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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环境保护局《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5:3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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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环境保护局《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环保局


关于批转市环境保护局《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监视、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以下统称防治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防治设施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防治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发放防治设施合格证,并组织年度复查工作;
(二)对防治设施的运转、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和考核;
(三)建立防治设施档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的防治设施台帐,制定考核办法,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体系,制定考核指标,并做到:
(一)经防治设施处理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防治设施应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设备维修保养、监视监测等制度;
(三)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台帐,并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第七条 防治设施应由拥有单位填报登记,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领取防治设施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取得合格证的防治设施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期满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合格证,等治理达标后,重新发给合格证。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订。
第九条 计划安排维修、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 防治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停止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临时停运防治设施的,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一)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第一类污染物的;
(二)严重扰民的;
(三)防治设施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防治设施停运24小时以内的,可电话或口头报告;停运1天至3天的,应书面报告;超过3天的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防治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一)经科学论证,大修后技术性能指标仍达不到工艺要求和处理效果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益差的;
(三)大修后虽能恢复运转,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予淘汰的。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或委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机关,有权对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防治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二)保证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的,治理污染效果显著的;
(三)对防治设施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果显著的;
(四)积极研究,推广新型防治设施,治理环境污染贡献突出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拒报或谎报防治设施情况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不免除其承担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 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罚款,报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3月17日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2002年第217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7号



  根据《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准美国礼来大药厂等6家企业的13种兽药产品在我国注册或再注册,并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兽药注册目录),以上产品的监督检验按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兽药名称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1、泰乐菌素注射液原料
美国礼来大药厂
外兽药准字57号
2002.8—2007.7

2、泰乐菌素注射液
美国礼来大药厂
外兽药准字58号
2002.8—2007.7

3、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
美国礼来大药厂
外兽药准字59号
2002.8—2007.7

4、莫能菌素注射液5%,10%
美国礼来大药厂
外兽药准字60号
2002.8—2007.7

5、癸氧喹酯预混剂6%
美国雅来大药厂
外兽药准字61号
2002.8—2007.7

6、鸡新城疫活疫苗
美国威兰大药厂
外兽药准字62号
2002.8—2007.7

7、鸡马立克氏病活疫苗(Rispens株)
意大利IZO S.p.A公司
外兽药准字63号
2002.8—2007.7

8、鸡新城疫、减蛋综合征、传染性支气管炎三联灭活疫苗
意大利IZO S.p.A公司
外兽药准字64号
2002.8—2007.7

9、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注射液
美国辉瑞公司意大利生产厂
外兽药准字65号
2002.8—2007.7

10、土霉素长效注射液
美国辉瑞公司巴西生产厂
外兽药准字66号
2002.8—2007.7

11、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法玛西亚公司比利时生产厂
外兽药准字67号
2002.8—2007.7

12、拉沙洛西钠原料
美国雅来大药厂
外兽药准字68号
2002.8—2007.7

13、拉沙洛西钠预混剂15%
美国雅来大药厂
外兽药准字69号
2002.8—2007.7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乡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林办公室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乡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林办公室等


通知
郊区各区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支持引导北京乡镇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加速实现“两个转变”,市农办、市财政局在总结“八五”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北京乡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行。

北京乡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引导乡镇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额资金,作为贷款贴息,扶持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条 乡村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购置国内外先进技术装备的技改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有资格享受市财政贴息(已享受国家或市有关部门贴息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享受财政贴息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列入市乡镇企业年度技术改造计划和补充计划;(2)有合法完备的审批文件;(3)项目竣工并经区县乡镇企业技术改造领导小组验收合格。
第五条 符合以下六个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享受技改贴息:(1)100家市重点乡镇企业的技改项目;(2)市场覆盖面较大、占有率较高的拳头产品上规模上档次的技改项目;(3)显著增加产品出口、扩大创汇的技改项目;(4)开发出市场前景看好的新产品的技改项目
;(5)显著节能降耗、改善环境、提高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改项目;(6)、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技改项目。
第六条 技改项目贴息的申报、审定程序为:(1)符合贴息范围、贴息条件及贴息重点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县乡镇企业技改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上报市乡镇企业技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局主管技改的处室);(2)市乡镇企业技改领导小组对区县上报项
目,集体进行审查、抽查后初定贴息企业名单,上报市农办、市财政局;(3)市农办、市财政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将贴息金拨给项目所在区县;(4)区县财政在接到市财政专项贴息后尽快将贴息全额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区县申报技改贴息项目必须申报以下材料:(1)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3)项目竣工验收材料;(4)、银行贷款凭证。
第八条 贴息标准:(1)贴息期限一年;(2)贴息额由市乡镇企业技改领导小组参照可行性批复批准的贷款额度及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3)贴息额确定后由市、区县、乡镇各贴息三分之一。
第九条 其它:(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本通知发布前,过去制定的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996年5月20日



199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