同规模的投资企业都使用,又都没有可操作性,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却不知如何入手。不同的投资者有不同的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作为一种投资他们追求的共同目标都是利润的最大化,对于其他的因素,企业是不会太关注的。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适合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方面的规范,其本身对企业来说就是不小的一笔利润。投资者又何乐而不为呢?
(二)、为投资者做好服务、让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
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职能转变就是服务职能的转变。不但要管理更要服务,尤其要在思想上作到公平、公正、公开,作到一视同仁,积极为投资者服务,为外来投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机制,让企业在市场面前公平竞争。使企业一开始就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
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转变政府办事效率低下的工作作风,就是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办事,在办理投资审批等工作中要为企业着想,尽量简化审批手续,使投资项目能尽快的开工建设。在接待投资商办事中要以礼相待,让他们感受到关心、关怀和重视,在感情上感动人。在市场经济中讲究的是效率、讲究是效益,时间决定着这些,让投资者从漫长的等待办理诸多的手续中解脱出来,对投资者来讲本身就是一种效益。
四、正确的认识“优化”
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不是所谓的资源、区位优势等的“忘婆卖瓜”似的自夸与“做秀”。试想一个投资数十万、百万、千万的项目,是不会因为“做秀”、和几句自夸,就能达成投资协议的。投资者最关心的是投资所带来的利润。“优化”不仅是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市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针对不同的投资特点、产业布局、生产规模等方面,在给予优惠政策的同时,更要注重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做好服务,为企业的市场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有了市场才能使得产品流通,使企业不断的获得利润,不断的发展。
五、市场经济下的政府管理作用。
在市场经济还不很完善的今天,政府的管理作用就越显得尤为重要。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管理和服务是相辅相成的,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需要政府的这种管理作用。这是因为:第一,市场本身是存在缺陷的,市场的调节往往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随着市场的扩大,其缺陷也会进一步放大。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管理,就会导致经济的恶性发展,对投资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第二,市场的发展存在一个市场秩序的问题,在一些特定阶段往往会出现市场失序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以强有力的干预,以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投资商在有序的市场中竞争、发展。第三,宏观经济运行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如何通过政府有效的管理,对于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投资商的主动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投资商最为关注的问题,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不仅只是政策上的优惠,同时也需要政府的有效管理作用。
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是一个全面的、全方位的为投资企业发展服务的过程,更是一个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过程,它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部,也只有全面的、全过程的服务才能保证企业不断发展,才能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实现企业利润的增长,实现当地经济的繁荣,使企业和政府实现“双赢”,真正实现招商引资的目的,为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切实起到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忠明 《中国加入WTO干部培训读本》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2
2、张福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讲话》 法律出版社 2003
3、中国招商网相关材料。



作者单位:新疆吉木萨尔县委党校

作者姓名:李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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