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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迟实施GB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等三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0:1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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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迟实施GB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等三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延迟实施GB 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等三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GB 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GB 8369-2005《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和GB 18458.3-2005《专用输液器 第3部分: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三项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调整为2006年7月1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延迟GB 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等3项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国标委农轻函[2005]70号


       关于延迟GB 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
             等3项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医疗器械司《关于延迟GB8369—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等三项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申请》(食药监械函[2005]7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GB836S—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GB8369—2005《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和GB 18458.3—2005《专用输液器第3部分: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3项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调整为2006年7月1日。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银办发[2000]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监管,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理顺监管关系,现就恢复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手续,应按照“分清事实,分步恢复”的原则,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责任制》(银发〔1999〕140号)、《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银发〔1999〕394号)等文
件确定的监管权限具体审批。
二、办理审批手续的范围严格限定为:
(一)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工作移交人民银行之前,按照原外汇业务审批权限,外汇局已经同意对其擅自开办外汇业务的行为免于处罚,补办手续,但尚未办理具体审批手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凭原外汇局批复文件,受理其办理外汇业务审批手续的申请。
(二)经人民银行批准,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原国际业务部改建设立,但尚未在《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中核准相应外汇业务范围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可受理其办理外汇业务审批手续的申请。
三、对其他未经批准,已擅自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根据其违规事实及情节轻重,依法对其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行为做出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后,可受理其办理外汇业务审批手续的申请。
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外汇业务审批手续,必须事先取得其总行或上级行的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外汇业务种类,必须是其总行已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的外汇业务种类。
五、人民银行分支行对申请办理外汇业务审批手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审核其外汇业务经营状况、管理状况及遵守法规情况;审核其是否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是否具有开办外汇业务所必须的从业人员和设备。对经审核不符合办理外汇业务条件的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予办理手续,并应要求限期进行清理整顿,直至停止办理外汇业务。
人民银行分支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文件,应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银行备案。
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取得经营外汇业务批准文件后,必须在60日内到人民银行换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对逾期未办理换领手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七、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准入监管,总行正在着手制定《商业银行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新开办外汇业务及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将在新《办法》下发后进行审批。



2000年3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67号

2001-07-18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浙江、广东、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的11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由于2000年度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在地  1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2      中化建防水材料公司       北京  3      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北京  4      中新集团房屋建设总公司     北京  5      中新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6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 杭州  7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广州公司    广州  8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供销公司    北京  9      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       南阳  10     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  北京  11     中国无机材料科技实业集团公司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