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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06:1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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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5号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罚款收入全部上交国库。”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规范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新闻出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是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职责的有效资格和身份证件,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使用。
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制作、颁发,规格、式样和内文全国统一,并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编码办法编写证号。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实行国家新闻出版署主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家新闻出版署是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署机关和省级新闻出版局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管理;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其他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教育和监督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使用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第五条 申请领取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在新闻出版行政执法岗位上执行职务;
(三)经过新闻出版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合格。
第六条 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培训、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确定。
第七条 申请领取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须由执法人员所在机关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申领表》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或者省级新闻出版局。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申请领取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经由地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统一向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级新闻出版局对申请领取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第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时,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收回,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销毁,并按照本规定重新核发。
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注册一次。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年检注册。被暂扣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和未经注册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检查及履行其他法定执法职责时,必须持有并出示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限于持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在其他行政区域持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须由持有本证的当地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陪同。
第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领取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规格、式样和内文不得擅自变动或者涂改,凡擅自变动或者涂改的证件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丢失或者毁损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丢失的登报声明作废。经向所在机关重新申请,可以补发新证。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在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转换或者调任新的执法岗位时,应当将其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交所在机关,并由所在机关交发证机关注销,同时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新证。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机关应当将其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收回,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调离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或者在本机关不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辞职的;
(三)长期休假或者退休的;
(四)其他不能实际履行执法职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暂扣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一)被行政拘留的;
(二)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超权执法或者拒绝和拖延履行执法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五)其他应予暂扣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暂扣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期限由持证人所在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最短一年,最长三年。在暂扣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期间,原持证人不得从事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机关缴销其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被开除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刑事拘留或者判处刑罚的;
(四)被暂扣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两次以上的。
被缴销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再从事新闻出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将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暂扣和缴销情况及时向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
省级新闻出版局应当就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管理事项每季度向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新闻出版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地市和县级新闻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省级新闻出版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管理,是指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注销、缴销、暂扣、年检注册和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者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履行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其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负责人及法制工作部门的人员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其申领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门前绿化三包”责任制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门前绿化三包”责任制的通知(阳府办〔2004〕185号)



江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区“门前绿化三包”责任制》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六日


阳江市市区“门前绿化三包”责任制

为加强对市区道路绿化的管理和维护,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区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在本市区规划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承担起保护门前绿化正常生长的责任,积极与园林主管部门签订“门前绿化三包”责任书,并成为“绿化三包”责任人。
(一)包管理。对门前植物和绿化设施进行各种日常管护,及时制止或举报损坏绿化植物的行为。
(二)包植活。通过正常的养护措施保证绿化植物的正常生长。
(三)包补种。门前树木枯死或树木位置空缺的植物补种。
二、责任人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管理好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具体范围以签订的“门前绿化三包”责任书核定的为准。
三、按照阳府办〔2002〕158号文市和区管理责任的划分原则,30米以上道路两旁的“门前绿化三包”责任人与市园林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29米以下道路两旁的“门前绿化三包”责任人与江城区园林主管单位签订责任书。
四、门前绿化植物死亡或绿化设施遭到破坏,如能明确行为当事人的,由行为当事人负责植株补种、植株成活管护等各项费用,并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罚款;不能明确行为当事人的,按“门前绿化三包”的要求,由该绿化地段的责任人承担植株补种及补植后管理的责任。
五、补种的植株应是原种植的品种,植株大小高低不得小于或低于同街左右植株的大小高度。“门前绿化三包”责任人在承担补种责任时可选择自行购买苗木种植或委托园林施工单位代为种植的方式,补种完成后必须报园林主管部门验收备案。
六、“门前绿化三包”责任人有保护门前责任地段绿化植物的责任,发现下列行为,责任人应及时予以制止,防止绿化受到损坏:
1、在树木上涂、写、刻、画、钉铨树木、悬挂重物;
2、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废弃物,堆放、焚烧物料;
3、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4、擅自修剪、迁移或砍伐树木;
5、其它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七、园林主管部门和城监部门共同负责检查监督“门前绿化三包”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园林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城监部门,联合组织人员对“门前绿化三包”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每年进行两次,对于落后的予以通报。
九、本责任制由阳江市城区绿化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江城区政府、市政园林、城监、工商、国土、规划、房管、公安、街道等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能,各尽其责,并协同城区绿化委员会实施本责任制。
十、本责任制中的具体问题由城区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