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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6-30 18:23: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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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土地资源,节省能源,利用工业废料,改善建筑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主要是指粘土空心制品、利废制品和非粘土制品。包括:加气混凝土制品、石膏板、各种空心砌块、粘土空心砖(孔洞率大于25%)、纤维水泥板、建筑人造板、轻质板材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确属需要的,须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审查同意后,按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渠道办理。
第四条 对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根据不同企业的土地资源状况、技术经济指标和新型墙体材料的供求情况,由市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逐年协调控抑实心粘土砖的产量指标。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框架结构的建筑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作填充墙。
第六条 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利用本市工业废渣和河道淤泥等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坚持科技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科技、计划、银行、信贷等部门,对于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体系的科学研究和科技进步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实施。
第八条 鼓励开发推广节能、节地和应用新型建筑材料的建筑体系。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中,凡是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天津地区实施细则”要求的,设计单位在现行设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向建设单位增收百分之五的设计费。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的建设工程,市墙改办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向建设单位预征收八元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收取的专项基金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未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开工证,有关银行不予拨(贷)建设工程款。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其建设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全部墙体材料的比例,经市墙改办核实后,酌情按比例退还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专户存储在有关金融机构,用于: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新型墙体材料房屋的试验开发(投入的专项基金为有偿使用)。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和应用技术研究的补充资金。
(三)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体系的研究补充资金。
(四)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其推广应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五)推动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管理费用。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另行发布施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所交纳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凡未按本规定交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而开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补交专项基金,其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应予返退的专项基金也不予退还,并由市墙改办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办法),由市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墙改办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1992年1月14日

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对当地城乡规划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进行督察。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督察员原则上在从事过规划管理工作的退休及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中遴选,具体包括:曾担任过市、县政府分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市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条 担任督察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城乡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从事城乡规划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年龄在63周岁以下。

第五条 根据以上遴选条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荐人选,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提出督察员候选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派驻。

第六条 督察员有权对下列行为进行督察:

(一)违反法定程序编制、调整、审批城乡规划的;

(二)委托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在实施城乡规划中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第七条 督察员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接待群众来访、现场调查、巡查、约谈等方式开展督察工作。采用约谈方式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

第八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批、申报、执法等单位收集资料,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和拒绝。

第九条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督察员通报有关城乡规划的重要情况,并对其督察工作给予支持、配合。派驻地人民政府涉及城乡规划的重要会议或专门会议,应当邀请督察员参加。

第十条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督察员举报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发现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督察员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督察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并在15日内向督察员反馈处理结果。督察员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沟通并上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拒不纠正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督察员应当对督察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跟踪信息及时报送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实行督察员任职回避制度,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原工作单位所在或所属城市(原工作单位为省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可不受此限制)。督察员每届聘期2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但在同一地区连续督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督察员在聘期内仍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医疗等待遇;履行督察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和补贴,由省财政按相关规定安排。

第十六条 督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在督察工作中,不妨碍、不替代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督察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聘任。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谈农民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王方顺 李娟


内容提要:农民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农民犯罪率不降低,刑事案件就会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本文笔者结合所在基层法院近两年来所审理的刑事案件,对农民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几点预防和减少农民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犯罪 问题分析 解决对策

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不稳定。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中国农民人口数量巨多,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问题,具有重要的地位。农民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农民犯罪率不降低,刑事案件就会大量存在,分析农民犯罪问题迫在眉睫,探索扼制农民犯罪对策刻不容缓。
一、农民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案件数较多,占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
垦利县是个仅有21万人口的人口小县,2001年垦利县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7件110人,其中农民86人,占总被告人数的78.2%;2002年审结70件90人,其中农民71人,占总被告人数的78.9%;2003年1-8月份审结51件84人,农民占38件58人,分别占总数的74.5%和69.05%。近两年来,农民犯罪人数占刑事案件被告人数的75.38%,农民成为基层最主要的犯罪群体。
(二)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是侵财、暴力、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001年农民抢劫12件19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15.58%、17.27%;盗窃11件19人,分别占14.28%、17.27%;故意伤害12件17人,分别占15.58%、15.45%;交通肇事8件8人,分别占10.39%、7.27%。另有强奸3件3人,妨害公务1件3人,投毒1件1人,破坏电力设备2件6人。2001年,农民侵财性犯罪共有28件47人,分别占总数的36.36%、42.72%;暴力性犯罪共有28件42人,分别占总数的36.36%、38.18%;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共12件18人,分别占15.58%、16.36%。
2002年农民故意伤害9件16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12.86%、17.78%;抢劫3件9人,分别占4.28%、10%;交通肇事24件24人,分别占34.28%、26.67%;盗窃4件5人,分别占5.71%、5.56%。另加其他犯罪,2002年农民侵财性犯罪共有16件25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22.86%、27.78%;暴力性犯罪有13件25人,分别占18.57%、27.78%;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共25件26人,分别占35.71%、28.89%。
2003年农民故意伤害11件12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21.57%、14.28%;盗窃7件11人,分别占13.73%、13.09%;抢劫3件5人,分别占5.8%、5.9%;交通肇事4件4人,分别占7.84%、4.76%。 2003年暴力性犯罪共有14件17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27.45%、20.24%;侵财性犯罪共有15件21人,分别占29.41%、25%。
两年多来,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农民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有32件45人、交通肇事36件36人、抢劫20件30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抢劫三种刑事犯罪,成为农民常发性犯罪,犯罪案件数和农民被告人数,分别占总案件数的44.95%、39.08%。
(三)被告人以青年为主,并向低龄化和高龄化发展
在2001年农民盗窃犯罪中,年龄小于20岁和大于35岁的各有3人,均占总人数的15.78%,盗窃犯罪平均年龄为27.9岁;故意伤害平均年龄为32.3岁;交通肇事平均年龄为28.2岁;抢劫平均年龄为25.7岁,年龄小于20岁的占35%,小于26岁的占到57.1%。
在2002年农民盗窃犯罪中,年龄平均为41.4岁,不容忽视的是被告人年龄最大的上升为66岁;故意伤害平均年龄为28.7岁;交通肇事平均年龄为32岁,36岁以上的占26%,20岁至36岁的占74%;抢劫平均年龄下降到20.5岁,被告人全部为26岁以下青年。
在2003年农民盗窃犯罪中,平均年龄为29.9岁;故意伤害平均年龄为34.5岁;交通肇事平均年龄为34岁;抢劫平均年龄为27.4岁。
(四)共同犯罪较多,交叉结伙作案突出
在农民犯罪中,多以老乡或同村、亲属结伙为纽带,形成帮派,结伙交叉作案。这些犯罪团伙成员因为相互熟悉了解,往往寥寥数语,就一拍即合,迅速达成犯罪共意,倚仗人多势大,胆大妄为,作案率较高。特别是在盗窃、抢劫、破坏油田设施等刑事犯罪中,多为2人或3人以上的农民团伙作案。在2001年上述三类犯罪中,两个农民共同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56%,3人以上农民的团伙犯罪占26%。2002年,2人以上农民共同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50%,其中有一6人犯罪团伙,交叉结伙抢劫、抢夺,作案几十起。2003年,上述三类案件两个农民共同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61%,3人以上农民共同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21%。
(五)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在农民被告人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农民犯罪总人数的70.84%,其中文盲占10.42%,小学占16.67%,初中占43.75%,高中占12.5%,中专或大专占16.66%。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是容易发生犯罪很大的原因。
(六)犯罪以男性为主,女性犯罪也开始增多,多为新型犯罪
2001年女性农民被告人仅有1人,占总案件人数的0.9%;2002年为3人,占总被告人数的3.3%;2003年女性农民被告人上升为5人,占总案件数的5.9%。女性农民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并多为新型犯罪,出现了贩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经营、妨害作证等新型案件。
二、农民犯罪的原因
(一)农村劳动力过剩,城乡差距增大,大量农民涌向城市,但不能及时吸收安置
虽然我国是典型的农业国,但是农业生产力水平仍较低下,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收入普遍较低,城乡差别越来越明显,有的农民,特别是年轻的农民,出现明显的心理反差。少数青年农民厌恶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他们有田不种,有活不干,游手好闲,而且崇尚高消费,但又不想通过自己的辛勤汗水来获得劳动果实,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有很大一部分农民,为了过上比较“安逸”的生活,外出打工。不能对大量涌向城市的农民进行妥善安置,有的民工因无技术、生活无保障,从而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二)教育不到位,腐朽没落思想乘虚而入
近几年,随着高校的连续扩招,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在社会特别是农村形成了新的“读书无用论”。在农村有大量的适龄儿童只上完初中甚至小学,就算“完成学业”。这部分人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精神空虚,抵抗能力差。常会因一些琐事而引起争斗,从而酿成大祸。同时,腐朽没落的文化渣滓也乘虚而入,他们禁不住诱惑,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伤害等犯罪,闯入法律的禁区。
(三)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充分发挥有效作用
由于区位不同和管理差异,在改革开放后,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两极分化,相应也导致许多农村基础组织软弱涣散,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基层违法犯罪。经济落后的村干部,认为政治上没奔头,经济上无实惠,干脆外出经商或者充当老好人,谁也不得罪,对本村事务长期不管不问。条件好点的村,有的村干部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贪污受贿,这些行为在招致部分农民嫉妒的同时,也成为部分违法犯罪行为人要挟的把柄。这些村干部对本村个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敢管不敢问,甚至暗中与违法犯罪分子打得火热,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助长了少数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农民的经济负担,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农村执行的却不够严格,各种名目的税费、集资、提留严重超出农民土地收入承受力。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工头老板经常无故苛扣民工的打工费,甚至根本不予兑现。农民无论是在家劳动,还是外出打工,如果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很容易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一方面, 在政法机关办案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由于受利益驱动,有的机关把罚款当作生财之道,随意执法,以罚代刑,一些本来明显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办理,作罚款处理了事。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与经济发展、车辆增多有一定关系,但与日常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肇事者受不到严厉的刑事制裁有直接的关系。钱可以买罪,权可以保罪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另一方面,刑事案件破案率较低,破获的许多刑事案件被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大量的刑事案件“不破不立”,或者“立而不破”,使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的成为个别,大部分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造成了犯罪行为人不被抓获的侥幸心理。
(六)立法滞后,管理无序,缺乏预防农民犯罪的社会联动机制
农民占据我国人口绝大多数,国家有关农民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却了了无几。目前公安、劳动、工商、民政等部门都有权对外来民工进行管理,但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分工不明现象。有的部门只收费不管理,有的部门人力有限管理不过来,致使措施不到位,管理形同虚设。目前,有关农民管理的立法远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农村新情况,各单位缺乏预防农民犯罪的联动机制。
三、减少和遏制农民犯罪的对策
(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或非法利益而形成的,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收入增加了,才能通过缓和、解决广大农民需要与社会物质承受力之间的矛盾。基层干部要带领广大农民千方百计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生活得到改善。必须坚持农村经济体制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和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
(二)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增加农村就业机会
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不但能够缩小城乡差距,而且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农村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通过加大农村非农业行业的就业力度,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分布,以使不愿从事农业劳动的剩余劳动力有事干。
(三)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大犯罪打击力度
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避免“以罚代刑”、“以罚代管”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农村治安各项措施,做到任务到村责任到人。充分发挥“严打”攻势,采取集中打击与专项打击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常见多发性犯罪坚决打击,努力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使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裁。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及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把农民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劳务输出输入管理机制,加强对民工的管理
农民犯罪有很大一部分是在缺乏管理的民工中发生的,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应建立“输出有组织,输入有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民工输出地要对外流人员统一组织建立科学的预测、跟踪制度,引导有序、有目的输出。民工输入地也要完善管理体制、用工制度,把进入本地区的外来民工纳入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切实保护外来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民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五)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