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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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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的通知(废止)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2〕4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八日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寒冷等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洪水、潮水、寒冷的防御与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我市台风、暴雨、寒冷以及洪水、风暴潮预警信号是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洪水、风暴潮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市气象台和非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四条
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本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寒冷预警信号的防御指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防御方案。

第五条
市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防风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由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任指挥,各局及驻珠部队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指挥部下设三防办公室是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的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督促险工险段处理和泄洪河道清障工作。

(二)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堤围警戒水位,并监督计划的执行;发布洪水预警信号。

(三)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

(四)组织制定防洪防风预案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三防无线电通讯、水情遥测、卫星云图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六)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七)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

(八)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队伍。

(九)经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十)负责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十一)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在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提供专业保障:

(一)宣传部门负责公布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洪水警报及预警信号和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市教育局负责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汛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遭遇大灾时,必须加强治安保卫工作,防止不法之徒趁灾抢劫;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通讯和车辆的援助。具体预案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三)交通部门负责最大限度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避风工作。遭遇大灾时,负责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海事、渔监等部门分别负责督促商船和渔船避风;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要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海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四)供电部门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医院、供水等部门的电源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五)供水部门要落实两路电源。处于较低地区的水厂生产车间要有第二道防线,防止市区受浸地下水倒灌污染水源。市区水库发生险情时,提供足够的挖掘机和车辆投入抢险。

(六)相关城管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山坡附近建筑物和市政排水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遭受灾害时,城管部门、居委会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转移疏散该危险区域的人员、物资。

园林管理部门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如遭遇灾害时,请供电部门切断电源;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路灯管理部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

(七)为保证抢险救灾时医疗急救和防疫工作需要,各区要建立一支10-15人的医疗救护队伍,负责本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突击救护和防病工作。市级医院组成的医疗救护队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参与特大灾害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八)各级水务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组织专职队伍巡查;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协助三防指挥部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

(九)物资、商业部门负责备足主副食品。尤其在一旦断水、断电的情况下,需保证供应干粮、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

(十)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开放、管理防风庇护所和灾民的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并协助做好灾后救灾工作。

(十一)驻珠军警部队负责突击救生和工程抢险。

(十二)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须的资金经三防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措,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工程)由各级三防办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业的防台风、暴雨、寒冷的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按照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在台风、暴雨袭击下可能出现险情的实际,妥善做好辖区内群众的转移工作。

第三章
监测和预警

第十条
我市台风、暴雨、寒冷的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市气象台负责;洪水预警信号由市三防办负责。预警信号由新闻宣传单位统一向公众传播。暴雨预警信号分区发布:市区(指磨刀门水道以东地区,下同)挂预警信号;斗门区、金湾区由电视台以走字幕的文字形式发布预警。

第十一条
台风预警信号:

(一)
白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白色。其含义为:热带气旋48小时内可能影响。

(二)
绿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绿色。其含义为:本地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7级(39~61千米/小时);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7级。

(三)
黄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黄色。其含义为:本地未来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62~74千米/小时)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9级(62~88千米/小时)。

(四)
红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红色。其含义为:本地受热带气旋影响,未来12小时内平均风力可达10级(89~102千米/小时)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11级(89~117千米/小时)。

(五)
黑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黑色。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将在未来12小时内在本地或附近登陆,平均风力12级(118~133千米/小时)或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


第十二条
暴雨预警信号:

(一)
黄色暴雨信号
颜色为黄色。其含义为: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

(二)
红色暴雨信号
颜色为红色。其含义为: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
黑色暴雨信号
颜色为黑色。其含义为: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如遇3小时降水150毫米以上的特大暴雨,应由市气象局通知电视台插播字幕通告市民暴雨走势。


第十三条
寒冷预警信号:

(一)
黄色寒冷信号
颜色为黄色。含义是:因北方冷空气侵袭,致使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降低10摄氏度以上。

(二)
红色寒冷信号
颜色为红色。含义是:因北方冷空气侵袭,致使当地最低气温降低到摄氏度5度以下。

(三)
黑色寒冷信号
颜色为黑色。含义是:因北方冷空气侵袭,致使当地最低气温降到0度以下。

第十四条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当发布的预警信号涉及学生停课和人员转移相应等级的,由市气象局和市三防办会商后再发布。

第十六条
我市江河洪水及风暴潮水位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

第十七条
洪水位标示为,其含义为:AAA为测站名称,BBB为该堤段超警戒水位的数字(单位为米),CCC为当前堤围的平均水位(珠基高程,单位为米),
为水波线。当水波线由白色转红色时,表示已达危险水位。

第十八条 市新闻宣传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及市三防办发布的洪水和风暴潮信号,在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报纸除外),市气象台向市三防指挥部和新闻单位传送预警信号,接受单位要及时回执。

当红色台风信号或暴雨量在3小时达到150毫米且持续的情况下,市电视台除挂出预警信号外,还要以走字幕形式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和三防指挥部的防灾紧急通知。移动通讯管理部门要发出防风的短信息,并及时向所有用户传呼组呼,红色和黑色台风预警信号发布后,每两小时应当组呼一次。

第四章
防御与抢险救灾


第十九条
白色台风或黄色暴雨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海事部门启动《珠海海事局防抗热带气旋应急方案》,海事、渔监部门应通知辖区江河、海面作业船只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三)各级三防办公室值班人员要对所有无线电通讯机进行一次定点试通话,将所有卫星云图设备用来监测台风发展情况。


第二十条
绿色台风信号或红色暴雨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单位要将5个等级的台风预警信号和3个等级的暴雨预警信号的含义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

(二)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到现场值班。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预泄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三)海事、渔监部门负责通知船只适时进入避风锚地。渔船避风锚地安排:

1.湾仔避风塘:可锚泊渔船约300艘,供小型渔船避风。

2.洪湾水闸内:可锚泊渔船约300艘,供小型渔船避风。

3.白藤头新界河水闸内:可锚泊渔船约280艘,供小型渔船避风。

4.平沙河水闸内:可锚泊渔船约90艘,供小型渔船避风。


第二十一条
黄色台风信号发布后:

(一)各局要派人值班。全市的幼儿园、小学停课。

(二)辖区内有危房区、水浸黑点地方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向区三防办上报本辖区拟向公众开放的庇护所,由区汇总报市三防办。

(三)新闻宣传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对公众开放临时避险场所。

(四)各级三防指挥部负责检查各委、办、局人员值班到岗情况。各街道办负责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负责督促辖区临时房屋或危房,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的业主进行加固。

(五)海事、渔监部门负责检查船只避风情况,督促船只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防抗台风工作,并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必要时启动《珠海海事局水上搜救应急方案》。

(六)相关城管部门负责行道树、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的防风防暴雨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红色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信号和水库、江、海堤到达危险水位警告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幼儿园、学校、院校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干部、职工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三)街道办负责督促辖区内物业公司检查有挡土墙和山泥倾泻隐患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四)在危房的居民和所有新垦区的人员要转移到防风庇护所,由经营垦区的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五)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应到三防指挥部集中,三防指挥部成员本人不能亲自到达的,应派出有协调能力的负责人到三防指挥部参与指挥抢险工作。

(六)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七)开放所有的防风庇护所。

(八)各级行政领导必须亲自主持防灾抗灾工作,各主管部门应派出工作组,分组检查属下单位的防范措施。

受台风、洪水影响地区所有单位要有领导值班,组织本单位的防风、防洪抢险工作。水库下游或受堤围内保护的单位要专人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电台发布防风防汛通告,及时组织转移人员和物资。

(九)启动广播电视局的防汛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黑色台风信号发布后:

(一)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对外开放。

(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和维护治安秩序。发生灾情时,启动公安局三防应急预案。

(三)交通部门首先停止沿海路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公共交通服务,启动交通应急预案。

(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启动供电三防应急预案。

(五)邮电通讯部门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防洪及抢险救灾通讯准确无误。发生灾情时,启动邮电的三防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台风解除信号(台风中途转向除外)发布后:

(一)各级领导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二)民政、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优抚死难者,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三)供水、供电、邮电、交通等部门负责水电、通讯设施及道路的修复。

(四)计划、财政、物资、商业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优先安排大江、大河及水库的堵口修复所必需的资金、物资。

(五)海事、渔监部门应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六)电视台、电台、报社等宣传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灾情并协助三防办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第二十五条 黄色或红色寒冷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水产、畜牧业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第二十六条 黑色寒冷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履行本规定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对其行政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新闻宣传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向公众播发气象台或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颁发的《珠海市防洪、防风规定》(珠府〔1996〕3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

财农[2008]120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关于申请200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万元(其中: 市 万元),用于 万亩重点公益林的补助(其中: 市 万亩)。上述资金列入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20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尽快下达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附件:200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配表(不发地方)(略)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金华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金华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金华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4月28日的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市长:徐止平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金华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为主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企业及以其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用国家统一借贷的外资进行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行国家建设项目备案制,计划、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相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在项目交工验收(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将竣工决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
  第七条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二)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费用分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八)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九)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具体办法由市审计机关会同监察、财政部门制订。
  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审计内容实施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审计机关审核。社会中介机构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被审单位有重大问题的,依据有关财经审计法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作为国家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和国家资产移交的依据。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严格控制审计质量,通过对审计方案的审核,检查审计内容的针对性、完整性;通过对审计过程的监督,检查审计实施是否到位;通过抽查审计工作底稿,检查审计取证是否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应当重点了解违纪问题和重要疑点是否如实反映,防止中介机构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年度审计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汇总,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未编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
接受建设单位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审计内容,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具有抽审权,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不一致的,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准。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审计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应 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采购、监理、设计等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按规定及时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不配合审计,故意拖延时间,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辞聘,并按省审计机关制订的管理规范作出其他处理;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证。建设单位应按审计核减投资额的5%上缴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