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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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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4〕32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朝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7月2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本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全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

各县(市)区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

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三)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四)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法定票据的;

(六)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情形。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七)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八)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九)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的;

(十)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一)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二)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五)不履行上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借各种理由拖延履行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二)依法应当履行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四)未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

(五)对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等不予公开的;

(六)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服务窗口,工作期间空岗的;

(七)工作人员上岗应按规定而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

(八)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或者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九)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十)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十一)在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者机关裁决,擅自作出决定的;

(十二)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十三)制发公文时,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发生严重后果的;

(十四)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或者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

(十五)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十六)其他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无故拖延履行的,或者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四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

第十六条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领导指令、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诫勉谈话;

(六)暂停执法活动;

(七)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八)给予行政处分;

(九)辞退。

第二十五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的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行政管理秩序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行政管理秩序造成的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六条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或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处分,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其中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其中未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其中未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

第三十条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理解错误的;

(二)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因行政过错造成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除依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政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行政机关均应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监察、法制、人事等机构的负责人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报告;

(三)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追究机构成员及责任追究承办人员与实施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变更或者责令履行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

(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三十六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七条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

行政监察机关收到投诉、检举、控告后,应当责成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行政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四十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或者依法向同级监察机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复查决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第四十一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人事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批准人,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人,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承办人,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过错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过错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过错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有关单位已制定的相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修订。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朝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朝政发〔2002〕46号)和《朝阳市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责任追究办法》(朝政发〔2002〕47号)文件同时废止。


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14 号

现发布《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防止松材线虫等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1999年第23号公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针叶树是指其树叶为针状、鳞片状或线状的裸子植物,如松树、杉树等林木。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的抽查、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交以下证书或声明:

  (一)、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二)、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三)、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根据以下规定实施抽查和检疫:

  (一)、对于提供“无木质包装声明”的,实施抽查, 抽查重点是那些通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

  (二)、对于提供“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的,实施检疫,检查木质包装种类和有无疫情。

  (三)、对于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实施抽查,查验是否有活的有害生物。

  第七条 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需要实施检疫的货物,装载于集装箱内的,在检验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开启箱门,以防有害昆虫传播、扩散。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时,应核对货物的产地、包装物类型、数量、唛头等内容,核查木质包装的树种和是否带有树皮。重点检查木质包装上是否有松材线虫的为害状,是否有天牛、白蚁、蠹虫等钻蛀性害虫;对有松材线虫为害症状的木质包装应取样送实验室检验;对有昆虫危害状的木质包装应剖开检查。

  第九条 根据申报情况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决定是否予以放行或实施检疫处理。

  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木质包装,经抽查未发现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除害处理。

  对出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的木质包装,经检疫未发现针叶树木质包装和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针叶树木质包装或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除害处理。

  对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的货物,经抽查未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予以放行;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作销毁处理。

  第十条 凡不符合要求的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将货物的木质包装拆除并进行除害处理,无法拆除的,连同货物一起作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无法作除害处理的,随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现场检疫情况做好出口商信用记录,并对出口商信用记录作出评价,作为以后抽查检疫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来自美国、日本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申请转关运输或直通式转关运输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凭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途经港、澳或第三国(地区)中转、航空货运或通过携带、邮寄等方式进境的美国、日本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促进我国食品卫生状况的改善,预防和控制各种有害因素对食品的污染,保证产品卫生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你们。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鼓励并指导食品企业实施《指南》。

请将《指南》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

二OO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

1. 前言

1.1本指南制定了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的基本原则及实施指导,以帮助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HACCP的具体实施应结合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
1.2HACCP可以应用在整个食品供应链-从初级(原料)生产到最终消费。并且应以健康危害 方面的科学依据为导向进行实施。HACCP的实施还有助于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并通过 提高食品安全的可信度促进经济发展。
1.3 HACCP的成功实施要求企业管理层及工作小组的充分支持和参与。HACCP的实施相容于质 量管理体系(例如ISO9000系列),是在质量管理体系下管理食品安全的一种系统方法。
1.4 国家鼓励各类食品企业自觉实施HACCP管理,并对已经实施HACCP管理的企业进行指导和评价。

2.HACCP简介

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的食品生产者与美国航天规划署合作,首次建立起了HACCP系统。1993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推荐HACCP系统为目前保障食品安全最经济有效的途径。
HACCP是以科学为基础,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HACCP的控制系统着眼于预防而不是依靠终产品的检验来保证食品的安全。任何一个HACCP系统均能适应设备设计的革新、加工工艺或技术的发展变化。HACCP是一个适用于各类食品企业的简便、易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体系。

3.定义

本指南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3.1危害分析(Hazard Analysis):指收集和评估有关的危害以及导致这些危害存在的资 料,以确定哪些危害对食品安全有重要影响因而需要在HACCP计划中予以解决的过程。
3.2关键控制点(Critical Control Point, CCP):指能够实施控制措施的步骤。 该步骤对于预防和消除一个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减少到可接受水平非常关键。
3.3 必备程序(Prerequisite Programs):为实施HACCP体系提供基础的操作规范,包括 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等。
3.4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简称GMP):是为保障食品安全、质量而 制定的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它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终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3.5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anitation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简称SSOP): 食品企业为保障食品卫生质量,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守的操作规范。具体可包括以下范围:水质安全;食品接触面的条件和清洁;防止交叉污染;洗手消毒和卫生间设施的维护;防止掺杂品;有毒化学物的标记、贮存和使用;雇员的健康情况;昆虫和鼠类的消灭与控制。
3.6 HACCP小组(HACCP team) :负责制定HACCP计划的工作小组。
3.7 流程图(Flow Diagram): 指对某个具体食品加工或生产过程的所有步骤进行的连续性 描述。
3.8 危害(Hazard): 指对健康有潜在不利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性因素或条件。
3.9显著危害(Significant Hazard):有可能发生并且可能对消费者导致不可接受的危害;有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3.10 HACCP计划(HACCP Plan):依据HACCP原则制定的一套文件,用于确保在食品 生产、加工、销售等食物链各阶段与食品安全有重要关系的危害得到控制。
3.11 步骤(Step):指从产品初加工到最终消费的食物链中(包括原料在内)的一个点、 一个程序、一个操作或一个阶段。
3.12 控制(Control, 动词):为保证和保持HACCP计划中所建立的控制标准而采取的所有 必要措施。
3.13 控制(Control, 名词):指执行了正确的操作程序并符合控制标准的状况。
3.14 控制点(Control Point, CP):能控制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的任何点、步骤 或过程。
3.15 关键控制点判定树(CCP Decision Tree):通过一系列问题来判断一个控制点是否 是关键控制点的组图。
3.16 控制措施(Control Measure):指能够预防或消除一个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降低到 可接受水平的任何措施和行动。
3.17 关键限值(Critical Limits):区分可接受和不可接受水平的标准值。
3.18 操作限值(Operating Limits):比关键限值更严格的,由操作者用来减少偏离 风险 的标准。
3.19 偏差(Deviation): 指未能符合关键限值。
3.20 纠偏措施(Corrective Action):当针对关键控制点(CCP)的监测显示该关键控制 点失去控制时所采取的措施。
3.21 监测(Monitor):为评估关键控制点(CCP)是否得到控制,而对控制指标进行有计 划地连续观察或检测。
3.22 确认(Validation):证实HACCP计划中各要素是有效的。
3.23 验证(Verification):指为了确定HACCP计划是否正确实施所采用的除监测以外的 其他方法、程序、试验和评价。

4.良好生产规范(GMP)

4.1对各类食品实施GMP应按照已经发布或参照相关的良好生产规范,以确定加工产品的设施、方法、操作和控制是否安全,以及这些产品是否在卫生条件下加工。
4..2企业应该对实施GMP的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并把记录情况存档备查。

5.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5.1每个企业都应制定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或类似文件,以说明企业如何满足和实施如下卫生条件和规范:

5.1.1 与食品或食品表面接触的水的安全性或生产用冰的安全;
5.1.2 食品接触表面(包括设备、手套和外衣等)的卫生情况和清洁度;
5.1.3 防止不卫生物品对食品、食品包装和其他与食品接触表面的污染及未加工产品和熟制 品的交叉污染;
5.1.4 洗手间、消毒设施和厕所设施的卫生保持情况;
5.1.5 防止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接触表面掺杂润滑剂、燃料、杀虫剂、清洁剂、消毒 剂、冷凝剂及其他化学、物理或生物污染物;
5.1.6 规范的标示标签、存储和使用有毒化合物;
5.1.7 员工个人卫生的控制,这些卫生条件可能对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接触面产生微 生物污染;
5.1.8 消灭工厂内的鼠类和昆虫。

5.2每个企业应该对实施SSOP的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并将记录结果存档、备查。

6. HACCP的原则

HACCP计划包括以下7个原则:
原则1:进行危害分析。
原则2:确定关键控制点(CCPs)。
原则3:制订关键限值。
原则4:建立监测体系以监测每个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
原则5:建立当关键控制点失去控制时应采取的纠偏措施。
原则6:建立确认HACCP系统有效运行的验证程序。
原则7:建立有关上述原则及其应用的必要程序和记录。

7. HACCP计划实施过程

7.1组建HACCP工作小组
7.1.1HACCP小组负责制定HACCP计划以及实施和验证HACCP体系。HACCP小组的人员构成应保证建立有效HACCP计划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包括企业具体管理HACCP计划实施的领导、生产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必要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部分小型企业可以外聘专家。
7.1.2 应确定HACCP计划的范围,即在食品供应链中的具体实施环节,以及须加以解决的危 害的一般类别(例如是有选择地解决危害问题还是解决所有的危害问题)。

7.2描述产品,确定产品的预期用途。
HACCP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对实施HACCP系统管理的产品进行描述。描述的内容包括:
7.2.1 产品名称(说明生产过程类型)
7.2.2 产品的原料和主要成分
7.2.3 产品的理化性质(包括aw,pH等)及杀菌处理(如热加工、冷冻、盐渍、熏制等)
7.2.4 包装方式
7.2.5 贮存条件
7.2.6 保质期限
7.2.7 销售方式
7.2.8 销售区域
7.2.9 必要时,有关食品安全的流行病学资料
7.2.10 产品的预期用途和消费人群

7.3绘制和确认生产工艺流程图
HACCP工作小组应深入生产线,详细了解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在此基础上绘制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制作完成后需要现场验证流程图。

7.4危害分析
7.4.1危害分析可分为两项活动-自由讨论和危害评价。自由讨论时,范围要广泛、全面,要包含所用的原料、产品加工的每一步骤和所用设备、终产品及其储存和分销方式、一直到消费者如何使用产品等等。在此阶段,要尽可能列出所有可能出现的潜在危害。没有发生理由的危害不会在HACCP计划中作进一步考虑。自由讨论后,小组对每一个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评价,以确定出对食品安全非常关键的显著危害(具有风险性和严重性),并将其纳入HACCP计划。
7.4.2进行危害分析时应将安全问题与一般质量问题区分开。应考虑的涉及安全问题的危害包括:
7.4.2.1生物危害 包括细菌、病毒及其毒素、寄生虫和有害生物因子
7.4.2.2化学危害
化学危害可分为四类:天然的化学物质、有意加入的化学品、无意或偶然加入的化学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化学物质。
天然的化学物质:霉菌毒素、组胺等。
有意加入的化学品:食物添加剂、防腐剂、营养素添加剂、色素添加剂
无意或偶然加入的化学药品:农业上的化学药品、禁用物质、有毒物质和化合物、工厂化学物质(润滑剂、清洁化合物等)
7.4.2.3物理的危害:任何潜在于食品中不常发现的有害异物。如玻璃、金属等
7.4.3 列出危害分析工作单
危害分析工作单可以用来组织和明确危害分析的思路。HACCP工作小组还应考虑对每一危害可采取哪种控制措施。

7.5确定关键控制点
应用判定树的逻辑推理方法,确定HACCP系统中的关键控制点(CCP)。对判定树的应用应当灵活,必要时也可使用其他的方法。
如果在某一步骤上对一个确定的危害进行控制对保证食品安全是必要的,然而在该步骤及其他步骤上都没有相应的控制措施,那么,对该步骤或该其前后的步骤的生产或加工工艺必须进行修改,以便使其包括相应的控制措施。

7.6建立每个关键控制点的关键限值
每个关键控制点会有一项或多项控制措施确保预防、消除已确定的显著危害或将其减至可接受的水平。每一项控制措施要有一或多个相应的关键限值。
关键限值的确定应以科学为依据,可来源于科学刊物、法规性指南、专家、试验研究等等。用来确定关键限值的依据和参考资料应作为HACCP方案支持文件的一部分。
通常关键限量所使用的指标包括:温度、时间、湿度、pH、水分活性、含盐量、含糖量、物理参数、可滴定酸度、有效氯、添加剂含量以及感官指标,如外观和气味等。

7.7建立起对每个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测的系统
通过监测能够发现关键控制点是否失控。此外,通过监测还能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及时调整生产过程,防止超出关键限值。
操作限值是比关键限值更严格的限值,是由操作人员使用用以降低偏离风险的标准。加工工序应当在超过操作限值时就进行调整,以避免违反关键限值,这些措施称为加工调整。加工人员可以使用这些调整措施避免失控和避免采取纠偏行动,及早发现失控的趋势,并采取行动可以防止产品返工,或者更坏的情况造成产品报废,只有在超出关键限值时才采取纠偏行动。
一个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确定:
7.7.1监控内容:通常通过观察和测量来评估一个CCP的操作是否在关键限值内。
7.7.2监控方法:设计的监控措施必须能够快速提供结果。物理和化学检测能够比微生物检测很快地进行,是很好的监控方法。常用的物理、化学监测指标包括时间和温度组合(常用来监控杀死或控制病原体生长的有效程度)、水分活度:(aW)(可通过限制水分活度来控制病原体的生长)。因此可以收集样品检测其水分活度。酸度或PH值(一定的PH值水平可限制病原体的生长)、感官检验(一种检测食品的直观方法)。
7.7.3监控设备:例如温湿度计、钟表、天平、PH计、水分活度计、化学分析设备等。
7.7.4监控频率:监控可以是连续的或非连续的,如有可能,应采取连续监控。连续监控对许多物理或化学参数都是可行的。如果监测不是连续进行的,那么监测的数量或频率应确保关键控制点是在控制之下。
7.7.5监控人员:可以进行CCP监控的人员包括:流水线上的人员、设备操作者、监督员、维修人员、质量保证人员等等。负责监控CCP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CCP监控技术的培训,完全理解CCP监控的重要性,能及时进行监控活动,准确报告每次监控工作,随时报告违反关键限值的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纠偏活动。

7.8建立纠偏措施
7.8.1在HACCP计划中,对每一个关键控制点都应预先建立相应的纠偏措施,以便在出现偏离时实施。
7.8.2纠偏措施应包括:(1)确定并纠正引起偏离的原因;(2)确定偏离期所涉及产品的处理方法例如进行隔离和保存并做安全评估、退回原料、重新加工、销毁产品等;(3)记录纠偏行动,包括产品确认(如产品处理,留置产品的数量)、偏离的描述、采取的纠偏行动包括对受影响产品的最终处理、采取纠偏行动人员的姓名、必要的评估结果。

7.9建立验证程序

通过验证、审查、检验(包括随机抽样化验),可确定HACCP是否正确运行。验证程序包括对CCP的验证和对HACCP体系的验证。
7.9.1 CCP的验证活动。
7.9.1.1 校准:CCP验证活动包括监控设备的校准,以确保采取的测量方法的准确度。
7.9.1.2 校准记录的复查:复查设备的校准记录设计检查日期和校准方法,以及实验结果。 应该保存校准的记录并加以复查。
7.9.1.3 针对性的采样检测。
7.9.1.4 CCP记录的复查。

7.9.2 HACCP体系的验证
7.9.2.1验证的频率:验证的频率应足以确认HACCP体系在有效运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或在系统发生故障时、产品原材料或加工过程发生显著改变时或发现了新的危害时进行。
7.9.2.2体系的验证活动:检查产品说明和生产流程图的准确性;检查CCP是否按HACCP的要求被监控;监控活动是否在HACCP计划中规定的场所执行;监控活动是否按照HACCP计划中规定的频率执行;当监控表明发生了偏离关键限制的情况时,是否执行了纠偏行动;设备是否按照HACCP计划中规定的频率进行了校准;工艺过程是否在既定的关键限值内操作;检查记录是否准确和是否按照要求的时间来完成等等。

7.10建立文件和记录档案
一般来讲,HACCP体系须保存的记录应包括:
7.10.1危害分析小结:包括书面的危害分析工作单和用于进行危害分析和建立关键限值的任何信息的记录。支持文件也可以包括:制定抑制细菌性病原体生长的方法时所使用的充足的资料,建立产品安全货架寿命所使用的资料,以及在确定杀死细菌性病原体加热强度时所使用的资料。除了数据以外,支持文件也可以包含向有关顾问和专家进行咨询的信件。
7.10.2 HACCP计划:包括HACCP工作小组名单及相关的责任、产品描述、经确认的生产工艺流程和HACCP小结。HACCP小结应包括产品名称、CCP所处的步骤和危害的名称、关键限值、监控措施、纠偏措施、验证程序和保持记录的程序。
7.10.3 HACCP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记录。
7.10.4 其他支持性文件例如验证记录,包括HACCP计划的修订等。

8.宣传与培训
8.1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公众进行HACCP知识的宣教工作。
8.2卫生技术人员和食品企业应定期对系统内部相关人员进行HACCP培训。

9. 其他
9.1食品企业应将实施HACCP和进行企业的基础设施、技术改造结合起来。
9.2HACCP是针对具体的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生产工艺如有变更,企业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HACCP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9.3本指南附录提供了一系列有关HACCP计划的表格供企业实施HACCP时参考。这些表格内容的具体格式可以灵活,也可以有机结合到企业现有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实施文件中。


附件-1:关键控制点判定树
问题1: 是否有控制措施?

是 否 修改步骤、过程或产品

该步骤的控制对于食 是
品安全是必要的吗?


不是CCP 停止*
问题2: 该步骤是否专门用于消除或将可能
出现的危害减少到可接受水平? 是


问题3: 确定的危害产生的污染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或
者这些危害可能会增加到不可接受的水平吗?
是 否

不是 CCP 停止*

问题4: 以后的步骤将会消除确定的危害或将可
能发生的危害减少到可接受的水平吗?
是 否
CCP

不是CCP 停止* (*注:继续对下一个危害进行分析)

附件-2:产品描述表

加工类别: 产品类型:
1、产品名称
2、主要配料
3、重要的产品特性 (Aw值, PH值, 防腐剂…)
4、计划用途 (主要消费对象、分销方法等)
5、食用方法
6、包装类型
7、保质期
8、标签说明
9、销售地点
10、特殊运输要求

附件-3:危害分析工作单
危害分析工作单工厂名称: 产品名称: 工厂地址: 贮存和销售方法: 签名: 预期用途和用户: 日期:
⑴配料/加工步骤 ⑵ 确定本步骤引入的,受控的或增加的潜在危害 ⑶ 潜在的食品安全危害是显著的吗?(是/否) ⑷对第三栏的判断提出依据 ⑸应用什么预防措施来防止显著危害? ⑹这步骤是关键控制点吗?(是/否)





附件-4:HACCP计划表

HACCP计划表产品运输方式: 预期用途: 销售方式: 商品名称:
1CCP 2危害 3关键限值 4 5 6 7监 控 8纠偏行动 9记录 10验证
对象 方法 频率 人员





附件--5:纠偏记录表
纠偏记录表产品名称:
关键点: 日期: 批次:
纠偏项目: 关键限值: 实际值:
操作人员 检查人员
过程描述
纠偏措施
部 门 人员 时间
验证结果
部 门 人员 时间




附件-6 其他记录表格示例
HACCP工作组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学历 职称





原料接收记录
原料名称:
进货日期 供货商
数量 规格
包装形式 产地
标识编号 批次号
合格证明 □检疫 □产品标准 □其他 验收日期
验收结果
结论 □接收 □退货
执行者 审核者 审核日期


包装材料验货记录
材料名称:
进货日期 供应商
数量 规格
批号 产地
合格证明 验收日期
验收结果
结论 □接收 □退货
执行者 审核者 审核日期
辅料称量记录
产品名称: 日期
辅料名称 原料量(Kg) 添加配比(%) 称量量(g) 称量者



审核者 审核日


辅料使用情况记录
辅料名称:
日期 用 途 现存量(g) 使用量(g) 剩余量(g) 执行者 审核者





计量器具管理记录
车间
名 称 型 号 厂 家 编 号 校正周期 校正日期 校正方式



计量员


热加工记录
名称 重量
批号 日期
设备编号 加热时间 时 分
加工步骤 启 始 运 行 终 止
时 间 温度℃ 湿度% 时 间 温度℃ 湿度% 时 间 温度℃ 湿度%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中心温度℃ 实测值 偏离□是 □否
CL 值
纠偏措施
监测者 审核者


温度计校正记录

日期 时间 温度计编号 显示温度℃ 调整(是/否) 初始值℃ 校正者 评价



审核者 审核日期:


冷却记录
名称 重量
批号 日期
起始 终止
时 间 温度℃ 湿度% 时 间 温度℃ 湿度%
时 分 时 分
中心温度℃ 实测值 偏 离 □是 □否
CL值
纠偏措施
监测者 审核者


金属检查记录
车间
日期 时间 产品 批号 结 果 监测者 校验者




冷库管理记录
冷库编号 日期
测温时间 库温℃ 偏离限值是/否 纠偏措施 监测者 审核者



关键限值 ℃


纠偏措施记录
车间:
产品 批号 偏离情况描述 纠偏措施 产品处理 责任人 日期




审核者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