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计划,2004年将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调入的品种必须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且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二)各省(区、市)建议调入调出的品种数原则上都不超过50个。
二、调整原则
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应本着“调入从严,调出慎重,调整必须有据”的原则,综合评价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质量、价格及可获得性,遴选调入调出品种。
(一)调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临床必需:必须是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需要的品种。
2、安全有效:必须是有明确的资料证明其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的品种。
3、价格合理: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的前提下,与同类药品单价及整个疗程费用相比,价格合理的品种。
4、使用方便:具有合适的剂型和适宜的包装,便于使用、运输和储藏的品种。
5、保证供应:必须是能够确保供应的品种。
6、质量可控:必须是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二)调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发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需要重新评价药品风险/效益的品种。
2、以滋补、保健为主要用途的品种。
3、连续二年以上未生产的品种。
4、其他不符合遴选原则的品种。
三、工作程序
为提高基本药物目录调整的科学性,2004年的调整工作在结合专家用药经验的同时,力求突出循证评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组织综合评价,提出调入调出初选意见,填写品种调整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收集相关单位或企业对基本药物目录调整的建议。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商)可以提出调入品种建议,但应该说明理由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见附件2)。上报资料按照要求进行整理(见附件3)后报送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初选工作,并将品种调整意见汇总表和有关证据资料集中上报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二)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组织综合评价确定调入调出品种名单,年底前报请局领导审定后发布。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尽快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及责任人,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高质量地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对报送资料要求有何问题请与我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基本药物处联系。
通信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11号楼2层
邮政编码:100061
联系电话:010-67164983,67164984(Fax)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有何意见与建议,可与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药品评价处联系。
附件:1.品种调整意见汇总表
2.报送资料及说明
3.资料整理和报送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品种调整意见汇总表
表1.建议调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汇总表
序号
品种名称
规格
剂型
类别
注:1.“类别”:请参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2002)的分类项填写拟调
入目录中的哪个类别,填写方式举例:中成药(内科用药-感冒);化学药品、
生物制品(抗感染药-抗微生物药)。
2.“序号”:按《目录》中类别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表2.建议调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汇总表
序号
品种名称
规格
剂型
类别
理由
注:“类别”:请参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2002)的分类项填写,并按《
目录》中类别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附件2:
报送资料及说明
一、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二)证明性文件
(三)相关研究资料和文献资料
二、资料项目说明
(一)综述资料综述资料包括以下7项,各项综述列要点(可以用图、表)简要说明。
1、产品概况
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适应症、市场零售价、治疗适应症在《目录》中所属的治疗类别。如属《目录》中未列的治疗类别,需说明该疾病的流行病学情况以及该疾病所造成的社会和经济负担情况。
2、产品安全性综述
不良反应、禁忌症等所有药品安全相关信息描述;药品上市后国内外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报告;与目录中同类药品在安全性方面的比较。
3、临床疗效综述
临床应用情况描述,与《目录》中同类药品的临床疗效对比,简要说明比较结果。临床疗效的依据应是药品上市后的临床研究资料或相关文献的系统性评价结果。
4、医药费用比较
根据疾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医疗单元(例如:每一病例、每一疗程、每月治疗费、每项预防费用、每个临床事件的预防等)进行医药费用分析,并与《目录》中的同类药品进行费用——效益的比较。
5、方便使用
方便运输和储藏的合适剂型和适宜包装的说明;剂量、服药次数、剂型等对于改善病人对治疗依从性的影响。并与目录中的同类药品进行分析对比。
6、市场的供应和销售
二年内药品生产及供应情况说明。
7、综合评价
综合以上5个方面的分析,说明调入目录的理由。
(二)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质量标准。
3、使用说明书。
(三)相关研究资料和文献资料
以上各项综述要点中所涉及的相关研究资料和文献资料。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并提供杂志封面、目录和全文的复印件。
附件3:
资料整理和报送要求
一、资料整理:
为便于资料的汇总,请对资料进行整理后上报,并注意资料的格式要求。
综述资料须报送电子文档,用Word文档格式填写后以软盘报送。
证明性文件以及相关研究资料和文献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二、资料装袋
证明性文件1份,相关研究资料和文献资料复印件2份,以牛皮纸文件袋装袋。封面贴资料项目清单(格式附后),所提供的资料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
电子文档(软盘):文档内容包括调整意见汇总表和拟调入品种综述。
建议调入品种_________资料项目清单
企业名称:
报送日期:
证明性文件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质量标准 □
使用说明书 □
相关研究资料和文献资料
产品安全性 □
临床疗效 □
使用方便 □
生产供应情况说明 □
电子文档
拟调入品种综述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海市人民政府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海市人民政府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09〕130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海市人民政府制订的《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龙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八月)
为保障龙海市颜厝片区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漳州市区周边地区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总体框架,结合本片区实际,制定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颜厝片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
第二条 拆迁范围
具体范围以征地拆迁红线为准。
第三条 征地拆迁人、拆迁期限
征地拆迁人:龙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拆迁期限:以征地拆迁公告时间为准。
第四条 安置方式、地点
本片区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异地安置,安置地点依据漳州市中心城市远景规划确定的安置地块优先选择。
第五条 权源确认的原则、面积计算和处理办法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⑴土改时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中的房产部分;⑵1987年1月1日(土地法颁布实施)前已经人民公社审批的申请书(表);⑶1987年1月1日前龙海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建设许可证;⑷1988年、1989年龙海县土地局批准的补办证书;⑸龙海县政府授权县土地局审批的用地申请表或建设用地许可证;⑹龙海县政府授权县土地局审批的清理补办申请表;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⑻1987年1月1日(土地法颁布实施)前建造的房屋,若被拆迁人能提供建造时间直接原始的有效证明的,可视为完全产权,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二)面积计算:房屋测量面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处理办法
1.违章建筑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2.凡是2007年1月22日后未经漳州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除依法批准之外),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安置补偿。
3.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它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企业用地房屋与住宅房屋混用的,属企业权源用地纳入企业评估,实施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属住宅权源用地,可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的确定
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新建安置房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拆迁当事人协商补偿的依据。评估价格经拆迁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但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差价减免优惠、奖励。拆迁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一)住宅
1.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先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先选房”原则。
2.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1)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案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拆迁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3.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二)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它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三)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第八条 征收建设用地补偿费用标准
(一)征收住宅用地:属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没有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骑楼、空地、天井等,给予土地补偿,标准为200元/平方米。
(二)征收工业用地:按现行土地征用成本进行补偿,建筑物按附表四标准补偿。
(三)征收农用地:
1.征地拆迁的耕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的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进行补偿[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以龙海市提供数据为准]。
2.其他地类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表六执行。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九条 货币补偿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拆迁补偿费。
第十条 产权调换原则
(一)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及“先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二)产权调换选房办法: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腾房验收证”,被拆迁人凭“验收证”确定并换取“拆迁补偿安置证顺序号”。若在同一时间内完成搬迁并验收的,以抽签形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安置时被拆迁人凭“顺序号”在拆迁人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第十一条 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装修部分按附表一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按有效面积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结构,住宅按下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含装修):
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0元补偿;
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补偿;
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0元补偿;
土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补偿;
房屋等级分类参照附表三,下等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下调20元/平方米。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按有效建筑面积以1:1.1的比例给予产权置换,并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面积应补差价(详见附表二、附表三)。若调换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168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2.为解决拆迁户的就业问题,店面安置严格一户一卡一店面,店面安置价格按成本价2500元/平方米计算,外街店面价格上浮20%以内。
第四章 搬迁过渡补助补偿办法
第十二条 住宅用房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本条第3款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本条第3款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拆迁过度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鼓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并按本条第3款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目
标准 搬迁补助费(元/平方米·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平方米·月)
住宅 生产营业用房 仓储办公用房 住宅
5 4 4 4
注:
1.搬迁补助费≥200元/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房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2.以上被拆迁房屋面积以有效的拆迁建筑面积计算;
3.拆迁工业企业及仓储用房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厂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参保者3个月补偿外,还应当按有效拆迁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济补偿。
4.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算起,至办理安置房交房通知手续为止。
第五章 优惠和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根据拆迁范围内实际情况,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的,合法建筑按时段给予补差价减免优惠、奖励;手续不完整的,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主动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权属书证材料,按不同年限、不同额度分别给予奖励或材料费补贴。未在拆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合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差价减免优惠、奖励;违章建筑一律不予奖励或材料费补贴。
第十四条 合法建筑
(一)住宅
期限 房屋
总层数 产权调换
(补差价减免率) 货币补偿
(奖励金)
公告期限内 一层 30% 100元/平方米
二层 25% 100元/平方米
三层 20% 100元/平方米
四层 15% 100元/平方米
五层 10% 100元/平方米
公告期限后第一个月 一层 20% 50元/平方米
二层 15% 50元/平方米
三层 10% 50元/平方米
四层 5% 50元/平方米
五层 5% 50元/平方米
备注 上述的减免率以等面积应补差价为基数。
(二)若被拆迁人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房实行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三)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
在拆迁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1000平方米以上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金。
(四)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年龄75周岁以上的被拆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1000元、二级残疾的500元、三级残疾以上的300元;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五保户、五老、烈属等,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计生独生子女、二女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本条款的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以上面积以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建筑
(一)住宅
1.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22日期间建造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费用或向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的,按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搬迁期限第一个月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奖励增加3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在拆迁公告期限第二个月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奖励增加2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
2.2007年1月22日前建造的住宅,未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费用或向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的,按3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奖励增加2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
3.2007年1月22日以后建造的住宅,一律不予安置。但被拆迁人如能在征地拆迁公告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腾房的,经本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确认后,可以按以下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2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50元/平方米。同时,在拆迁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超过征地拆迁公告期限的不予材料费补助和奖励,同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厂房
凡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厂房,依照本方案关于住宅批建手续不完整的打折办法计算有效建筑面积,按附表四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三)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
在公告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可按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过拆迁期限未签订协议、未搬迁腾房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凡超过拆迁公告搬迁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拆除的房屋(住宅、厂房、仓库等)均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措施。
第十八条 附属物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五。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二十条 安置房的室内装饰标准为:(1)铝合金三槽窗、进户防盗门;(2)内墙水泥沙浆打底,地板水泥沙浆找平;(3)给排水设施完整。厨房、卫生间各装普通水龙头一个。每个房间装有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插座三个。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被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人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依法申请仲裁,直至强制拆除,并取消所有奖励和优惠。
第二十二条 故意扰乱拆迁工作正常秩序,煸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注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以书面形式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主动提供给拆迁人以下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证、房产证;
(四)县及县级以上核实部门批准的有关表、证;
(五)村、镇及以上核实部门罚款凭证、收据凭证及补办表、证;
(六)与拆迁补偿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龙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关于带薪休假的几个基本问题的认识
张喜亮
带薪休假本是职工的权利,这不仅是有利于职工,从根本上说也是有利于企业的。然后,在理论上却是存在着很多的模糊认识,在实践中往往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笔者就带薪休假的几个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
一 带薪年休假的性质认识问题
第一,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休息权的一个基本内容,这也是现代社会文明国家通行的基本劳动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讲,这是职工的劳动权利,那么,对用人单位而言即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职工的这项权利,只有用人单位这个义务人依法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才能得到实现;否则,就很难得到实施。用人单位不履行此项法定义务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应当被追究经济责任
第二,从劳动经济学的理论言之,带薪年休假不仅有利于职工,更有利于用人单位。职工的休息实际上是劳动力的恢复的过程,职工的体力和脑力得到充分的恢复,是保障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用人单位理应明智地保障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再次,现代社会文明国家对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对有法律的保障,用人单位多能自觉执行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五十二号公约规定的精神,任何放弃带薪年休假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范畴。有些国家的劳动法律甚至还规定,以支付工资而抵折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二 我国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第一,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曾经做出过“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卫生部等部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这个通知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提倡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第二,1994年7月4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带薪年休假是我国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之一。
第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部颁发的文件也明确指出,在国务院未根据劳动法做出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下发的《集体合同条例》中把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作为劳动标准中的一个协商的内容做出了规定。
三 不能执行带薪年休假的原因分析
第一,从法律的角度看,劳动法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模糊空间。法律在明确承认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的同时,却没有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做出具体的规定。以此使用人单位错误解读。实事求是地讲,在劳动法草案中曾经明确规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即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每年享受七天带薪休假,每两年增加一天,最多不超过二十八天。这样的内容由于当时某种“左倾”思想的影响,即认为休假过多影响社会主义建设,而被搁置最终形成现行的第四十五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凡不愿意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其管理者尚不具备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素质。他们的管理理念仍然停留在“冷战时期”即主张劳资对立,绝对完全获取职工的剩余劳动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他们把劳动力视为一般的商品,在支付了既定的劳动力价格即工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即象机器那样。这种实际上是依靠“人海战术”和“时间战术”提高经济效益理念。岂不知这样竭泽而渔所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那种“过劳死”以及“民工荒”实际上都是这种观念的必然结果。
第三,职工对此亦是一种麻木状态。法律明确规定了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是职工几乎都没有积极争取实现这项权利。有的职工甚至以为“多劳多得”,宁可少休假也得多赚点钱。在金钱的诱使下不惜透支自己的身体健康。这实际上也是对用人单位过度使用劳动力而不履行劳动法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义务的违法行为的纵容。
四 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一,政府必须认真对待这个问题。
从国务院而言应当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即尽快制定行政法规,明确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时至今日,劳动法执行已经十一年了,国务院尚未制定具体办法,令人费解。
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而言,一方面要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其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对故意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单位给予严厉惩罚;另一方面,指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必须约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内容,确保带薪年休假得到保障。
第二,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人力资源管理的素质。劳动力蕴含于劳动者之中,是一种活的劳动。劳动力不同于机器,即便是机器也需要很好地保养。劳动力被货币化而承载劳动力的劳动者则是活生生的人,人是有思想的。当劳动者的权利不能得到基本的保障的时候,劳动力在生产中的负投入则比受损的机器更甚。所以,用人单位管理者首先需要懂得“惜民力、善待之”。实现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必将有助于更好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经济效益战略目标。
当然,我们也不认为简单的休假就能够真正实现劳动力的恢复,用人单位应当引导职工积极休息。用人单位如能以带薪年休假取代社会上鼓动的所谓“黄金周”,仅仅就时间而言,其实一点损失都没有。
第三,工会应当履行维权的职责保障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工会能够做到的有这样几个方面:
地方工会可以督促政府尽快制定本地方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联合劳动行政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把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内容充分约定在集体合同中,督促和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且保障其有效执行。
各级工会积极向全社会宣传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构建谐劳动关系和和谐社会的实践意义;用人单位工会也应当努力协助用人单位把职工带薪年休假组织得更好、更有意义,帮助职工积极休息确保身心健康。
(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