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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8:31: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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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在京召开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朱■基总理、吴邦国副总理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出了部署。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通知》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努力、尽职尽责做好有关工作,在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现作如下通
知: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自觉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抓好江泽民总书记、朱■基总理、吴邦国副总理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学习,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深刻理解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事关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自觉把促进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列为“一把手”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实施,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切切实实抓出成效。
二、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强化现有就业岗位;继续鼓励、支持国有企业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多种经营,兴办
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车间、库房和场地等,兴办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各类市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利用技术、人才优势,开拓农村市场,与农村从事加工业的专业村、专业乡联合经营,多渠道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
下岗职工。要主动为国有企业提供企业登记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三、继续鼓励、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引导其积极招收、聘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继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引导、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停产或严重亏损的国有小型企业,优先安置
下岗职工。引导、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招工时,优先招收、聘用下岗职工。教育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关心、爱护、尊重下岗职工,引导其与下岗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改善工作环境,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的工资、福利等问题。
四、引导下岗职工更新择业观念,自谋职业。大力宣传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引导、支持下岗职工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到各类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引导、支持下岗职工面向农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对下岗职工申请登记注册的
要优先受理,简化和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批准,下岗职工可以从事临时经营。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发布的《关于开展为下岗职工排忧解难热心服务活动的通知》精神,积极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五、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服务工作。一是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的专业劳动技能和自谋职业的能力;二是举办下岗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共同参加的再就业洽谈会,沟通双向选择渠
道,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牵线搭桥;三是积极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的下岗职工提供市场信息方面的服务,组织有经验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他们传授经验,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六、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积极配合公安、劳动、城建、税务等部门,认真清理整顿大中城市中的无照经营,积极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引导其有序流动。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切实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依法严肃查处各种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努力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为下岗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狠抓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6月23日

人事部关于坚决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坚决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努力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了人才流动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也有少数地方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在档案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最近,湖南省永州市等市、县人才流动服
务中心在向福建省惠安县等地输出教师过程中,出现了假文凭、假档案材料以及乱收费的现象。湖南省人事厅正在查处此事,涉及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已被责令停业整顿。此外,还有个别地方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现了丢失档案,审查把关不严,甚至伪造、涂改档案等严重问题。为了进一步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出现,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干部人事档案是历史、全面地考察了解、正确评价和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逐渐增多,搞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对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保证人才队伍素质,具
有重要意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等问题,不仅影响了人才流动工作的正常发展,扰乱了人才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才市场声誉,而且严重违反了干部人事工作的职业道德规范,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各级人事部门及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要从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切实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二、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级人事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专门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人才引进、输出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无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等
弄虚作假的问题,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是否严格审查把关,有无默认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的问题;二是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是否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与保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档案转递是否符合程序;三是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管理档案的物质条件是否具备
;四是档案管理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要通过这次检查,坚决纠正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和乱收费等突出问题,严禁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严肃处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
各级人事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在档案管理中不认真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伪造档案材料、出具假档案的人员,要坚决查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
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等不适合做档案管理工作的,要坚决调离或予以辞退。同时,对出现上述问题的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要追究领导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马上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吊销许可证或勒令停止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业务。对在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中乱收费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所收费用要限期如数退还。对社会
上制假贩假人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打击。
四、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审核制度和管理责任制,严格收费管理
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业务,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法规,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抓紧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审核制度和管理责任制。对每一份档案的进出,都要明确审核管理的内容、程序和责任人,建立登记制度。要严
格遵照“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执行国家和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收费标准,绝不允许以赢利为目的,高额收取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要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认真倾听各方面意见反映,建立办事公开、举报等群众监督制度。要把档案管理作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和逐级抽查相结合,专人分管,分级负责。对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管理流动人员人
事档案的业务资格,逐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
六、加强对人才流动工作的领导
要认真履行人事部门的管理职责,保证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要精心组织好这次检查工作,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措施。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选择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同志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同时要开展业
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要依照有关的法规,加强对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广告审批、人才招聘、举办人才交流会等市场活动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的秩序,树立人才市场的良好形象,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
各地要从湖南永州等地发生的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通过对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查处,对全系统进行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及人才市场的管理。各地要将落实此通知的情况,于今年底报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



1998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86)财预字第40号、第42号两个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86)财预字第40号、第42号两个文件的通知
1986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财政部(86)财预字第40号《关于政法机关查获全民所有制单位没有报案的被盗财物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和(86)财预字第42号《对〈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作两点原则修改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附一: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查获全民所有制单位没有报案的被盗财物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 (86)财预字第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几个问题的汇报”反映:目前盗窃公共财物的犯罪活动上升,有些单位领导为了顾全面子,或怕影响奖金,或为保持“先进”牌子,往往隐匿不报;也有的单位领导官僚主义十分严重,政法机关把查获的被盗财物送上门去,还不知道是他们丢失的。汇报认为:查获的被盗财物凡属于国营单位又没有报案的,应一律上缴国库,以提高企业单位领导的责任心,克服官僚主义,加强管理。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正确的。经研究,我部1982年7月19日颁发的《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82〕财预字第78号)第(三)项第1点作如下修改:
原“办法”规定:“属于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除原单位被抢、被盗、被骗挂在帐上的,可报经同级财政机关(银行系统的,由上级行按银行规定核批)退还注销悬帐外,一律上缴财政。”
现修改为:“属于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被抢、被盗、被骗的财物,除单位已报案并经政法机关正式判归原单位者外,一律上缴国库。”
本通知已商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请照此执行。
1986年3月12日

附二:财政部对《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作两点原则修改的紧急通知 (86)财预字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我部1982年制发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从近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总的说是可行的,但有些条文已经和当前的形势与任务不相适应,需要加以修改。如:原办法规定,执法机关可以从罚没收入中提留20%~30%,补充办案经费。这一规定流弊不少,使一些执法机关为追求提成,搞“以罚代刑”,对一些重大经济案件不予起诉,一罚了之,严重影响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还有,原办法规定,对查缉破案有功人员实行与案件挂钩的奖励办法,副作用很大,影响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我部1982年8月9日(82)财预字第91号通知制发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作以下两点原则修改:
一、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国库,不提成,不退库,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机关专项拨付。原“办法”第四条“……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20%至30%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修改为:“……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补助费用……财政机关核准后一律在支出预算中专项拨付,不准按比例提成退库。”办案费用补助的支出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以及与该机关正常经费的界限划分等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原“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结合具体情况制定。
各级财政机关专项拨付的办案费用补助支出,在1986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254“款”“其他支出”中增设一个“办案费用补助”“项”级科目,单独核算反映。
二、不再对第一线查缉破案有功人员单设奖励制度,原“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全部取消。对第一线查缉走私破案有功人员如何奖励,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另做具体规定通知下达。
以上两点原则修改,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迅速转告所属单位,从文到之日起,立即严格执行。
198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