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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时间:2024-07-13 12:08: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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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越南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鼓励两国在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图书馆、博物馆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艺术演出和展览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一、互派艺术家访问、交流经验;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专业人员进行访问和交流经验。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影和电视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促进并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资料交换和专业人员互访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在必要时可由双方协商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南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武克连
    (签字)            (签字)

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环发[2002]85号


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互相沟通,密切配合,对防止新的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和融资渠道正逐步形成多元化格局。因此,依法做好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为加强这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认真做好审批工作,严格把关。

三、各级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密切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未通过项目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登记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各地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禁止中、小学校出租校舍和利用校舍开办旅馆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教育局


关于禁止中、小学校出租校舍和利用校舍开办旅馆的规定
市政府 市教育局



为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和场地的管理,保证教学条件,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城乡各中、小学校的校舍和场地,一律禁止出租。禁止利用校舍开办旅馆。
二、学校在不影响本校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可允许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校舍举办教育事业。
三、校外单位和个人借用校舍举教育事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借用校舍和场地的,必须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借用期超过半年的,须报市教育局批准。
四、学校可对借用校舍和场地的单位或个人收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市教育局、成人教育局、财政局的规定,严格执行。
所收管理费的用途,由学校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五、本规定实行后再出租校舍和利用校舍开办旅馆的,一经发现,即由区、县教育局中止其租赁关系和停止其经营,没收出租校舍和经营旅馆的收入,并追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北京市教育局



198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