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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4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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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6年,卫生部网站在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发布的基础上,将整合各类服务项目,以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规范办事指南,建立在线审批服务项目索引,加强行政审批结果查询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提升在线信息服务水平。
目前,我部对卫生部网站软件系统进行了再次升级改造,主要增加了办事指南与在线审批等服务栏目,并在主页上增加了地方及直属单位工作动态等信息板块。新版网站将于6月份开通,请各单位报送相关内容资料,并调整本单位网站与卫生部网站深度链接栏目的有关内容格式,保障卫生部网站的内容建设。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报送办事指南资料
卫生部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分卫生部办事指南和地方办事指南两个栏目,拟统一格式、规范内容,建立公众服务项目的办事指南目录。办事指南项目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项目、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公众服务项目。办事指南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设定依据的全文、收费依据与标准、办理条件、供下载的表格、报送材料的目录、报送材料说明或样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承办部门、下级承办部门的说明或导航、办理岗位及权限、常见问题解答、其他相关信息。
卫生部办事指南栏目的内容,涵盖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单位本级办理的各类服务项目;地方办事指南栏目的内容,涵盖在各省级卫生厅局本级办理的各类服务项目。
办事指南是方便公众办事的重要依据和方式,为了保障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卫生部新版网站将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资料集中上载,开通前请各单位审核确认,开通后由各单位直接登录到卫生部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实时维护该栏目涉及本单位的内容。
请各单位根据要求,针对各服务项目具体情况,将办事指南所需资料,于5月24日前报送卫生部办公厅综合处,并同时将电子版以电子邮件(haohy@moh.gov.cn)形式,报送统计信息中心办公自动化处。
二、整合在线审批服务
卫生部网站拟采用深度链接的方式,整合卫生部及各省级卫生厅局在线审批服务项目,按审批事项建立导航目录。请各有关单位以行政许可事项为重点,加快进行网上审批服务系统的建设,逐步开展网上审批服务业务,同时建立审批结果查询数据库,进一步提高卫生系统政府网站的在线服务能力。请已经建立在线审批服务系统的单位,将登录方式统一调整为逐一事项逐一登录的模式,以便于按服务事项的目录导航,并方便公众登录访问;同时,请已经建立在线审批服务系统的部直属单位,将在线审批服务的相关网页的标头更改为卫生部网站的页面标头。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要求,于5月31日前调整完毕。
三、加强工作动态信息
卫生部网站在主页上增加的电子政务、地方工作动态及直属单位工作动态等信息板块的内容,将主要采取信息抓取的方式获取,即采用网站信息实时采集系统,从各单位网站实时采集相关信息,经分类整理后,上载到卫生部网站后台信息发布系统,供审核选用。请各单位将有关信息及时上载到本单位网站。
四、加强领导,理顺机制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是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政务公开,改进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理顺工作机制,落实内容建设责任人,积极协调各有关业务部门,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网站内容建设工作,并为卫生部网站有关栏目的内容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新版卫生部网站测试地址:http://218.246.22.90/moh, 请各单位
参照有关栏目的内容格式,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武朋娜,68792445;郝惠英,68792496。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将于1996年8月4日至8月14日在北京举行。为加强对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使用管理,经国务院授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包括简称、英文缩写,下同)和会徽的专用权,属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享有。除新闻宣传外,凡需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名称、会徽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组委会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经组委会批准,擅自在商品上或服务中使用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组委会同意,擅自以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组委会撤销之日起失效。
附件:1.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会徽(略)
2.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标志使用许可证(略)



1995年11月16日

关于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预通知



建办档函[2006]25号

安徽、湖南、广东省建设厅:

  根据《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档[2005]45号)的有关安排,我厅拟于2006年3月至4月对你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制定、出台的落实《办法》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相关制度的情况;

  2、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查询制度、告知制度、专项预验收制度、移交制度纳入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备案管理等行政管理环节的情况;

  3、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建立动态管理协调机制的有关情况;

  4、在资金、技术、装备、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保障的有关情况;

  5、地下管线档案的统一收集、集中管理、综合动态管理的有关情况;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领导与监管情况。

  二、检查方式

  1、听取省建设厅贯彻落实《办法》有关情况的汇报;

  2、抽查每省2个城市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情况;

  3、在每省召开一次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勘察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的座谈会。

  请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

  联系人:姜中桥, 电话:010-58933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