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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发证产品的通知(修正)

时间:2024-07-08 05:15: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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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发证产品的通知(修正)

农业部


关于批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发证产品的通知(修正)
农业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九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农垦)厅(局):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防止伪劣肥料坑害农民,危害农业,1993年12月我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文,明确规定严格执行肥料、农药检验登记制度,凡生产或进口的肥料、农药,必须向农业部申请办理登记。
自1989年我部开展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工作以来,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经检验鉴定,我部已准予7大类、46个产品登记,其中,1个产品正式登记,45个产品临时登记。实践证明,通过登记的产品质量有保证,农民信得过,在农业生
产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根据第二届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经我部审查,现批准5个产品正式登记,13个产品临时登记,并拟发布公告。正式登记有效期为5年,临时登记有效期为2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这次获得正式登记的5个产品,还需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获得临时登记的13个产品尚需进行正规的田间试验,方可进入正式登记。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我部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登记,地方越权登记的一律无效。未经登记和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肥料,一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望各省严格把关,保护农民利益。对已通过登记的产品也要因地制宜,作好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1994年2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绩溪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绩溪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29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绩溪县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皖政〔2006〕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绩溪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绩溪县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十分厚重,历史遗存丰富,古城格局完整,历史文化街区保存完好,徽文化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绩溪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等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绩溪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 务 院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

宿州市政府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暂行)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州市政府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暂行)

  各驻外招商联络处:
  为有效促进驻外招商联络处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规范目标任务考核,兑现奖惩,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05年开始,对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暂定3年。2005年,北京、厦门招商联络处招商任务为2000万元,上海、深圳招商联络处为1500万元,其它招商联络处为1000万元。2006年,各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任务为3000万元,2007年为5000万元(均为人民币,以实际到位为准)。
  二、奖励惩处
  市政府与各招商联络处签订目标责任书,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对联络处编制内公职人员各奖励1000元;完不成任务的(第一年完成招商引资额低于目标任务50%),扣发第十三个月工资。招商引资实绩超当年任务基数部分,每超1000万元人民币按0.5‰奖励;引进工业项目部分按2‰奖励,上不封顶;奖励资金的50%用于招商引资公务费补贴。与各县区和市直机关合作引进的资金,由合作诸方协商确定各自比例,考核时不重复计算。
  连续3年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联络处主要负责人上浮一级职务工资并予固定,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和编制内其他公职人员给予个人当年3个月工资总额的资金奖励;对3年均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除扣发每年第十三个月工资外,再扣发联络处主要负责人和编制内其他公职人员第三年每人3个月工资,并对联络处人员视情调整。上类各项奖金由市财政支付,扣发工资划归财政。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联络处,工作业绩将视为其主要负责人和编制内其他公职人员提拔任用的重要条件。
  三、经费供给
  各驻外招商联络处每年财供办公费4万元(北京招商联络处6万元);淄博、温州、苏州招商联络处每年财供房租费各2万元,第一年启动经费各1万元。各驻外招商联络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四、人员管理
  各驻外招商联络处在核定编制数的基础上,允许空一个编制临时聘用所在地人员帮助招商引资,每月财供1000元用于聘用人员经费开支。聘用人员由联络处负责管理。各驻外招商联络处负责编制内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招商局。
  五、督促考核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考核制度》(宿政办发〔2002〕71号)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招商局联合负责对各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督促和考核。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