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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时间:2024-06-28 22:4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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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9月6日 生效日期1980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扎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赴扎伊尔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扎伊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扎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际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金沙萨的“金丹堡医院”、姆班达卡的“妈妈蒙博托医院”、格梅纳的“妈妈耶姆医院”和总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常用药品器械由扎方提供,扎方缺少的、急需的部分药品器械由中方提供。中方提供的药械发运完毕后,由中方向扎方开出账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扎伊尔银行办理结算,其费用在一九七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扎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从扎伊尔返回中国的旅费及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生活费(伙食费、零用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住房(包括水电费、家具、卧具),交通费、司机由扎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按中扎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中国技术人员待遇换文及修改该换文的有关换文的规定办理。由扎方按季拨付给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扎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扎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扎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二年,从一九八0年四月十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扎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九月六日在金沙萨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扎伊尔共和国
    驻扎伊尔共和国           外交和国际合作部
    特命全权大使            国际合作国务秘书
     周 伯 萍        朗格马·杜里亚·尤巴萨·马康加
     (签字)               (签字)

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水资源[2003]634号

  水利部召开的全国水资源工作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以下简称张掖会议),系统总结了张掖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经验,对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为了更好地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对张掖经验的深入学习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广泛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认识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我国人均水资源不足,时空分布不均,缺水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制约因素。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缺水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措施,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通过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将使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得到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从而推动全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因此,节水型社会建设与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一样,具有重大和深远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必须坚持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以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节水运行机制为核心,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着力进行制度建设,突出经济手段的运用,切实转变全社会的水资源利用方式,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对生产关系的变革,是制度建设,是一个较长的过程。需要通过试点建设,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
  二、学习张掖经验,切实理清思路
  张掖在节水型社会建设道路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通过用水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与用水权指标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系;通过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初步建立了与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通过建设水资源配置和节水工程,初步建立了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水利工程体系。这些是张掖经验的主要内容。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张掖经验的学习活动。
  学习张掖经验,要结合中央治水方针和新时期治水新思路,进一步加深对水权、水市场理论的理解;要联系水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把握住解决水资源问题的着力点,大胆探索节水型社会的建设途径。学习张掖经验是否取得成效,关键要看治水的思路和观念转变了没有,要看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了没有。
  学习内容以汪恕诚部长张掖会议讲话要点、索丽生副部长讲话以及试点经验交流材料为主,有关内容已印发各地,各地可采取会议、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开展学习活动。
  三、因地制宜确定试点,积极探索节水型社会建设途径
  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是水利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水利部在甘肃省张掖市、四川省绵阳市和辽宁省大连市进行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已逐步取得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张掖会议的要求,尽快确定本省、区、市的试点,扎扎实实地把试点工作开展起来,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特点的节水型社会建设途径。
  各流域机构要抓紧流域水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把用水权分配作为重要内容,尽快确定各区域用水指标,明晰初始用水权,为节水型社会建设奠定工作基础。
  各地试点建设要特别注意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的确定,城乡水资源一体化管理体制的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和水权交易市场规则的制定等几个关键环节,在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水、鼓励公众参与节水上下功夫,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始终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内容,以创新统领试点,以试点促进创新。
  丰水地区和缺水地区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中要因地制宜,有所区别。缺水地区要突出水资源总量控制,充分利用水市场机制;丰水地区要注重定额管理,注意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要将本省(区、市)确定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于2004年2月底前报水利部,水利部将予以公布。
  四、与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相结合,部署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
  我国建设节水型社会将是长期的过程。通过建设一批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用10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我国节水型社会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术政策和宣传教育体系。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间进行,总体部署为"两步两个层次"。"两步"就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十五"期间和"十一五"前期,水利部重点在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有示范性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主要是大中城市和地(市)级地区。这个阶段的试点突出创新和特色,能够基本覆盖我国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同类型的地区,并能紧密结合国家水资源配置的宏观战略。第二步是"十一五"期间,重点开展以省和流域为单元的试点工作,建设省和流域节水型社会示范区,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两个层次"就是开展试点工作的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国家,通过确定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带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在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指导下进行建设;第二个层面是省(区、市),确定本省的建设试点,为本行政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示范。
  各地要按照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与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相结合,以节水型社会建设为核心,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要深入分析水资源现状、问题及节水潜力,明确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统筹安排节水型社会建设布局,提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进行科学指导。
  五、加强研究,广泛宣传,奠定和营造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科学基础和社会氛围
  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是一项创新工作。各地要注重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理论、技术经济政策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在试点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试点不停,研究不止的开放的研究风气,不断丰富和发展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科学认识。
  节水型社会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工程。各地要重视对试点工作的宣传,要像建设小康社会那样,使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人心。各地要把每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集中宣传活动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节水型社会建设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朝政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朝阳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朝阳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对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开发利用、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财政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制定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先储备涉及变现、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年度储备计划应包括:
1、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2、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3、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4、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5、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八条 被列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并协助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情形有:
(一)为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二)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因故调整出的闲置土地;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土地;
(四)由于政府原因,致使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履行,受让人提出解除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六)其他应进行经济补偿用于储备的土地。
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市人民政府有偿收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有偿收购土地,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或为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收购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地上物权属、面积、他项权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具有资质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被收购宗地的土地和地上物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填制土地收购价格审批表,报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批;
(五)收购价格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和地上物收购补偿费;
(七)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以及其他约定事项,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被收购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相关产权证明;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要移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八)市土地储备中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和其他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产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有效证明书;
(三)法人资格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五)土地使用权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及地上物位置、面积、等级、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收购补偿费用、补偿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及地上物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和整理,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八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达到供地条件的,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二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收购暂行办法》(朝政发[2001]7号)、《朝阳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发[2002]54号)和《朝阳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朝政发[2002]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