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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1 12:5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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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71号】《泰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71号《泰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二OO一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鲍志强






二OO一年一月十六日





泰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土地储备应当坚持服务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以及乡(镇、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控制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储备土地的来源:
(一)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期限已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连续两年未按出让合同使用,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城市旧城成片改造腾空后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
(六)农转非村剩余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政府收回的土地;
(八)其他应当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储备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方案,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有关征地手续,对征用后的土地纳入储备管理。
第九条 土地储备需要拆迁安置补偿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编制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拆迁许可证,可以统一组织拆迁或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对拆迁腾空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土地面积,纳入储备管理。
第十条 符合第七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进行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农转非村剩余的土地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规划的,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后,纳入储备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的土地应组织整理或进行前期开发,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期间,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的土地采取租赁方式进行临时利用,避免土地资产闲置。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储备信息库,定期发布有关土地储备信息资料。
第三章 土地供应
第十五条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所需用地,一律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供应。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情况,土地供应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划拨四种方式。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为主。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用地,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预用地申请,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意见后报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建设项目使用储备土地供应通知书》。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建设项目使用储备土地供应通知书》编制供地方案,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法定程序实施供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和土地储备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及运作,依照《泰安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经投资﹝2005﹞61号


各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科技园区、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岛、东钱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现将《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宁波市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和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财政扶持资金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意见》精神,规范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工业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工业重点优势行业结构调整升级项目(以下简称结构调整升级项目)补助;制造业企业销售上台阶奖励;企业获得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奖励。
第三条 工业扶持资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资金扶持要符合宁波市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规划,符合宁波市工业投资导向目录和十大重点优势行业改造目标与重点。
(二)增量调整和存量优化结合原则。资金扶持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能级,要以增量带动存量、激活存量、提升存量,加速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
(三)突出重点原则。资金扶持要突出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成长性产业,重点支持对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作用大的项目,鼓励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产品竞争力强、社会贡献大,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的企业。
(四)制度创新原则。资金扶持要总量控制,注重使用的透明度,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择优,政府引导,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绩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补助、奖励标准
第四条 结构调整升级项目补助
(一)申报条件
1、行业条件。投资的项目应属于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及关键机械基础件、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及新能源、生物医药及精细化工、纺织服装、精密仪器仪表、模具、家用电器和文具等十大重点优势行业。
2、企业条件。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上年工业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其中纯模具企业工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且管理上水平,产品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综合能耗等指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项目条件。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7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纯模具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不超过2年。
(二)补助标准
结构调整升级项目的补助,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技术设备(技术指外购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下同)实际投资额8%计算。对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额最大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其中对县(市)、区属地企业的补助,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60%和40%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条 制造业企业销售上台阶奖励。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当年工业销售收入达到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含企业集团),分别按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四档奖励。首次奖励后,工业销售收入又达到上一档标准的企业,奖励差额部分。
第六条 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三章、申报、受理、审核及扶持资金下达
第七条 工业扶持资金的主要申报信息,每年要在宁波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职能部门网站上公告。相关政策规定、申请表格、申报指南以及有关通知可从宁波市经委(www.nbec.gov.cn)网上查询。列入补助名单的项目和补助资金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在规定时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经属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十大重点优势行业改造目标与重点》由市经委适时修订发布。
第十条 结构调整升级项目补助申报和评定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一条 市经委建立结构调整升级项目库。按照“公正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补助企业及其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列入补助名单的项目,属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项目承担企业要定期向市经委、市财政局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企业财务季报。
第十三条 列入补助名单的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可向属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申请补助,经属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可直接报送市经委。
第十四条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补助项目或奖励企业进行实地或资料核查后,下达补助或奖励资金。根据补助或奖励文件,企业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工业扶持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实行全国统一印制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些专用发票无法使用,需要进行销毁,各地普遍要求制定全国统一的销毁办法。根据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专用发票销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有印制质量问题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发现专用发票有印制质量问题后,应当将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封存,并逐级上报到省级税务机关。
(二)省级税务机关与所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联系,由印制企业负责进一步认证。
(三)经双方共同认证确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应在双方共同监督下,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负责销毁,并由印制企业报中国造币总公司备案。
(四)如双方对印制质量问题持不同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造币总公司共同协商后,另行处理。
二、属于税务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的销毁:
(一)专用发票销毁的范围
1.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
2.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已领购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
3.改版后,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专用发票。
4.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销毁的方法
1.对上述专用发票销毁范围中,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应当集中到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采取烧毁或到造纸厂化成纸浆的方法进行销毁。
2.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三、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管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严格把关,认真抓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主管领导亲自抓,严防在专用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专用发票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三)在专用发票销毁全过程中,必须对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确保安全。
(四)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总局。



1995年8月28日