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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6-04 00:59: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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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办库[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做好2006年工作,现将《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附件: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06年是“十一五”时期的第一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一五规划”和中央纪委再次提出的深化和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为契机,在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发挥政府政策功能,推进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继续深化创新,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
一、 促进政府采购规模再创新高
要从深度和广度上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重点是将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项目、公共工程,以及中小学教材等关系广大群众利益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继续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严格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作深作细。要加强分散采购管理,扩大政府采购制度的约束范围。要全面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部门集中采购。力争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3000亿元。
二、 注重研究和运用政府采购政策工具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是深化创新的重点。要在继续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领域和思路,研究制定优先采购环保型产品、国产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措施,并在部分行业或产品领域有所实施和突破。要结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配套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为全面启动和实施创造条件。继续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国货认定标准,为落实购买国货政策提供依据。
三、 继续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
重点抓好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要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结合改革和管理需要,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办法;要加大政府采购工作中信息发布、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供应商投诉处理等重要工作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力度;还要做好政府集中采购、非招标采购、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申报审批等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合作,逐步形成公共工程实行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的模式。
四、 积极研究探索电子化政府采购
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规划,起草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实施办法,设计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平台,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相关项目试点。要继续研究建立政府采购管理与国库支付系统衔接的约束机制,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五、 加大惩治腐败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要大力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反腐倡廉工作,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等突出问题。要继续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管理监督相结合机制,完善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审计、监察部门,集中力量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国性专项检查,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中一些违规违纪行为严加处理。
六、 加强政府采购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积极应对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认真组织研究WTO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技术性磋商的具体方案,明确技术性磋商的目标、机制和方法,并于2006年上半年开展磋商活动。要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框架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框架下有关政府采购的磋商和研讨活动。
2006年,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化发展的关键一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工作要点切实加强对改革的总体指导,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努力做到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工作推进深入细致,注重把行之有效改革措施规范化、制度化。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关系改革全局的重大事项,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各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切实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共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交通厅 经委


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交通厅 经委


(1987年10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颁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不论隶属关系,不分经济性质,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加强宏观控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联营、联合、联运、保护合法竞争。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取得营业收入(包括运输与货价并计、运输与工程费并计)的公路运输。
非营业性指为本单位内部生产,生活服务,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细则的贯彻实施;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即交通运输管理局、处、所、站)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办理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各项具体事宜。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含联户),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一)申请者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并提供开业条件等资料,报请县以上(含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经营范围、生产能力、技术和经营条件,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经营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的发给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汽车维修的发给技术合格证。
(二)申请者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签发的经营许可证或技术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三)按照国家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
无公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工商、税务、保险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和保险事宜。
(四)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非营业性运输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须经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方可营运。
第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经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参加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车数,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给全国统一的营运证或临时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凭证通行。营运证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每年进行审验。
第九条 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如需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公告周知,缴销有关证照后,即可停业。
第十条 在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开业的公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补办开业登记等手续,逾期不办者,以非法经营论处。

第三章 货物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保证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的前指下,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自主权。
第十二条 部队(含所属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货运车辆,主要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运力有余,需参加营业性运输时,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下达指令性运输计划,各运输单位要服从统一调度,实行责任运输,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 我省重点港、站(水城西、红果、清镇、久长、安顺、六枝、都匀、马场坪、谷硐、凯里、遵义南、南北镇、桐梓、大龙和贵阳的主要火车货运站及赤水等港)集散物资、重点物资以及定线货物班车运输,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协助下,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开展合理运输,提高运输效率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运输实行谁受托、谁承运的原则,托运人可以择优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职权,以任何借口搞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抢装强运。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禁运、限运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准运输。
危险品运输,按《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路货物运输承、托运双方,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订立运输合同,实行责任运输。
对大宗、重点物资运输和固定的托运单位,承托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要抄送合同管理机关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或请公证部门公证。
第十八条 各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组织运输企业之间,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横向联系,开展合理运输,互相协作,互相配载,代办运输业务,方便承托双方,减少空驶,节约能源。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省际间直达运输,跨省货物运输按照平等互利,共同营运的原则,由双方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输分工,组织双方运输企业或其他运输单位共同完成。
第二十条 允许营运性货运车辆利用空车、空吨捎带运输农副产品,但必须做到运货有票,凭据收费。
非营业性车辆不得办理捎带运输业务。

第四章 旅客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经营公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含从事市辖区以外公路客运的公共汽车、旅游车),都必须遵守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划分的经营线路,除赶场班车、出租车、包车外,所有经营公路旅客(旅游)运输的车辆,都要实行定线、定班、定点运行,并纳入班期表。
第二十二条 凡经营公路旅客(旅游)运输的单位和个体户(联户)经营的线路或区域,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经县以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县境内部的由县审批;跨县的由地、州、市审批,省内跨地、州、市的由省审批。
省际间公路客运(旅游)班车,应按平等互利,共同经营的原则,在征得运输管理部门意见后,由运输企业双方签订协议,经双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有省际公路运输管理协议的,从其协议)如一方因运力不足或者其他原因暂时不能投入营运时,应允许一方先行营运,待条件成
熟后,即可共同营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开行的客运(旅游)班车线,经营期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开或减少班车、变更营运区域和停靠站点。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从事公路旅客(旅游)运输的车辆,均应在车门两侧喷制单位名称;在车前右侧挡风玻璃内悬挂全国或全省统一的经营线路区域标志牌,在车箱内悬挂所经营线路的票价表,出租车还应在车顶和边门上设置出租标志。
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不断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车容要整洁美观,座位完好,车辆安全性能可靠,司、售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路旅客(旅游)运输单位个体运输户在同一条线路上经营的,要按照统一排定的班次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乘客或干扰、排挤他人的正当经营。
第二十六条 部队、企事业单位的自备客车,主要是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运力有余,要求兼营客运专班或利用空位兼营顺程附搭旅客的,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
严禁使用拖拉机经营客运。

第五章 搬运装卸业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搬运装卸企业和各单位组建的独立核算的搬运装卸队伍以及从事搬运装卸的个体和联户,都必须按当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作业范围进行作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文明生产,保证装卸质量,逐步提高机械化程度。
凡承担港站集散物资搬运装卸任务的要确保港站畅通,保证完成指令性物资运输的搬运装卸任务。
第二十九条 允许货主和承运单位自行装卸。各企业单位(指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内)的自有装卸力量,其作业任务超出本单位范围的,应纳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六章 汽车维修业的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汽车维修(含汽车保养和专项修理)的企业和个体修车户,须具备必要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汽车维修企业要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个体修车户应有合格的修车技工。
第三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修车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计量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交通主管部门制订的技术规范和修理质量标准,并符合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的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贵州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由省经委、交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实施。

第七章 运输服务业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允许国营、集体和个人经营客货联运、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存车等运输服务业,并保护其正当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经营公路运输服务业,必须具备同所经营范围和项目相适应的生产资金、机具设备、站场库房、工作人员和技术业务条件,并按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运输企业不得把本身的正常业务,以多种经营名义,另设机构办理,多收费用。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扶持兴办公用型客货站点,提倡运输企业现有的客货站点向社会开放,为运输单位、个人、旅客和货主提供服务,有条件的企业可开展以吃、住、行等一条龙服务的试点,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站、队分设。

第八章 行业统计和运输工具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所辖范围内从事公路运输业的生产工具、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按不同的经济类型分别建帐立卡,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公路运输行业的经济调查,根据当地运输需要和油料供应情况,经常向有关综合部门提供全行业对增加、更新车辆和车型、品种的需求信息。
第三十八条 凡需购置和更新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在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所需计划的同时,要抄送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合理核定各类汽车的耗油定额和供油标准,组织推广节油新技术,向石油供应部门提供本辖区汽车数量、类型、运量、油耗等情况,配合石油供应部门做好按营业和非营业性质,分别不同标准的燃油供应工作,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对
营业性运输车辆按完成运输任务核供油料的工作。
第四十条 各公路运输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工具、从业人员、生产量、生产成本、油料消耗、营业收入等有关统计资料。

第九章 价格及单证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公路客货运价和汽车维修费率由省交通厅拟定,省物价局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搬运装卸价格和运输服务业收费标准,由各地、州(市)交通局拟定,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核,由各地政府、行署批准后在本辖区公布实
施。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权制订公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违者,会同物价部门予以追究。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统一的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业的单位、个人,必须使用由交通部门统一制定的公路运输票证和结算凭证。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准自行印制,也不得用其他票据代替收取公路运输业的费用,违反者,单位不予报销,银行不予划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公路运输的汽车,均须使用全国统一行车路单。行车路单是行车命令,是记录车辆运行的原始凭证,是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车属单位考核车辆运行情况和进行统计的重要依据,营业性车辆的行车路单,不作为车辆通行的路检项目。各车属单位和个人应责成有关人员认
真填写,正确使用,交旧领新,妥善,保管。

第十章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公路运输管理费,是根据国家规定向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业者(含军车参加地方营业运输)征收的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事业的业务费,由开业登记地的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机关的检查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征收。
第四十五条 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标准按国家经委经交〔1983〕594号文和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33号文件规定执行。
凡在我省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运输管理费。
运输管理费按经营者的营业额计征、征收标准不超过1%,对不易按营业额计算的,可采取定额计征。
经营客货运输的管理费缴纳后,领取缴讫印花贴入营运证,有效期内各地通行。
第四十六条 对矿区、林场、铁路、交通、邮电以及水电部门的工程运输单位,为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进行物资运输,可暂不开征运输管理费,但对外承接工程时,须按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对公路运输行业的监督、检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联合检查站。公安机关无检查站的地方,又确需上路检查的,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与当地公安机关协商确定。
第四十八条 公路运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时,应着全国统一的服装和持全国统一的、由省交通厅填发的证件。
第四十九条 对公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商务、质量等重大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在赔偿时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五十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加强公路运输行业市场管理,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贵州省公路运输违章违纪处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扣营运证件的处分,或提请公安机关扣留驾驶执照、行驶证。对触犯
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24日

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相互增设三个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相互增设三个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81年6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在华盛顿关于在彼此境内增设三个总领事馆的换文,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达成谅解如下:
  两国政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在纽约、芝加哥和檀香山增设总领事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在成都、沈阳和武汉增设总领事馆。双方可在换文后的任何时候各增设一个总领事馆。其余两个总领事馆的具体开设日期由双方商定。
  上述总领事馆的领区,自其开馆之日起,分别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的领区为康涅狄格州、缅因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俄亥俄州、宾夕法尼亚州、罗德艾兰州和佛蒙特州;
  驻芝加哥总领事馆的领区为科罗拉多州、伊利诺斯州、印第安纳州、衣阿华州、堪萨斯州、密执安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和威斯康星州;
  驻檀香山总领事馆的领区为夏威夷州和美国管辖的太平洋岛屿。
  美利坚合众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领区为贵州省、四川省、云南省和西藏自治区;
  驻沈阳总领事馆的领区为黑龙江省、吉林省和辽宁省;
  驻武汉总领事馆的领区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和江西省。
  上述领区以后可根据双方的协议予以改变或扩大。
  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设立的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内的美利坚合众国其他地区的领事业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处理,但在驻檀香山总领事馆开设之前,夏威夷州和美国管辖的太平洋岛屿的领事业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处理。不包括在美利坚合众国已设立的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的领事业务由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处理。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于北京
 附件:     关于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馆舍问题

  考虑到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对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办公室和住宅问题的关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将为该总领事馆租用目前正在广州施工的或将来拟建的合资旅馆、办公楼、公寓作为临时办公室和住宅提供方便,同时仍将继续为该馆在广州寻找永久性办公室和住宅提供协助。

             (二)对方来文

  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收悉外交部关于增设总领事馆的302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大使馆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谅解并收悉外交部302号照会关于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馆舍问题的附件。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