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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名单

时间:2024-07-03 18:3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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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名单


(1995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吴邦国、姜春云为国务院副总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义务植树的奖惩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义务植树的奖惩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加快绿化步伐,表彰先进,批评、处罚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积极完成各级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造林、育苗、种花、种草、整地和管护树木等绿化任务和年度造林等各项计划,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分别给予“义务植树先进单位”、“义务植树模范”的光荣称号,并视其成绩大小,给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1)领导带头植树,充分发动群众,应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都参加了植树运动,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完成年度林业生产计划的单位;
(2)认真完成育苗任务,骨干苗圃经营管理的好,机关、厂矿、部队、学校以及个人,利用房前屋后和一切闲散土地,建立育苗基地,为植树造林提供良种壮苗、大苗,成绩显著者;
(3)坚持科学栽树管树,及时除草松土,施肥浇水,防病灭虫,植树成活率达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保存率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树木生长健壮的单位或个人;
(4)认真管护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林木,检举揭发毁坏树木的行为,保护绿化成果成绩突出者;
(5)积极开展植树造林的宣传活动,献计献策,通过各种方式,支持义务植树成绩优异者。
二、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和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以及毁坏树木、花草者,要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和罚款。
(1)对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或没有如数完成任务的单位,要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应给予罚款;
(2)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或没有如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以及对义务植树达不到包栽包活标准的个人,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在当年(或翌年)植树季节补栽,直至成活;
(3)对毁伤树木花草,如攀折花、枝、果,刮刻树皮,牲畜啃踏,车辆撞伤,树下烧火者,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树木严重损伤和死亡者,应处以罚款,并按“毁一栽三”的原则,到指定地点,自备苗木补栽,保证成活。
三、各地、市、县绿化委员会要发动群众,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群众自己制订爱林护树的乡规民约,互相监督,违者按乡规民约处罚。
四、各级绿化委员会要于每年秋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一年义务植树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评比。对于植树造林先进单位和模范个人,各县、市每年奖励一次,省每三年表彰一次。
五、义务植树的奖励资金和其它经费,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做出预算,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各级绿化委员会掌握使用。
六、收缴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的绿化费,由当地银行按照同级绿化委员会检查验收后的通知单,属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从职工福利或职工补贴费中扣留;属厂矿企业,从企业留成中扣留;属社队集体,从公益金中扣留,缴同级财政部门。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8月2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旧机动车市场是汽车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旧机动车市场管理中做了大量工作,规范了旧机动车市场秩序。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反走私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当前,公安机关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走私、
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的专项斗争。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不能放纵盗窃机动车犯罪,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此项斗争。为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旧机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有效开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配合,贯彻落实《规定》、《公告》、《通知》及专项斗争的各项要求。近几年,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猖獗,重要原因是利用管理漏洞,以非法手段销赃获取利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对旧机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堵住销赃渠道。要重点掌
握本地区重点地域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机动车销售单位、机动车修理、配件企业的基本情况。学习宣传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张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公告》。配合公安机关对汽车修配厂、改装厂、报废汽车拆解厂、进口汽车经营单位等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走私、
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公安机关已调查落实,从事销售、改装盗窃、抢劫机动车辆非法活动的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对集中交易的旧机动车市场进行清理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本地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市场的开办是否符合规定;市场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市场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近期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经批准开办、检查合格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对个别市场交易混乱,非法车辆充斥市场的,除依法查处有关当事人外,要采取限期整改措施,情节严重的,要向当地政府通报后予以关闭。对非法开办的旧车市场和市场外的非法交易必须坚
决予以取缔。
三、进一步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检验合格的车辆,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完善管理制度,切实把好交易关,对市场交易凭证进行有效管理。对旧车交易中弄虚作假、骗买骗卖、强迫交易、伪造手续等造成旧车交易秩序混乱的违
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堵住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旧机动车管理的重要性,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好旧机动车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本辖区旧车市场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纠正
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对旧车市场管理中个别管理干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