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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人事人才保证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5:3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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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人事人才保证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人事人才保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今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水灾害。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抗洪抢险斗争已经取得决定性的伟大胜利。湖北、湖南、江西、黑龙江、吉林、内蒙等灾区各级人事部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投入抗洪救灾,涌现出大量可歌可泣
的英勇事迹,向党和人民递上了一份合格的答卷,展示了人事干部顾全大局,服务人民的良好形象,受到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称赞。没有遭受洪水灾害地区的人事部门,在扎扎实实做好人事工作的同时,采取各种形式,积极支援抗洪救灾工作,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大团
结、大协作精神。人事部党组向奋战在抗洪抢险第一线的灾区人事部门和支持抗洪救灾工作的全国人事系统广大干部表示亲切的慰问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目前,灾区的工作正逐渐转到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上来。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发扬抗洪精神,重建家园,发展经济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再接再厉,乘胜前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为确保今年经济发展目标及各项任务的完成,多做
实事,再立新功。为此,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落实人事部7月31日特急电报精神,做好抗洪救灾中的考核奖励工作。要把完成抗洪救灾任务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把在抗洪救灾中的表现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作用,及时奖励表彰抗洪救
灾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他们的事迹,在公务员队伍中发扬抗洪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扎实工作,让人民满意。
二、灾区人事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组织各类专家,为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多种形式的智力服务。组织水利等部门的专家在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到灾区开展各种科技救助活动,传播
农业科技知识;组织科技专家和经营管理人员到受灾企业帮助恢复生产;组织卫生科技人员下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过后无大疫;充分发挥农村“乡土人才”在生产自救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对依靠自己的才智和能力在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农民,在选拔表彰乡土
人才时予以优先考虑。其他地区人事部门也要按照统一部署,积极与灾区联系,根据灾区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提供生产自救、卫生防疫、农技植保、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民用建筑及企业恢复生产等方面的技术和人才服务。
三、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优秀专家选拔工作的激励作用。对在抗洪抢险、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中有突出贡献的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农业科技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在抗洪抢险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各类专家,可优先列入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或享受地方政府津贴;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指标分配上,应适当向在抗洪抢险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行业或部门倾斜。
四、要结合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人才服务,为灾区调整产业结构做好人才配置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收集和提供用人信息,对受灾的和参加抗洪抢险的下岗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并免收各项服务费用。
五、努力落实《人事部关于认真学习解放军抗洪先进事迹切实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通知》,以切实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实际行动支援抗洪救灾。要倾听部队对军转安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那些在抗洪抢险中表现突出的已经确定转业的军队干部,要从安置地点、工作安排、职务待遇、
家属安置、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尽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六、对因水灾或参加抗洪救灾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对因水灾未能按时报到的,可与用人单位联系,适当延长报到时间。
七、切实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收节支制止浪费支援抗洪救灾工作的通知》,厉行节约,压缩一切不必要的行政事业开支。坚决精简各种会议和活动,反对铺张浪费。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对涉及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要做到急事急办
;绝不允许推诿拖拉。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发扬抗洪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抗洪救灾、支援灾区、发展经济的工作,扎扎实实地完成今年的各项人事工作任务,为夺取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全面胜利,为实现中央确定的今年经济发展目标,作出
新的贡献。



1998年9月9日
正义:宪政制度的理念

范亚峰

(原载于2000年8月30日《检察日报》)

宪政主义乃是西方近代政治智慧的结晶,其意义已远超出西方文明,而成为人类精神的一部分。那么,宪政制度的观念基础是什么呢?

依照罗尔斯的观点,宪政制度的理念乃是正义。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包括自由和平等两个方面。自由的传统即是洛克以来强调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及对于思想自由、信仰自由保护、崇尚法治的传统,平等传统则是以卢梭为代表的强调平等价值即同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传统。平等与自由两种价值乃是冲突的,不会全然一致。罗尔斯提出,人们在自然状态的无知之幕背后结成社会契约,自由与平等乃是两条正义的原则。这两条原则是:首先,每个人都有一同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其中的政治自由应首先保证公平的价值;其次,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满足两个条件:机会平等和合乎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一正义观有三个要点:宪政体制下人们的基本权利、自由与机会;与普遍之善价值有关的权利、自由和机会的特殊优先性;所有公民得到有效行使其自由与机会的充分全面的手段和措施。简而言之,自由与平等两个原则借助于三个因素实现,即对政治自由的保障要着眼于公平,就是基于平等的自由;公平的机会平等;以及差别原则。

由此引出另外一个问题,正义是作为社会的普遍价值还是只是政治领域的独立观点?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是否可能存在一种超越宗教信仰、风俗、道德等差异与分歧而普适的价值?罗尔斯认为,正义只是政治领域的独立观点,而得到哲学、宗教、道德等交叉共识的支持。

那么一个多元社会的公共性如何形成呢?有无可能因陷入相对主义而失去信仰的根基呢?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思想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如韦伯所言,一个多元社会的"诸神斗争"是不可避免的,可取的态度是承认在生活世界中,多元化的真实存在,进而通过交往、沟通缓和冲突,相互理解、宽容,进而形成共识。如果仅就政治领域而言,则当通过交往,通过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舆论监督等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对话制度的建设,化解冲突,实现自由与平等价值的平衡,以及自由平等价值与安全、效率等社会多元价值的综合平衡。宪政的思想和制度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提供了国家与社会对话,形成良性互动的制度设计与思想资源,从而促进了多元价值的综合平衡,即社会正义的实现。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市陆域的海岸线至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条例所称海域使用,是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条 凡使用本市管辖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及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域属国家所有。海域使用管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海域使用项目,严格控制围海、填海等改变海域属性和其他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海域使用项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禁止使用海域:
(一)破坏海洋资源、环境、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二)改变海域属性以致严重影响海域内相关产业发展的;
(三)造成航道、锚地、港区淤积、堵塞及其他有碍港口生产建设发展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淤积的;
(五)妨碍航行、消防、救护、行洪的;
(六)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设施和军事行动有不利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海域使用期限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域使用项目的性质合理确定。
第十条 使用海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海域使用面积在三千亩以上的项目,应当向当地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海域使用面积在二千亩以上。三千亩以下或重要的海域使用项目,胶州湾内、团岛至麦岛邻近海域及跨区(市)的海域使用项目,应当向当地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它海域使用项目应当向当地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跨地(市)的海域使用项目,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的海域使用项目,需要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重要的海域使用项目是指:
(一)市级以上的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内的项目;
(二)海洋工程、工业项目;
(三)使用海岸线一千米以上的项目;
(四)围海二百亩、填海一百亩以上的项目;
(五)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一)拟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的说明和平面布置图;
(二)申请者资信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三)项目投资计划;
(四)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查或批准的使用项目,海域使用者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海域的总面积,应当依照总体设计一次性提出申请,同一项目不得分散报批。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属经营性的,由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海域使用金。
第十五条 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提出相同用途的经营性使用海域申请时,由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使用者。
第十六条 经批准使用海域的工程项目,由人民政府颁发海域使用证。在项目完成后,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十七条 对围海、填海工程形成的土地,海域使用者应当持海域使用证及有关资料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有偿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入股,海域使用者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需要改变原登记事项的,海域使用者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海域使用期满一个月前,海域使用者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需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在期满二个月前按本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域使用项目,应当自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及有关登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证规定的用途从事开发利用活动,承担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接受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海域使用者在使用海域过程中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或对有关产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使海域闲置满二年的,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可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因海域使用权属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在海域使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海域的,现海域使用者必须服从国家需要,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在海域使用中,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法占用海域的,按实际占用海域面积每亩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改变海域属性的,按实际改变面积每亩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海域使用者违反规划、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交通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海域使用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接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