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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0:43: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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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2]16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直属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加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课题研究,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发展,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开创青少年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完成党交给共青团团结教育引导青少年的任务的要求,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使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促进课题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在总结近几年开展这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推动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不断繁荣和发展。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给共青团中央宣传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五日

 

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
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使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课题研究多出优秀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1.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新时期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新时期青少年和共青团工作的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制定和完善青少年政策服务,为推动共青团工作服务,为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

  2.研究课题立足全团,面向社会,长期开展,体现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要求,以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为目标。

  3.研究课题的确定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设立经费资助项目和非经费资助项目两大类。

  4.课题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为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其下设的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规划办,该办于1999年成立,设在共青团中央宣传部,具体工作由理论宣传处负责)和课题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该办于2002年成立,设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具体工作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办公室负责),负责研究课题的评审、立项、管理工作。各省级团委可根据本地(系统)实际,设立相应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地区和本系统人员所承担的研究项目。

  第二条 规划与选题

  1.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的选题范围主要以研究课题(年度)指南的方式进行规划,在课题申报通知中公布。指南及选题范围的确定,由评审办首先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征集研究课题并汇总整理,报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2.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中的突出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研究课题要具体、明确,有一定的前瞻性,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3.课题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立项课题研究期限原则上均不超过两年。基础研究成果形式限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应用研究提倡以研究报告为最终成果形式。

  4.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规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由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确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评审办评审、报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三条 申报和评审

  1.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每两年立项一次,自课题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2.课题研究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①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②有三年以上关于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共青团工作研究的经历;③具有与申报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④承担过省级以上的课题研究。

  3.主持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的组织、领导,必须从事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4.主持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原已承担的青少年研究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再行申报课题。

  5.课题的组织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团委或相关单位受理,课题申报通知发布后,申请人可通过其单位向其所在的省级团委或相关部门索取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并按照申请书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后报省级团委审核。各省级团委的项目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课题主持人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申请书统一报送共青团中中央评审办。

  6.评审办对申报课题进行复审、初选,选出拟立项课题提交由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将根据下列条件进行审议:

  (1)申请课题的理论、实践意义。

  (2)设计的创新性,论证的规范性,方法的恰当性。

  (3)预期科研成果的形式及数量标准的合理性。

  (4)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5)申请者的能力水平及课题组成员的构成状况。

  (6)预期科研成果的形式及数量标准。

  (7)申请者的能力水平能否胜任此课题研究。

  (8)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考虑的其它条件。

  7.评委会经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立项课题提出初步意见,报规划领导小组最后审定。随后下发书面的课题立项通知,并送达课题主持人本人。

  8.获得立项批准的课题主持人,需要与课题评审办签定正式的课题任务书,然后,方可开始该项课题的研究。

  第四条 课题资助

  1.为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给予额度不等的经费资助。

  2.项目资助经费拨到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3.资助经费限用于图书资料费、文具费、调研费(含差旅费、交通费等)、小型会议费、成果打印费、计算机机时费及出版补贴等项开支。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

  4.凡未经批准自行中断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课题,应追回已资助的全部费用。由于研究者的原因,经批准取消的项目,酌情追回部分资助经费。

  第五条 课题的中期管理

  1.课题立项后,评审办将对课题研究的进度和质量进行中期管理,并向规划办通报项目执行情况,课题研究检查是中期管理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1)课题主持人及参加者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

  (2)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3)主持人所在部门是否给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4)资助经费是否真正用到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2.予以资助经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规划办统一组织,其它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省级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3.凡立项课题,主持人均不得擅自对其加以变更。如确实有转题必要,主持人必须向评审办写出有充分理由的申请报告,经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能实施,对私自改变课题或研究方向者,其研究成果将不予鉴定验收。

  4.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主持人或推迟结项时间,原主持人须向评审办写出书面申请,经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能继续享受有关权益。

  第六条 结项

  1.课题研究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向评审办提出书面结项申请,并提交此课题研究的所有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基础性研究课题,其最终成果原则上为报告、论文、专著或其它正式出版物。欲以正式出版物作为最终成果而到课题研究截止时仍未出版的,可提交稿件清样,填写结项报告。

  2.评审办对所提交的科研成果依照课题立项时的申请报告进行核实,写出书面鉴定意见,再经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对成果和鉴定进行复审,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结项,并下发结项证书,并送达课题主持人本人。

  3.由于受不可抗拒的原因等非主观因素的直接影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课题研究者,主持人必须向评审办写出延期报告,经规划办研究同意后,方可继续该项目研究。如延期后仍未完成的应追回未完成部分的经费。如研究成果未通过验收,此项研究则告取消。

  4.为调动各地开展课题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将适时开展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优秀成果评选活动。评选办法另定。

  5.对于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规划办将定期以论文集的形式出版发行,以扩大研究成果的应用范围和社会影响。

  6.各省级团委和相关单位的课题管理情况及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将作为评选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组织工作奖的重要依据。

  附 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经研究后,再作补充规定。

  2.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安政〔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持了火灾形势的持续平稳。为更加高效地保障和服务好中原经济区区域性中心强市建设,切实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规范化建设、社会化防控”(以下简称“三化”)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坚持重在继承发展、持续提升,重在夯实基础、强化预防,重在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推动消防工作科学发展,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市情、适应形势需要的社会消防管理新路子,完善消防工作长效机制,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区域性中心强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推进消防安全“三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发展壮大社会消防力量,促进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更加完善,努力实现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显著提高、火灾总量尤其是亡人火灾数量保持在较低水平的“两高一低”工作目标。
  (三)工作原则。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积极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发展,巩固、强化消防安全基层基础;以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紧紧抓住社会消防管理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以社会化防控为根本,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理念,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发动全社会力量群防群治,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整体水平。
  二、持续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是指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将其作为“大网格”,社区(行政村)作为“中网格”,街区、居民小区、楼院、企事业单位、村组责任片区作为“小网格”,明确三级网格的消防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形成“机制健全、责任明晰、力量整合、管理规范”的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格局。
  (一)继续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本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定条块权限,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2〕35号),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大格局,全方位加强政策保障。
  (二)建立健全“五级联动”机制。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逐级分包联系制度。按照省政府要求,省辖市领导分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分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分包村(社区),机关干部要定期到村组(片区)蹲点指导,督促推动工作落实,形成市、县、乡、村(社区)、村组(片区)五级联动、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基层管理力量。实行基层消防管理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对乡(镇、街道)“大网格”、村(社区)“中网格”和街区、居民小区、楼院、企事业单位、村组“小网格”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要逐级备案登记。加强对基层消防管理负责人的消防培训,每季度对社区、行政村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集中培训,不断提高其消防管理能力。加强消防专管员队伍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明确1名消防专管员,并由当地消防部门统一管理。
  (四)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指导乡(镇)政府保障同级消防经费需求,可根据情况加大对困难乡(镇)的经费扶持力度。
  (五)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各地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作为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措施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的通报批评;对发生亡人火灾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力推进消防安全规范化建设
  消防安全规范化建设是指坚持标本兼治、源头管控、规范运行、高效服务的原则,针对社会消防管理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强消防管理规范化建设,夯实消防基础工作,推动社会消防管理创新,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社会消防管理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监督服务水平。
  (一)完善地方消防法规标准体系。积极推进消防立法,着力构建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为主体,以政府规章、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消防法规标准体系。围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管、消防技术服务、职业消防队伍建设、城市消防安全评估、消防科技创新等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制定相关消防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各地要结合实际,及时出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落实针对性管理措施,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二)严格规范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住建、安监、教育、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切实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审批等环节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大对消防产品的监管力度,质监、工商、消防部门要建立完善消防产品联合监管和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开展联合行动,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消防产品身份认证制度,提高消防产品监管水平。
  (三)深入推进社会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常态化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月、非重点单位每月要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营业期间开展不间断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社会单位要建立完善管理档案,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业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备案。强化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危险部位提示、消防安全疏散和消防宣传五类标识,统一内容、格式和张贴位置。完善落实单位员工岗前培训和日提示、月考核、季演练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必须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特有工种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全面提高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素质。
  (四)从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全面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年检制度,各社会单位每年要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测试检查,检测结果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要对服务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每半月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大力开展消防控制室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推动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技术规程》,实行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责任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资格证“一卡两证”制度,按照不少于8人的标准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强化消防科技保障,推广应用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和智能型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依托公安部门视频监控系统,对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实施可视化监控、精确化管理。
  (五)切实规范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制定并严格落实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消防部门要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对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住建、工商部门一律不得发放相关资质证书、证照。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年度培训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服务活动,每年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及消防业务培训。加强消防技术服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资质或取消资格。
  (六)提升消防监督管理服务效能。消防部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要进一步缩短消防行政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产业集聚区、大型工业园区建设,开辟消防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全力保障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和不廉洁、不公正行为,提升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深入实施消防安全社会化防控
  消防安全社会化防控是指以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目标,以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为主线,在充分发挥消防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实施群防群治,着力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火灾防控格局。
  (一)认真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消防工作长效机制,经常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问题。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以及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2〕464号),加大对城乡消防规划、消防队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的投入,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消防设施维护和装备建设经费占城市维护费的比例不低于6—8%,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要对本地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评估,针对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安排部署消防工作。
  (二)不断完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机制。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系统日常管理内容,每半年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情况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察,督促所属单位全面加强消防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持续加大消防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保持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公安派出所和农村、社区警务室要结合公安警务机制改革,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要继续推进以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管理标准化、标识明细化、宣传常态化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四)切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按照“政府用工、财政保障、合同管理、公益性质”的原则,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严格落实《河南省“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按年度完成县、乡两级消防队建设任务。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危险性职业特征相适应,与其职业等级、绩效等挂钩。加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积极推动有关单位建成专职消防队。持续发展壮大消防文职人员队伍,落实消防文职人员辅助消防监督执法制度。继续强化“消防巡防一体化”、“消防保安一体化”工作,加强消防培训,推动巡防和保安队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
  (五)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消防管理。要建立消防公益事业表彰奖励制度,鼓励支持社会各界积极投身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法律援助、消防慈善捐赠及消防文化艺术活动等消防公益事业。健全“96119”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机制,落实受理、查处、移交、反馈、奖励等制度,广泛发动群众排查、举报火灾隐患。积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作用,推动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积极投保,以经济手段促进消防管理,降低火灾风险。要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扩大培训覆盖面,培育一批社会单位消防管理专业骨干。
  (六)大力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通知》(公通字〔2011〕20号),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教育培训内容,全面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将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系,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考核指标。结合实际,广泛开展“消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等活动,实施家庭学校消防安全计划,高频次、高密度传播消防安全知识。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播发消防公益广告。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开辟消防专栏、专版、专题,全面普及传播“关注消防、共享平安”理念,努力构建全覆盖、常态化的消防宣传教育格局,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2013年6月24日



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1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的作用,促进经济和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城建档案是指城市及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四条 市及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及市(县)城建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城建档案的基地,是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城市建设规划区外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建档案的归档范围和质量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执行,做到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汇总和报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工程档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并加盖单位印章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城建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报送单位、案卷总数、接收验讫等内容。

第十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在审查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并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列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第十一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产权单位应当做好补测、补绘工作,并在补测、补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将测绘成果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十二条 城市管线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各职能部门应积极进行城市管线普查和测绘。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和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对城市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绘制现状图,并在变更或者改造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废弃、停用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城建档案馆备案,城建档案馆做好相应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城建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应当同时移交。

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其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并向城建档案馆备案。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管理设施手段应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应做好业务咨询服务工作,对接收的档案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为查找利用档案创造条件。凡需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持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可以按规定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利用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或其他补测补绘工作结束3个月内,未按规定报送竣工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逾期3个月以下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二)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9个月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核毁、丢失、涂改或者伪造城建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